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章程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章程》於1998年4月2日經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第五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分總則、職責、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執行機構與專業委員會、獎勵與處分、經費、附則9章27條。該《章程》自第五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施行,原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制定的章程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章程
  • 發布機構: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
  • 通過時間:1998年4月2日
  • 會議:第五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職責,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會員代表大會,第五章 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第六章 執行機構與專業委員會,第七章 獎勵與處分,第八章 經費,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下稱本會)是依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利代理人組成的全國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是專利代理人的自律性組織。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和教育會員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於專利代理事業,恪守專利代理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的執業素質;加強行業自律,制止不正當競爭,促進專利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開展國際間的交流和合作。
第三條 本會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 職責

第四條 本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保障全國專利代理人依法執業,維護專利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二)加強並完善行業管理職能;
(三)制定專利代理人行業規範並監督實施;
(四)總結交流全國專利代理業務工作經驗,開拓專利代理業務領域;
(五)組織開展專利代理業務培訓和學術研究活動;
(六)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有關法制建設和專利代理制度建設的問題和建議;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
(七)協助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有關部門做好專利代理人的考核和職稱評審工作;
(八)協助國家知識產權局做好專利代理機構的年檢工作;
(九)調解本會認為需要由其調解的專利代理人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十)宣傳專利代理工作,出版全國性會刊;
(十一)開展與外國專利代理組織的聯繫、交流和合作;
(十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行使的職責。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依法批准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為本會團體會員。
凡依照《專利代理條例》規定,獲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持有《專利代理人工作證》的專利代理人,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學習、培訓、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
(四)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和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五)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監督本會的會費收支。
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遵守專利代理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專利代理人行業規範和準則;
(三)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管理和培訓,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期交納會費;
(五)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第八條 會員管理辦法、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擬訂,經理事會批准執行。

第四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九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本會理事會決定延期或提前舉行。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各地區、各部門的會員經民主協商推選或選舉產生。
第十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審議、批准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准本會的財務工作報告;
(五)選舉本會理事會成員;
(六)其他應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

第五章 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第十一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會。每屆理事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理事會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權是:
(一)領導本會會務,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大會職權;
(二)選舉本會常務理事會組成人員;
(三)增補或更換本會理事;
(四)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總結檢查年度工作計畫執行情況;
(五)其他應由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十三條 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舉行的年度內所舉行的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和常務理事若干人。推舉名譽會長、顧問若干人,秘書長一人。
第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於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第十五條 會長代表本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並監督、檢查其決議的貫徹實施。
本會會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不超過兩屆。

第六章 執行機構與專業委員會

第十六條 理事會設秘書處,為本會常設辦事機構。
第十七條 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副秘書長人選由秘書長推薦,並提請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十八條 秘書處各職能部門的設定,由秘書長提出方案,提請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十九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若干專業委員會。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專業委員會的設定、調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七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條 本會可以對模範履行會員義務並在專利代理事業中有突出貢獻的會員予以獎勵;對違反法律和專利代理人行業規範的會員給予必要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授予榮譽稱號或物質獎勵;
(一)在專利代理業務方面成績顯著的;
(二)積極開拓專利代理業務新領域,成績顯著的;
(三)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會員有違反《專利代理條例》或其它法律法規規定以及違反專利代理人行業規範行為的,由本會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處分。情節嚴重的,本會建議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會員因違反《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吊銷《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被取消會員資格的人員,不得再加入本會。

第八章 經費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會費收入;
(二)國內外捐贈;
(三)政府部門資助;
(四)有償服務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自第五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施行,原本會制定的章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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