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18年03月2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號
  • 頒布時間:2018年3月23日
  • 實施時間:2018年5月2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檔案全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現就加強畜禽移動監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鼓勵畜禽養殖、屠宰加工企業推行“規模養殖、集中屠宰、冷鏈運輸、冷鮮上市”模式,加快推進畜牧業轉型升級,提升畜禽就近屠宰加工能力,建設畜禽產品冷鏈物流體系,減少畜禽長距離移動,降低動物疫病傳播風險,維護養殖業生產安全和畜禽產品質量安全。
二、為有效防控動物疫病,限制易感畜禽從動物疫病高風險區向低風險區調運。
用於飼養的畜禽不得從高風險區調運到低風險區,種用、乳用動物(不含淘汰的)除外。
用於屠宰的畜禽可跨風險區從養殖場(戶)“點對點”調運到屠宰場,調運途中不得卸載。
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無規定動物疫病小區、動物疫病淨化場的畜禽可跨相關動物疫病風險區調運。
發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芻獸疫等重大動物疫情時,疫區所在縣為該動物疫病的高風險區,其他地區為低風險區。其他動物疫病風險區劃分由農業部進行風險評估後確定並公布。
三、畜禽養殖場(戶)出售或者運輸畜禽前,應當按照《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規定,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提交動物檢疫申報單和相關動物疫病檢測報告等申報材料。經檢疫合格的,方可調運。
動物疫病檢測報告應當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通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實驗室或通過獸醫系統實驗室考核的實驗室出具。
畜禽養殖場(戶)委託畜禽收購販運單位或個人代為申報檢疫的,應當出具委託書,提供申報材料。
四、從事畜禽收購販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熟悉動物防疫相關法律法規和知識。受委託代為申報檢疫的,應當取得畜禽養殖場(戶)的委託書;發現畜禽染疫或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畜牧獸醫部門報告。
五、運輸畜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檢疫證明承運,裝載前、卸載後對運輸車輛進行清洗、消毒。詳細記錄檢疫證明號碼、運載時間、畜禽種類、數量、啟運地點、到達地點、車輛消毒以及運輸過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畜禽處置等情況。
運輸過程中的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屍體,應當委託途經地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進行處理,所需費用由貨主承擔。運載工具中的畜禽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應當在畜禽卸載後進行無害化處理。
符合本公告規定,跨風險區運輸畜禽的,應當主動通過公路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接受監督檢查,對車輛實施消毒。經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的,應當主動出示檢疫證明,接受檢查。
運載畜禽的車輛應當具有防止畜禽糞便和墊料等滲漏、遺撒的設施或措施,便於清洗、消毒。鼓勵對運輸畜禽的車輛配備車輛定位跟蹤系統,記錄畜禽運輸時間和路徑等信息。
六、跨風險區引進的種用、乳用動物,畜禽養殖場(戶)應當按照規定對其進行隔離觀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飼養。
從低風險區向高風險區引進用於飼養的非種用、乳用動物的,畜禽養殖場(戶)應當在動物運抵後24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並接受監督檢查。
七、畜禽屠宰加工企業應當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查驗入廠(場)畜禽的檢疫證明,不得收購、屠宰未附有效檢疫證明的畜禽。發現畜禽染疫或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畜牧獸醫部門報告,並配合做好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等強制性措施。
八、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依法履行動物檢疫職責。對動物檢疫申報主體不符,種用、乳用動物未達到健康標準,未按規定提供動物疫病檢測報告或其他不符合動物檢疫申報條件的,不得受理,並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對強制免疫不在有效保護期的、規定動物疫病檢測不合格的或臨床健康檢查不合格的,不得簽發檢疫證明。
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檢疫證明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予以撤銷,並及時通知有關單位。
九、對違反畜禽移動監管有關規定的行為,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按照《動物防疫法》及相關法規規章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規定》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鼓勵各地依法設立公路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實行運輸畜禽指定通道制度。
邊境地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有關部門打擊畜禽走私違法行為,嚴防境外疫情傳入。
十一、各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畜禽養殖、收購販運、運輸、屠宰等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記錄、交換共享和黑名單披露制度,會同有關部門聯合採取懲戒措施,加大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力度。
十二、本公告自2018年5月2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農業農村部
201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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