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13年第14號

2013年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即將開始,現將2013年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等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13年第14號
  • 編號:第14號
  • 時間:2013年3月29日
  • 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簡介,附屬檔案:,

簡介

一、儲蓄國債(電子式)在發行期內按面值向個人發行,以100元為單位辦理各項相關業務。儲蓄國債(電子式)不可流通轉讓,可按照相關規定提前兌取、質押貸款和非交易過戶。
二、各期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公告日至發行開始日前一日,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同期限金融機構存款基準利率,當期國債取消發行。各期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期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同期限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當期國債從調息之日起停止發行。
三、投資者可通過2012-2014年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以下簡稱承銷團成員,名單詳見附屬檔案)在全國已經開通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處理系統的營業網點櫃檯認購儲蓄國債(電子式),並辦理其他各項業務;同時,還可通過儲蓄國債(電子式)網上銀行銷售試點銀行(以下簡稱網銀試點銀行)的網上銀行認購儲蓄國債(電子式),並辦理個人國債賬戶開戶和查詢業務。
四、投資者需使用個人國債賬戶和對應的資金清算賬戶(存摺或銀行卡)認購儲蓄國債(電子式),單一個人國債賬戶購買單期儲蓄國債(電子式)最高限額為500萬元。
個人國債賬戶實行實名制,不收開戶費和託管服務費用,開立後可以重複使用。投資者通過承銷團成員營業網點櫃檯開立個人國債賬戶,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投資者通過網銀試點銀行網上銀行開立個人國債賬戶、認購儲蓄國債(電子式)時所使用的資金清算賬戶的網上銀行功能必須通過營業網點櫃檯開通。如投資者已在承銷團成員開有個人國債賬戶用於記賬式國債櫃檯交易,可直接使用該賬戶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無需重複開戶。
五、投資者可於發行期結束後的規定時間內,到原購買國債的承銷團成員提前兌取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當期儲蓄國債(電子式)。投資者辦理提前兌取,按當期國債提前兌取條件計息,同時需按提前兌取本金的1‰向承銷團成員支付手續費。付息日或到期日前7個法定工作日(不含)起,停止辦理當期國債提前兌取、非交易過戶等與債權轉移相關業務和國債質押,付息日起恢復辦理。
六、財政部於付息日或還本日通過承銷團成員將當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利息或本金支付至投資者資金清算賬戶。
七、投資者可通過個人國債賬戶所在承銷團成員營業網點櫃檯和服務電話查詢個人國債賬戶儲蓄國債(電子式)變動情況及餘額,還可通過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語音覆核查詢電話查詢個人國債賬戶截至上一日的儲蓄國債(電子式)餘額。
八、投資者對儲蓄國債(電子式)餘額有疑問的,可先向個人國債賬戶所在的承銷團成員提出諮詢;未能解決的,可向當地財政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反映;仍未能解決的,可向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反映。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

2012-2014年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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