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09年第2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09年第21號》是財政部於2009年4月15日發布的公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09年第21號
  • 發布時間:2009-04-15
【發布單位】財政部
【發布文號】2009年第21號
【發布日期】2009-04-15
【生效日期】2009-04-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09年第21號
(2009年第21號)
根據國家國債發行的有關規定,財政部決定發行2009年記賬式附息(六期)國債(以下簡稱本期國債),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期國債通過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以下簡稱各交易場所)及試點商業銀行櫃檯面向社會各類投資者發行。試點商業銀行包括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國已經開通國債櫃檯交易系統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試點銀行)。
二、本期國債實際發行面值金額為252.1億元,其中計畫發行240億元,根據有關規定甲類成員追加認購12.1億元。
三、本期國債期限7年,經投標確定的票面年利率為2.82%,2009年4月16日開始發行並計息,4月20日發行結束,4月22日起在各交易場所和試點銀行櫃檯上市交易。本期國債在各交易場所交易方式為現券買賣和回購,試點銀行櫃檯為現券買賣。通過試點銀行櫃檯購買的本期國債,可以在債權託管銀行質押貸款,具體辦法由各試點銀行制訂。
四、本期國債為固定利率附息債,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為每年的4月16日(節假日順延,下同),2016年4月16日償還本金並支付最後一年利息。
五、本期國債在2009年4月16日至4月20日的發行期內,採取場內掛牌、場外簽訂分銷契約和試點銀行櫃檯銷售的方式分銷,分銷對象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股票和基金賬戶,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試點銀行開立債券賬戶的各類投資者。承銷機構根據市場情況自定價格分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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