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試行)的通知
交海發〔2001〕383號
各有關單位:
現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試行),自2003年1月1日起對國內跨省航行載客定額50人及以上的客船(包括客滾船、旅遊船、高速客船)、150總噸及以上的氣體運輸船和散裝化學品船生效。該規則對其他船舶的具體生效日期另行通知,原則上對油船不遲於2003年7月1日生效。
交 通 部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檔案全文
前言
1 為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護水域環境,套用《國際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ISM規則)的原理,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2 本規則是為了提供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管理標準。
3 考慮到航運公司及其船舶狀況各有不同,本規則依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一般原則和總體目標制定。
4 本規則用概括性術語寫成,船岸不同層次的管理人員應當對所列條款具有適應其崗位需要的理解和認識。
5 高級領導層的承諾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礎,各級人員的責任心、能力、態度和主觀能動性則對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起決定性作用。
第一部分 實施
總則
1.1 定義
以下定義適用於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1.1.1 “本規則”系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頒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1.1.2 “公司”系指中國籍船舶的所有人,或已承擔船舶所有人的船舶營運責任並同意承擔本規則規定的所有責任和義務的任何組織,如船舶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1.1.3 “主管機關”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管理機構。
1.1.4 “安全管理體系”系指能使公司人員有效執行公司安全和環境保護方針的結構化和檔案化的體系。
1.1.5 “符合證明”系指簽發給公司,表明該公司符合本規則要求的證明檔案。
1.1.6 “安全管理證書”系指簽發給船舶,表明其公司和船上管理已按照認可的安全管理體系運作的證明檔案。
1.1.7 “客觀證據”系指通過觀察、衡量或測試獲得並被證實的有關安全或安全管理體系要素的量或質的信息、記錄或事實聲明。
1.1.8 “不符合規定的情況”系指已發現的客觀證據表明不滿足某一具體規定要求的情況。
1.1.9 “重大不符合規定的情況”系指已發現的對人員或船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或對環境構成嚴重危險,並需要立即採取糾正措施的事項或情況,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統地實施本規則的有關要求。
1.1.10 “周年日”系指對應於有關證明檔案有效截止日期的每年的該月該日。
1.2 目標
1.2.1 本規則的目標是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人員傷亡,避免對環境,特別是水域環境造成危害以及造成財產損失。
1.2.2 公司的安全管理目標應包括:
.1 提供船舶營運的安全做法和安全工作環境;
.2 針對已認定的所有風險制定防範措施;
.3 不斷提高船、岸人員的安全管理技能以及安全與環境保護應急反應能力。
1.2.3 公司的安全管理體系應保證:
.1 符合強制性規定和標準;
.2 充分考慮國際海事組織、主管機關、船舶檢驗機構和行業組織所建議的規則、指南和標準。
1.3 適用範圍
本規則適用於國內航行船舶及其公司。
1.4 安全管理體系的功能要求
公司應建立、實施並保持包括以下功能要求的安全管理體系:
.1 安全和環境保護方針;
.2 保證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操作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工作程式和須知;
.3 船、岸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和相互間的聯繫渠道;
.4 事故和不符合規定情況的報告程式;
.5 對緊急情況的準備和反應程式;
.6 內部審核、有效性評價和管理複查程式。
安全和環境保護方針
2.1 公司應制定安全和環境保護方針,其內容應能說明如何實現第1.2條所述目標。
2.2 公司應當採取措施,確保船岸各級機構均能始終貫徹執行此方針。
公司的責任和權力
3.1 如果負責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責任的實體不是船舶所有人,則船舶所有人與該實體必須簽訂符合以下規定的船舶管理協定,並將雙方的詳細情況報告主管機關:
.1 當船舶安全和防污染與生產、經營、效益發生矛盾時,應當堅持安全第一和保護環境的原則;
.2 船舶管理公司同意承擔本規則所規定的所有責任和義務;
.3 在不妨礙船長履行其職責並獨立行使其權力的前提下,船舶管理公司對處理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事務具有最終決定權。
3.2 對管理、執行以及審核監控安全和防污染工作的所有人員,公司應當用檔案形式明確規定其責任、權力及相互關係。
3.3 為使指定人員能夠履行職責,公司有責任對其提供足夠的資源和岸基支持。
指定人員
4.1 公司應當任命指定人員,以直接同最高管理層聯繫,提供公司與船舶的聯繫渠道。
4.2 公司應當以檔案形式明確規定指定人員的責任和權力。指定人員的責任和權利應包括:
.1 對公司船岸的安全和防污染工作進行監控;
.2 確保公司向船舶提供足夠的資源和岸基支持。
船長的責任和權力
5.1 公司應當以檔案形式明確規定船長的下列責任:
.1 執行公司的安全和環境保護方針;
.2 激勵船員遵守該方針;
.3 以簡明方式發布相應的指令;
.4 核查具體要求的遵守情況;
.5 複查安全管理體系並向公司岸上管理部門報告其存在的缺陷。
5.2 公司應當保證在安全管理體系中包含一個強調船長權力的明確聲明,確立船長的絕對權力和責任,以便船長能夠就安全和防污染事務做出決定,並在必要時要求公司給予協助。
人力資源
6.1 公司應當確保船長:
.1 具有適當的指揮資格;
.2 完全熟悉公司的安全管理體系;
.3 得到必要的支持,以便可靠地履行其職責。
6.2 公司應當保證按照有關規定為每艘船舶配備合格並健康的船員。
6.3 公司應當建立有關程式,以便保證涉及安全和環境保護工作的新聘和轉崗人員熟悉其職責,凡需在開航前發出的重要指令均應當標明並以書面形式下達。
6.4 公司應當保證安全管理體系內的所有人員充分地理解有關規定、標準和相關指南。
6.5 公司應當建立有關程式,以標識為支持安全管理體系可能需要的任何培訓,並保證向所有相關人員提供這種培訓。
6.6 公司應當建立有關程式,確保船員能夠及時獲得有關安全管理體系的信息。
6.7 公司應當保證船員在履行其涉及安全管理體系的職責時能夠有效地交流。
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
對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關鍵性的船上操作,公司應當建立制訂有關方案和須知(包括需要的檢查清單)的程式。與之相關的各項工作,應明確規定由適任人員承擔。
應急準備
8.1 公司應當建立程式,以標識、描述船上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並明確對這些緊急情況如何做出反應。
8.2 公司應當制定應急行動的訓練和演習計畫。
8.3 安全管理體系應提供措施,確保公司能在任何時候對其船舶所面臨的危險、緊急情況和事故做出反應。
不符合規定的情況、事故和險情的
報告和分析
9.1 公司應當建立程式,確保不符合規定的情況、事故和險情及時報告公司,並保證進行調查和分析,以便改進安全和防污染工作。
9.2 公司應當建立實施糾正措施的程式。
船舶和設備的維護
10.1 公司應當制定程式,保證船舶及設備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以及公司可能制定的任何附加要求進行維護。
10.2 為滿足這些要求,公司應當保證:
.1 按照適當的間隔期進行檢查;
.2 任何不符合規定的情況及可能的原因得到報告;
.3 採取適當的糾正措施;
.4 保存這些活動的記錄。
10.3 公司應當制定有關程式,以便標識那些會因突發性運行故障而導致險情的設備和技術系統,並提供具體措施,以提高這些設備和系統的可靠性。這些措施應當包括對備用裝置及設備或非連續使用的技術系統的定期測試。
10.4 第10.2條所述的檢查和第10.3條所提及的措施應納入船舶的日常操作性維護。
檔案
11.1 公司應當建立有關程式,對與安全管理體系有關的所有檔案和資料進行控制。
11.2 公司應當保證:
.1 在所有相關場所均能夠獲得有效的檔案;
.2 檔案的更改應由經授權的人審查批准;
.3 被廢止的檔案應及時清除。
11.3 用於闡述和實施安全管理體系的檔案可稱為“安全管理手冊”。公司應以最有效的方式保存檔案。每╦ê船舶均應配備與之有關的全部檔案。
內部審核、有效性評價和管理複查
12.1 公司應當定期開展內部審核,以核查安全與防污染活動是否符合安全管理體系的要求。除非由於公司的規模和性質不可能做到,實施內部審核的人員應當不從屬於被審核的部門。
12.2 公司應當定期評價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性,必要時還應當對安全管理體系進行管理複查。
12.3 內部審核及管理複查的結果應當告知所有負有責任的人員,以提請他們注意。
12.4 負有責任的管理人員應當對所發現的缺陷及時採取糾正措施。
12.5 內部審核、有效性評價、管理複查及可能採取的糾正措施應當按檔案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二部分 審核發證
發證和定期審核
13.1 船舶應當由已取得與該船相關的“符合證明”或符合14.1條要求的“臨時符合證明”的公司營運。
13.2 對於符合本規則要求的公司,主管機關將簽發有效期不超過5年的“符合證明”。該證明作為公司符合本規則要求的證據。
13.3“符合證明”只對適用的船舶種類有效。船舶種類以初次審核確定的為準。“符合證明”新增船種,必須通過審核並證實公司的管理能力滿足本規則關於該船種的要求。
13.4 “符合證明”的有效性服從於由主管機關在周年日前、後三個月內進行的年度審核。
13.5 如果公司沒有申請13.4條所要求的年度審核,或者有客觀證據表明存在重大不符合規定情況的,主管機關將收回“符合證明”。
13.5.1 如果收回“符合證明”,所有相關的“安全管理證書”或“臨時安 全管理證書”也應收回。
13.6 船上應當保存一份“符合證明”副本,以便船長在接受主管機關查驗時出示。
13.7 經審核,船上的管理及操作符合經認可的公司安全管理體系要求的,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將向船舶簽發有效期不超過5年的“安全管理證書”。該證書作為船舶符合本規則有關要求的證據。
13.8 “安全管理證書”的有效性服從於由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進行的至少一次的中間審核。如果只進行一次中間審核,且“安全管理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中間審核須在證書的第二和第三個周年日之間進行。
13.9 除了13.5.1條的要求之外,如果公司沒有申請13.8條所要求的中間審核,或者有客觀證據表明存在重大不符合規定情況的,主管機關將收回“安全管理證書”。
13.10 公司應當在“符合證明”或“安全管理證書” 有效期屆滿前申請換證審核。當換證審核在所持“符合證明”或“安全管理證書”有效期屆滿之前三個月內完成時,新簽發的“符合證明”或“安全管理證書”自完成換證審核之日起有效,且有效期自原證書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不超過5年。
13.11 當換證審核在所持“符合證明”或“安全管理證書” 有效期屆滿之日三個月前完成時,新簽發的“符合證明”或“安全管理證書”自完成換證審核之日起有效,且有效期自完成換證審核之日起不超過5年。
臨時發證
14.1 新成立的公司或對“符合證明”增加船種的公司,主管機關在審核公司安全管理體系滿足本規則1.2.3條目標要求後,向其簽發有效期不超過12個月的“臨時符合證明”,但該公司必須做出在“臨時符合證明”有效期內實施滿足本規則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體系的計畫。“臨時符合證明”的一份副本應當保存在船上,以便船長在接受主管機關查驗時出示。
14.2 新造船舶交付使用或公司新承擔對某一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責任的,經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審核確認滿足下述要求後,向船舶簽發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的“臨時安全管理證書”:
.1 “符合證明”或“臨時符合證明”覆蓋了該船種;
.2 公司以向船舶提供了安全管理體系檔案及相關信息;
.3 公司已做好三個月內對該船實施內部審核的計畫;
.4 高級船員熟悉安全管理體系及其實施的計畫安排;
.5 標明為重要的指令已在開航前下達。
14.3 特殊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對“臨時安全管理證書”的有效期做出不超過6個月的展期。
審核管理
有關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發證的規則及程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制定。
證書
“符合證明”、“安全管理證書”、“臨時符合證明”和“臨時安全管理證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確定格式並統一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