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斯洛伐克共和國聯合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斯洛伐克共和國聯合聲明是由斯洛伐克在2003年01月06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2003年01月06日
  • 生效日期:2003年01月06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宣言/聲明
  • 簽訂地點:北京
  一、雙方重申,近年來形成的兩國關係基本原則和政治框架符合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以《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國際關係準則、相互尊重、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內政等原則為基礎,發展二十一世紀的雙邊合作是雙方的共同目標。
二、中方讚賞斯洛伐克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取得的成就,願意看到斯洛伐克作為中歐的重要國家,繼續在本地區和整個歐洲發揮建設性作用。雙方認識到地區合作的重要性。中方注意到斯方為加入歐洲聯盟和北約所做的努力,尊重斯方做出的自主選擇,希望這些目標的實現能促進歐洲的和平與穩定,有助於中斯合作的進一步發展。
三、斯方讚賞中國在實行改革開放政策方面取得的成就。斯方對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表示歡迎,相信這將進一步加強和擴大兩國間的雙邊貿易。希望中國繼續為國際社會的和平發展及維護世界的和平與穩定做出貢獻。斯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斯方將繼續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不同台灣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關係和進行任何形式的官方往來,斯洛伐克將只與台灣保持私營部門主導的貿易和經濟關係。
四、雙方注意到,兩國間現行條約和協定構成了雙邊合作的基礎,並為繼續合作提供了適當條件。雙方聲明,這些條約或協定不應影響各自對第三國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雙方參加的各類多邊條約規定的國際權利和義務。為進一步發展合作,雙方將根據雙邊關係的特定需要修改或終止某些現有條約或協定並締結新的條約或協定。
五、雙方重申,相互尊重對方人民根據本國國情自主選擇的發展道路。雙方承認兩國在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傳統等方面存在差異,在某些問題上存在不同立場,但認為這不應影響雙邊關係的順利發展。雙方均希望通過真誠與坦率的對話處理分歧。平等、相互尊重和發展雙邊關係的共同願望是對話的基礎。
六、雙方認為,在雙邊和多邊領域都存在著擴大和加深兩國合作的有利條件。兩國在聯合國系統和其他國際組織框架內的合作有利於維護世界的和平、安全與穩定。雙方願在國際舞台上為解決諸如恐怖主義、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環境保護、和平和可持續利用自然資源等重大全球性問題繼續進行磋商與合作。
七、雙方指出,兩國、兩國政府、議會和其他國家機構的代表繼續保持定期接觸和互訪有助於增進兩國間的相互理解,進一步加強中斯兩國人民的友誼,發現新的合作機遇。雙方願繼續就經濟、金融、文化、教育、法律以及其他領域的改革和發展交流經驗。
八、雙方高度重視擴大兩國互利經濟合作,這有利於各自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雙方致力於雙邊貿易的增長,並特別關注貿易平衡。雙方將繼續鼓勵各自的公司和企業增加向對方的投資,開辦合資企業並進行各種便利的現代形式的合作,包括根據市場經濟規律和世界貿易組織框架內的國際公認的標準和準則在第三方市場的合作。雙方支持擴大在工業、農業、金融、銀行業、交通通訊、電訊以及其他產業領域的雙邊關係。
九、雙方支持兩國司法、公安、內務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的互利合作。這種合作有助於兩國在打擊國際恐怖主義、宗教極端主義、跨國有組織犯罪、武器走私、販賣毒品等全球性事業中共同做出積極貢獻。
雙方認為,兩國公民間的直接接觸以及各自公民在對方境內進行的合法活動有助於兩國關係朝著有利的方向發展。雙方依照各自的國際義務、現行雙邊協定的規定以及相關國內法處理兩國關係中出現的公民往來方面的問題。雙方敦促各自公民在對方境內逗留期間遵守所在國法律規定,對當地權力機關採取合作的態度,與當地人民友好相處。雙方不歧視在各自境內逗留的對方公民並保障他們的所有合法權益。雙方有關當局為解決公民往來問題進行建設性的合作。
十、雙方支持兩國發展科技研究、文化、教育以及體育等領域的合作。雙方支持兩國地區和地方當局之間的聯繫。雙方一致認為,這些聯繫非常有助於兩國人民更好地相互了解以及兩國經濟、文化和其他領域合作的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斯洛伐克共和國
主席總統
江澤民魯道夫·舒斯特
二○○三年一月六日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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