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注釋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注釋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注釋本)》是2008年8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基本介紹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注釋本)
  •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8年8月
  • 頁數:89 頁
  • 定價:7 元
  • 開本:32 開
  • ISBN:9787503686771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注釋本》適用提要現代社會是高風險社會。我國又是一個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較多的國家。各種突發事件的頻繁發生,給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能否有效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直己幾漏接考驗著政府應急管理的能力。應對突發事件不能僅僅靠經驗,更重要的應當依靠法制,這是我國在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實踐中總結出來的經驗和教訓。

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適用提要1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一章 總則1
第一條 立法目的l
第二條 調整範圍l
第三條 突發事件含義、分類及分級標炒應再準1
第四條 應急管理體制3
第五條 應對工作原則4
第六條 社會動員機制5
第七條 突發事件應對分工5
第八條 應對職責組織體系7
第九條 行政領導機關8
第十條 公開原則9
第十一條 應對行為合理性原則9
第十二條 財產徵用與補償10
第十三條 時效和程式中止10
第十四條 武裝力量、民兵參與應急11
第十五條 國際交流與合作12
第十六條 本級人大監督12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12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體系12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制定依據與內容14
第十九條 城鄉規劃符合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 14
第二十條 對危險源、危險區域的管理15
第二十一條 及時調解處理矛盾糾紛16
第二十二條 單位的安全管理17
第二十三條 高危行業企業預防突發事件的義務17
第二十四條 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的預防義務18
第二十五條 應急管理培訓制度18
第二十六條 應急救援隊伍19
第二十七條 應急救援人員人身保險串20
第二十八條 軍隊和民兵組織的專門訓練20
第二十九條 應急知識宣傳普及和應急演練20
第三十條 學校的應急知識教育義務2l
第三十一條 經費保障21
第三十二條 物資保障22
第三十三條 通信保障23
第三十四條 社會力量支持24
第三十五條 國家發展保險事業24
第三十六條 人才培養和科研開發24
第三章 監測與預警25
第三十七條 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25
第三十八條 信息收集制度26
第享舉霉三十九條 信息報告制度26
第四十條 信息評估制度27
第四十一條 突發事件監測制度28
第四十二條 突發事件預警制度29
第四十三條 預警信息發布、報告和通報30
第四十四條 三、四級預警的應對措施31
第四十五條 一、二級預警的應嘗犁祖騙對措施32
第四十六條 社會安全事件信息報告制度33
第四十七條 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33
第四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34
第四十八條 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的要求34
第四十九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措施35
第五十條 社會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措施木36
第五十白拜簽乎一條 嚴重影響國民經濟正常運行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措施38
第五十二條 突發事件應急協作機制39
第五十三條 突發事件信息發布40
第五十四條 禁止編造、傳播虛假信息41
第五十五條 民眾性基察熱享層組織應急職責41
第五十六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有關單位的職責41
第五十七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的義務42
第五章 事後恢復與重建42
第五十八條 應急處置措施的停止42
第五十九條 損失評估和恥元組織恢復重建43
第六十條 支援恢復重建44
第六十一條 善後工作45
第六十二條 事後查明原因總結經驗45
第六章 法律責任46
第六十三條 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的法律責任46
第六十四條 有關單位的法律責任48
第六十五條 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法律責任49
第六十六條 治安管理處罰50
第六十七條 民事責任50
第六十八條 刑事責任50
第七章 附則51
第六十九條 緊急狀態51
第七十條 施行日期52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53
破壞性地震應急條 例6l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 例67
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 例76
第四十七條 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33
第四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34
第四十八條 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的要求34
第四十九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措施35
第五十條 社會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措施木36
第五十一條 嚴重影響國民經濟正常運行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措施38
第五十二條 突發事件應急協作機制39
第五十三條 突發事件信息發布40
第五十四條 禁止編造、傳播虛假信息41
第五十五條 民眾性基層組織應急職責41
第五十六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有關單位的職責41
第五十七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的義務42
第五章 事後恢復與重建42
第五十八條 應急處置措施的停止42
第五十九條 損失評估和組織恢復重建43
第六十條 支援恢復重建44
第六十一條 善後工作45
第六十二條 事後查明原因總結經驗45
第六章 法律責任46
第六十三條 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的法律責任46
第六十四條 有關單位的法律責任48
第六十五條 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法律責任49
第六十六條 治安管理處罰50
第六十七條 民事責任50
第六十八條 刑事責任50
第七章 附則51
第六十九條 緊急狀態51
第七十條 施行日期52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53
破壞性地震應急條 例6l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 例67
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 例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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