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釋義》是2020年3月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愛立、姜愛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釋義
  • 作者:王愛立、姜愛東
  • 出版社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20年3月
  • 頁數:386 頁
  • 定價:58 元
  • 開本:16 開
  • ISBN:9787516221594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為了規範社區矯正工作,正確執行刑罰,幫助社區矯正人員順利回歸社會,預防和減少犯罪,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釋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叢書》對該法進行解讀,其中還選錄一些其他法律條文中與本條相關的條文,幫助讀者方便地理解法條,並為執行者提供了一些便利。

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第一部分 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適用範圍]
第三條 [原則和目標]
第四條 [依法矯正、尊重和保障人權]
第五條 [矯正工作信息化]
第六條 [經費保障]
第七條 [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機構、人員和職責
第八條 [社區矯正工作體制和分工]
第九條 [社區矯正機構]
第十條 [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的職責]
第十一條 [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
第十二條 [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協助]
第十三條 [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第十四條 [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的職業準則]
第十五條 [依法履職受法律保護]
第十六條 [社區矯正工作隊伍建設]
第三章 決定和接收
第十七條 [社區矯正執行地的確定]
第十八條 [決定前的調查評估]
第十九條 [依法決定社區矯正]
第二十條 [通知和文書送達]
第二十一條 [報到和移送]
第二十二條 [接收和宣告程式]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社區矯正對象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矯正方案]
第二十五條 [矯正小組]
第二十六條 [掌握社區矯正對象的情況和表現]
第二十七條 [外出、遷居和變更執行地]
第二十八條 [考核獎懲]
第二十九條 [使用電子定位裝置]
第三十條 [查找失去聯繫的社區矯正對象]
第三十一條 [違法行為的制止與處置]
第三十二條 [其他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的通知義務]
第三十三條 [減刑程式]
第三十四條 [合法權益保障]
第五章 教育幫扶
第三十五條 [場所和條件]
第三十六條 [教育矯正]
第三十七條 [職業技能培訓和就學]
第三十八條 [特殊困難對象的社區教育幫扶]
第三十九條 [監護人、家庭成員、單位和學校的義務]
第四十條 [社工、專業社會組織的幫扶]
第四十一條 [社會力量幫助就業]
第四十二條 [參加公益活動]
第四十三條 [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和法律援助]
第六章 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四條 [社區矯正的解除]
第四十五條 [社區矯正的終止]
第四十六條 [撤銷緩刑、假釋的管轄和提請]
第四十七條 [撤銷緩刑、假釋程式中的逮捕措施]
第四十八條 [撤銷緩刑、假釋的裁定和執行]
第四十九條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收監執行程式]
第五十條 [追捕]
第五十一條 [社區矯正對象死亡的報告和通知]
第七章 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特別規定
第五十二條 [對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的一般要求]
第五十三條 [監護人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相關信息的保密]
第五十五條 [就學就業]
第五十六條 [有關組織的責任]
第五十七條 [就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五十八條 [矯正期間成年的繼續適用相關規定]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社區矯正對象違反監管規定的處理]
第六十條 [社區矯正對象報復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相關國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檢察機關的監督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施行日期]
第二部分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草案)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草案)》的說明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社區矯正法草案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草案)(二次審議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社區矯正法草案二次審議稿的意見
憲法法律委、監察司法委、法工委座談會上對社區矯正法草案二次審議稿的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加強社區矯正工作法制建設健全完善中國特色社區矯正制度
以學習貫徹社區矯正法為契機全力推進社區矯正工作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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