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案例注釋版》是2010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中國法制出版社。本書側重以案釋法,期冀通過案例注釋法條的方法,幫助讀者準確理解法律條文的字裡行間以及領會法律制度的內在精神。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案例注釋版》主要內容簡介:“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我國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是審判經驗的結晶,是法律適用在社會生活中真實、具體而生動的表現,是聯繫抽象法律與現實糾紛的橋樑。因此,了解和適用法律最好的辦法,就是閱讀參考已發生並裁判生效的真實案例。從廣大讀者學法用法的實際需要出發,根據最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我們組織編寫了這套“法律法規案例注釋版”叢書。
適用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案例1 一般農產品侵權不適用產品質量法
第三條 [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
第四條 [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第五條 [禁止行為]
案例2 偽造進網許可標誌的法律後果
第六條 [鼓勵推行先進科學技術]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條 [監管部門的監管許可權]
案例3 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越權監督行為無效
第九條 [各級政府的禁止行為]
第十條 [公眾檢舉權]
第十一條 [禁止產品壟斷經營]
第二章 產品質量的監督
第十二條 [產品質量要求]
案例4 針對不合格的產品消費者有權索賠
第十三條 [工業產品質量標準要求]
案例5 銷售“三無”產品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
第十五條 [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制度]
案例6 質量技術監督的行政處罰決定並不越權
第十六條 [質量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違反監督抽查規定的行政責任]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職權範圍]
案例7 對質量技術監督局封存行為的撤銷
第十九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設立條件]
案例8 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職能的劃分
第二十條 [產品質量檢驗、認證中介機構依法設立]
第二十一條 [產品質量檢驗、認證機構必須依法出具檢驗結果、認證證明]
第二十二條 [消費者的查詢、申訴權]
案例9 質量監督部門的職權範圍
第二十三條 [消費者權益組織的職能]
第二十四條 [抽查產品質量狀況定期公告]
第二十五條 [監管機構的禁止行為]
第三章 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一節 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 [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要求]
案例10 生產廠商對不合格產品的責任
案例11 對產品質量承諾後的責任
案例12 生產者與銷售者對產品責任的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產品及其包裝上的標識要求]
案例13 無產品質量合格檢驗報告的契約並非無效
案例14 出售“三無”產品後的責任歸屬(一)
案例15 出售“三無”產品後的責任歸屬(二)
第二十八條 [危險物品包裝質量要求]
第二十九條 [禁止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第三十條 [禁止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案例16 冒用他人產地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十一條 [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
第三十二條 [生產者的禁止行為]
案例17 由不合格產品導致的產品責任
第二節 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案例18 銷售者因檢查疏忽應承擔的後果
第三十四條 [保持銷售產品質量的義務]
案例19 銷售者未能保證產品質量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禁止銷售的產品範圍]
第三十六條 [銷售產品的標識要求]
第三十七條 [禁止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第三十八條 [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
第三十九條 [銷售者的禁止行為]
案例20 “冒用”產品標識與“假冒”產品的認定
第四章 損害賠償
第四十條 [銷售者的損害賠償責任]
案例21 銷售者對不合格產品的賠償責任
案例22 產品不符合應具備的性能時的責任承擔
案例23 對於更換後的產品的質量責任
第四十一條 [人身、他人財產的損害賠償責任]
案例24 投入流通的產品缺陷不存在的責任承擔
案例25 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舉證責任
第四十二條 [銷售者的過錯賠償責任]
案例26 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受害者的選擇賠償權]
案例27 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後的追償
案例28 銷售者與生產者的連帶責任
第四十四條 [人身傷害的賠償範圍]
案例29 銷售者的賠償責任範圍
案例30 因產品缺陷導致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訴訟時效期間]
案例31 產品缺陷責任中的訴訟時效問題
第四十六條 [缺陷的含義]
第四十七條 [糾紛解決方式]
第四十八條 [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對產品質量檢驗的規定]
第五章 罰 則
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的行政處罰、刑事責任]
案例32 行政機關對流通領域商品的職權範圍
案例33 質量技術監督機關採取行政處罰後的執行
第五十條 [假冒產品的行政處罰、刑事責任]
案例34 對流通領域產品的監督職能的劃分
案例35 對生產銷售以次充好的產品的行政處罰
案例36 對相關行政處罰決定的強制執行
第五十一條 [生產、銷售淘汰產品的行政處罰規定]
第五十二條 [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行政處罰、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偽造、冒用產品產地、廠名、廠址、標誌的行政處罰規定]
案例37 對冒用他人產品名稱行為的行政處罰
第五十四條 [不符合產品包裝、標識要求的行政處罰規定]
第五十五條 [銷售者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
第五十六條 [違反依法接受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義務的行政處罰規定]
第五十七條 [產品質量中介機構的行政處罰、刑事責任規定]
第五十八條 [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的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虛假廣告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條 [生產偽劣產品的材料、包裝、工具的沒收]
第六十一條 [運輸、保管、倉儲部門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二條 [服務業經營者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三條 [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政責任]
案例38 查處生產和流通領域的產品的職權範圍
第六十四條 [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
第六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六條 [質檢部門的檢驗責任承擔]
案例39 行政機關監督抽查產品不得收取檢驗費
第六十七條 [國家機關推薦產品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八條 [產品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九條 [妨礙監管公務的行政責任]
第七十條 [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許可權]
……
第六章 附則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