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教育法(草案)》立法議案說明如下:
一、環境教育法立法必要性
(一)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需要。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指出,面對資源約束趨緊、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系統退化的嚴峻形勢,必須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尤其提出要“加強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增強全民的環保意識、生態意識,形成合理消費的社會風尚,營造愛護生態環境的良好風氣。”
(二)環境保護形勢發展的需要。我國30年經濟的飛速發展實現了已開發國家一二百年的工業化、城市化的進程,同時也使得環境欠賬積弊日深,累積的環境污染問題日趨嚴重。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進程的加快,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環境約束的矛盾越來越顯現出來,環境形勢十分嚴峻,環境壓力在繼續加大。同時,信息全球化趨勢進一步加劇,傳媒格局和輿論機制發生深刻變化,社會思想多元多樣多變,公民環境意識的提高使得環境保護成為國際國內普遍關注的民生問題,受到高度關注,輿論引導工作的難度大大增加。
(三)進一步加強環境教育的需要。環境教育工作缺乏法律保障,主要通過政府檔案布置、依靠領導重視推動,存在“觀念重於實踐、政府行為重於民眾行為、政策性重於自覺性、宣傳性重於教育性、知識傳授重於素質培養、課堂教學重於社會參與”等問題,導致環境教育“虛化”和“弱化”。因此,亟待通過立法,推動環境教育工作不斷深入。一是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二是需要以法律保障環境教育納入現行學校教育體系;三是需要以法律保障各類社會化環境教育工作依法開展。
二、環境教育法立法可行性
(一)社會各方面支持環境教育立法。黨和國家領導人明確指示加強生態文明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環保意識;“兩會”代表建議環境教育立法;有關部門支持環境教育立法。
(二)環境教育體系基本形成,積累的實踐經驗。我國的環境教育源於1973年的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經過40年的發展進步,已經形成特色分明地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環境教育體系:一是環境教育分工體系形成,形成了政府主導、各部門分工合作、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環境教育體制格局;二是環境教育機構體系形成。各級環境宣傳教育機構網路不斷健全;三是環境學校教育體系形成;四是環境社會教育形成體系;五是環境教育保障體系形成。
(三)地方環境教育立法為國家環境教育立法積累了經驗。我國寧夏、天津和台灣地區出台了環境教育立法,浙江、湖北、福建等地也正積極開展環境教育立法調研論證計畫。這些地方的探索為制定國家環境教育法積累了立法經驗。
(四)國外環境教育立法為我國環境教育法提供了借鑑。美國、巴西、日本、韓國、菲律賓等十幾個國家相繼制定環境教育法,極大推動了各國環境教育事業的發展,提高了公眾對環保事業的熱情與參與水平。
三、環境教育法立法主要內容
環境教育法應在部門職責和管理、經費保障、人才培養、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
(一)明確政府職責。建議環境教育工作的具體開展和實施由環保部負責,教育部予以緊密配合,尤其要在學校環境教育和專業環境教育領域發揮積極作用,同時,對國家海洋局、國家林業局、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衛生部和農業部在環境教育方面的職責提出要求。
(二)確立合作機制。環境教育法應明確相關機構之間的合作機制,以保證環境教育的順利開展,該法應對多個政府部門在環境教育開展合作和支援方面提出要求,確認民間環境教育團體的地位,對其開展的環境教育行動給予一定的人力和財力支持,保證環境教育的順利開展、保障環境教育專業性、權威性和通暢性。
(三)建立監督考核制度。對環境教育機構的監督管理機制也應明確,監督環境教育機構的執行和環境教育效果。建議在全國人大環境資源委員會下設立“國家環境教育委員會”,具體監督、審核、評估該法執行情況,由其向全國人大遞交執法監督情況報告。
(四)確立環境教育的對象,保證公眾參與。保證公眾參與,提高公眾意識應是環境教育立法草案的重要原則。為推動促成政府引領下全民參與的環境教育機制,草案應明確提出立法對象是全體公眾。其中,以中國小、幼稚園和高校為環境教育主陣地,著力提高大中小學生的環境意識,並將各級政策決策者、教師、企業管理者、媒體人員等群體列為環境教育重點對象;此外,立法條例還應對環保社會組織、社區等單位開展環境教育提出要求。
(五)環境教育的內容和方式。為保證該法的可操作性,立法草案應對環境教育內容的科學性、真實性、時效性及相關考核辦法分對象進行規範和要求。
(六)明確環境教育中的專業人才培養和師資管理。應對環境專業人才的培養和環境教育師資的管理制度化此給予規範和保障,為環境專業人才提供更多地援助和鼓勵;應對社會組織的環境教育主管人員實行資格認定製度,鼓勵專業人士更多地投入到環境教育中,同時,鼓勵環境教育從業人員的再教育和在環境教育領域的創新、交流、研究性學習和各類環境教育的實踐活動。
(七)專項財政和其他經費投入規定。為保障和加強該法的有效執行,草案應規定環境教育的經費來源,明確財政支持要求,規範主題環境行為,為環境教育活動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技術指導、效果評估及過程監管;應設立多層次的環境教育獎金和基金機制。
(八)關於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草案應強化對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內容的規範,尤其要明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對環境教育的監督檢查和推動實施方面的責任,明確職責許可權、檢查規則等內容;應對違反本法的各種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四、環境教育法立法時機
中共十八大報告首次單篇論述生態文明,將生態文明擺到總體布局的戰略高度,開展環境教育立法工作是落實中央關於加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具體實踐。同樣,由於環境污染所導致的環境群體性事件高發頻發,讓政府面臨的輿論和現實壓力越來越大,環境教育的制度化和規範化可以有效引導公民參與,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來表達環境訴求,這些背景都是加強環境教育立法的有力契機。國際上環境教育法的輿論氛圍濃烈,國內公眾對環境教育立法的呼聲也很高,建議儘快立法。
五、環境教育法與之相關的法律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5條對環境科學教育進行了原則性規定,該條規定僅僅限於“科學”知識教育,而環境教育是知識、意識、行動等方面的綜合,因此這一原則規定難以對環境教育發揮指導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我國教育領域的基本法,但是,該法側重於學校教育,其中對學校環境教育沒有涉及,尤其是對非隸屬於學校教育範疇的社會化環境教育,難以發揮指導作用。
基於以上分析和相關工作基礎我們建議全國人大法工委會同環保部、教育部等有關單位儘快將本法納入立法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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