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注釋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注釋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注釋本)》是2008年5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基本介紹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注釋本)
  •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8年5月
  • 頁數:130 頁
  • 定價:9 元
  • 開本:32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03683459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注釋本)》於1989年在197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的基礎上修訂頒布。該法刪去了原試行法中“環境保護機構和職責”、“科學研究和宣傳教育”、“獎勵和懲罰”三章,新設了“環境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兩章。全法設總則、環境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責任及附則六章,總計四十七條,結構合理,內容較齊全,法律條文的語言也比較規範、嚴謹。該法確立了我國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
《環境保護法》在立法目的上採取了二元論,即保護環境資源和促進經濟建設。但是這一立法目的並沒有明確體現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思想。
對於環境法意義上的“環境”的概念,該法在第二條以概括和列舉相結合的方式闡明了其內涵,即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關於《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該法第4條確立了環境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原則;第6條確立了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原則;第13條確立了環境保護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原則;第24條確立了環境治理污染者負擔原則。
在《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方面,《環境保護法》第二章規定了環境標準制度(第9、10條)、環境監測制度(第11條)、環境規劃制度(第12條)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第13條),第四章規定了清潔生產制度(第25、30、33、34條)、“三同時”制度(第26條)、排污許可證制度(第27條)、排污收費制度(第28條)以及限期治理制度(第29條),確立了我國環境保護的基本法律制度框架。
關於環境保護法律責任,該法第五章專門規定了環境行政責任(第35—40條)、環境民事責任(第41、42條)和環境刑事責任(第43、45條)的內容。從而為落實各項環境保護原則和制度提供了保障。同時,該法在最後一章明確了《環境保護法》與有關國際公約的適用關係(第46條),體現了國際公約優先的原則。
為促進該法的實施,1992年1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了《關於正確理解和執行(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答覆》。1991年11月18日,國家環保總局制定了《關於(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有關問題的復函》,1996年5月13日制定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七條適用問題的復函》。

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環境
第三條 適用範圍
第四條 環保規劃
第五條 環保科教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義務和權利
第七條 主管部門
第八條 獎勵
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九條 環境質量標準制定
第十條 排污標準制定
第十一條 監測與公報
第十二條 環保規劃擬訂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管理與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四條 現場檢查
第十五條 跨區污染防治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十六條 環境質量負責制
第十七條 生態、遺蹟保護
第十八條 保護區排污規定
第十九條 生態環境保護
第二十條 農業環境保護
第二十一條 海洋環境保護
第二十二條 城市規劃
第二十三條 自然景觀保護
第四章 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條 環保計畫
第二十五條 技術改造設備、工藝要求
第二十六條 防污設施的設計、施工與投產
第二十七條 排污單位申報登記
第二十八條 排污費繳納及治理
第二十九條 限期治理
第三十條 技術、設備引進
第三十一條 突發性事件處理
第三十二條 污染危害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有毒化學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管理
第三十四條 設備轉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警告、罰款處理情節
第三十六條 不合要求設施投產和使用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法排污處理
第三十八條 事故處罰
第三十九條 未完成治理任務處罰
第四十條 複議和起訴
第四十一條 危害排除和賠償
第四十二條 訴訟時效
第四十三條 重大事故處理
第四十四條 資源破壞處罰
第四十五條 瀆職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法律衝突
第四十七條 生效日期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00.4.29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96.10.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04.12.29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1999.12.25)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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