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範總整理:物權法實用手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範總整理:物權法實用手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範總整理:物權法實用手冊》是2016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葛偉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範總整理:物權法實用手冊
  • 作者:葛偉軍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1892652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本書收集和整理了與我國《物權法》每個法條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判例等,以注釋的方式逐一解釋法條。
正文部分以及用以注釋法條的材料,采如下體例:
1.正文為每部法律的法條。
2.腳註為注釋每個條款的檔案。用以注釋的檔案,始於20世紀90年代初,截至2016年2月底,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規範性檔案、司法解釋及兩高工作檔案、部門規章及部門規範性檔案、兩高公報案例。年代較早或者使用頻率較低的檔案,並未收錄。
3.每個腳註中注釋檔案的編排順序如下:
(1)總體順序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規範性檔案、司法解釋及高院和高檢工作檔案、部門規章及部門規範性檔案、高院和高檢公報案例排列。
(2)在每一類相同性質的檔案中,按照發布的時間順序,從老到新排列。但是在排列時,考慮與所釋條款的相關性、對條款解釋的全面性等因素,按照重要在先的原則排列。
(3)用以注釋的檔案,按照注釋內容,根據需要或摘錄一部分,或省略一部分,或全文使用。
4.附錄為用以注釋的所有檔案的名稱彙編,按照其發布的時間順序排列。
在系統梳理高院和高檢關於物權法案例的基礎上,本書選取了數十個相關案例,並對裁判結果進行概括,將其置於與案例裁決相關的法條項下,便於讀者能夠更好地理解與適用。公報案例的目錄,附於本書的最後,按時間順序排列。
本書包含近一年(2015年2月~2016年2月)新出台的法律法規及檔案:《國務院關於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

圖書目錄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基本原則
第1條立法目的及依據
第2條調整範圍
第3條基本經濟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
第4條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
第5條物權法定原則
第6條物權公示原則
第7條取得和行使物權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原則
第8條物權法與其他法律關係
第二章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不動產登記
第9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以及所有權可不登記的規定
第10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和國家統一登記制度
第11條申請登記應提供的必要材料
第12條登記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13條登記機構禁止從事的行為
第14條登記效力
第15條契約效力和物權效力區分
第16條不動產登記簿效力及其管理機構
第17條不動產登記簿與不動產權屬證書關係
第18條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複製
第19條不動產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
第20條預告登記
第21條登記錯誤賠償責任
第22條登記收費問題
第二節動產交付
第23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生效時間
第24條船舶等物權登記
第25條動產物權受讓人先行占有
第26條動產物權指示交付
第27條動產物權占有改定
第三節其他規定
第28條特殊原因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規定
第29條因繼承或者受遺贈等而取得物權
第30條因事實行為而設立或者消滅物權
第31條非依法律行為享有的不動產物權變動
第三章物權的保護
第32條物權保護爭訟程式
第33條物權確認請求權
第34條返還原物權請求權
第35條排除妨害、清除危險請求權
第36條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請求權
第37條損害賠償和其他民事責任請求權
第38條物權保護方式的單用和並用以及三大法律責任的適用
第二編所有權
第四章一般規定
第39條所有權基本內容
第40條所有權人設定他物權
第41條國家專有
第42條徵收
第43條保護耕地、禁止違法征地
第44條徵用
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45條國有財產範圍、國家所有的性質和國家所有權行使
第46條礦藏、水流、海域的國家所有權
第47條國家所有土地範圍
第48條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
第49條野生動植物資源的國家所有權
第50條無線電頻譜資源的國家所有權
第51條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
第52條屬於國家所有的資產和基礎設施
第53條國家機關的物權
第54條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的物權
第55條國有出資的企業出資人制度
第56條國有財產保護
第57條國有財產管理法律責任
第58條集體財產範圍
第59條農民集體所有財產歸屬以及重大事項集體決定
第60條農民集體所有權的行使
第61條城鎮集體財產權利
第62條公布集體財產狀況
第63條集體財產權保護
第64條私有財產範圍
第65條保護私人合法權益
第66條私有財產保護
第67條企業出資人權利
第68條法人財產權
第69條保護社會團體財產
第六章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70條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71條業主對專有部分行使所有權
第72條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義務
第73條建築區劃內的場所歸屬
第74條車位、車庫的規定
第75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設立
第76條業主決定建築區劃內重大事項及表決權
第77條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規定
第78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效力
第79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的歸屬、用途以及籌集與使用
第80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
第81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
第82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與業主關係
第83條業主義務
第七章相鄰關係
第84條處理相鄰關係的原則
第85條處理相鄰關係的依據
第86條用水、排水相鄰關係
第87條相鄰關係中通行權
第88條利用相鄰土地
第89條通風、採光和日照的規定
第90條相鄰不動產之間禁止排放、施放污染物
第91條維護相鄰不動產安全
第92條使用相鄰不動產時避免造成損害
第八章共有
第93條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式
第94條按份共有
第95條共同共有
第96條共有物管理
第97條共有物處分或者重大修繕
第98條共有物管理費用負擔
第99條共有財產分割原則
第100條共有物分割方式
第101條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
第102條因共有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的效力
第103條共有關係不明對共有關係性質推定
第104條按份共有人份額不明的確定原則
第105條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準共有
第九章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106條善意取得
第107條遺失物的善意取得
第108條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的原有權利消滅
第109條拾得遺失物返還
第110條收到遺失物的處理
第111條遺失物保管
第112條拾金不昧
第113條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
第114條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規定
第115條從物隨主物轉讓
第116條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歸屬
第三編用益物權
第十章一般規定
第117條用益物權人享有的基本權利
第118條國有和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單位和個人可以取得用益物權
第119條自然資源使用制度
第120條用益物權人的權利行使
第121條用益物權人因徵收、徵用有權獲得補償
第122條海域使用權
第123條合法探礦權等受法律保護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124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雙層經營體制
第125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的基本權利
第126條土地承包期
第127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和登記
第128條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第129條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登記
第130條承包地調整
第131條承包地收回
第132條承包地被徵收的補償
第133條以招標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第134條國有農用地實行承包經營的法律適用
第十二章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135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概念
第136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層設立
第137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式
第138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內容
第139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第140條土地用途
第141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支付出讓金等費用的義務
第142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等設施的權屬
第143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方式
第144條處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契約形式和期限
第145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後變更登記
第146條建築物等設施隨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而一併處分
第147條建設用地使用權隨建築物等設施的流轉而一併處分
第148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提前收回及其補償
第149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歸屬
第150條建設用地使用權註銷登記
第151條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規定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權
第152條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內容
第153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法律的銜接性
第154條宅基地滅失後重新分配
第155條宅基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
第十四章地役權
第156條地役權
第157條設立地役權
第158條地役權效力
第159條供役地權利人義務
第160條地役權人權利義務
第161條地役權期限
第162條在享有和負擔地役權的土地上設立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
第163條在已設立用益物權的土地上設立地役權
第164條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單獨轉讓
第165條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
第166條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
第167條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
第168條地役權消滅
第169條地役權變動後的登記
第四編擔保物權
第十五章一般規定
第170條擔保物權的含義
第171條擔保物權適用範圍及反擔保
第172條擔保契約從屬性以及擔保契約無效後的法律責任
第173條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
第174條擔保物權物上代位性
第175條未經擔保人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法律後果
第176條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關係
第177條擔保物權消滅原因
第178條擔保法與本法效力銜接
第十六章抵押權
第一節一般抵押權
第179條抵押權基本權利
第180條抵押財產範圍
第181條浮動抵押
第182條房地產抵押關係
第183條鄉鎮、村企業的建築物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
第184條禁止抵押
第185條設立抵押權
第186條禁止流押
第187條不動產抵押登記
第188條動產抵押效力
第189條動產浮動抵押登記
第190條抵押權和租賃權關係
第191條抵押期間轉讓抵押財產
第192條抵押權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擔保
第193條抵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減少時的處理
第194條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抵押權的順位及變更
第195條抵押權實現的條件、方式和程式
第196條抵押財產確定
第197條抵押財產孳息
第198條抵押財產變現後的處理
第199條抵押權清償順序
第200條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特別規定
第201條抵押權實現的特別規定
第202條抵押權存續期間
第二節最高額抵押權
第203條最高額抵押的概念
第204條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主債權以及最高額抵押權轉讓
第205條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定變更最高額抵押的有關內容
第206條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確定事由
第207條最高額抵押權適用一般抵押權相關條款
第十七章質權
第一節動產質權
第208條動產質權基本權利
第209條禁止出質的動產
第210條質權契約
第211條禁止流質
第212條動產質權設立
第213條質權人孳息收取權
第214條質權人對質物使用處分的限制及法律責任
第215條質權人妥善保管質物義務
第216條質物保全
第217條轉質權
第218條質權放棄及其他擔保人責任承擔原則
第219條質物返還及質權實現
第220條及時行使質權請求權及怠於行使質權的責任
第221條質物變價款歸屬原則
第222條最高額質權
第二節權利質權
第223條可以出質的權利範圍
第224條以匯票等出質的質權設立
第225條質權人行使權利的特別規定
第226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權利質權設立和出質人處分基金份額、股權的限制
第227條以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權利質權設立和出質人處分智慧財產權的限制
第228條以應收賬款出質的權利質權設立和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的限制
第229條權利質權適用動產質權的規定
第十八章留置權
第230條留置權的一般規定
第231條留置財產與債權的關係
第232條留置權適用範圍的限制性
第233條可分物作為留置財產的特殊規定
第234條留置權人保管義務
第235條留置權人收取孳息的權利
第236條實現留置權的一般規定
第237條債務人可請求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
第238條留置權實現
第239條留置權與抵押權或者質權的關係
第240條留置權消滅的原因
第五編占有
第十九章占有
第241條有權占有法律適用
第242條惡意占有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第243條無權占有人的返還義務及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費用返還請求權
第244條被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時占有人的責任
第245條占有保護
附則
第246條授權地方性法規暫時規定不動產統一登記
第247條施行日期
附錄:物權法相關規範性檔案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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