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配套解讀與實例》是2014年5月1日中國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李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配套解讀與實例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426頁
- 開本:16
- 品牌:中國法律出版社
- 作者:李靜
- 出版日期:2014年5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11862877, 751186287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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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基本原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依據
第二條調整範圍
第三條基本經濟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
第四條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
第五條物權法定原則
第六條物權公示原則
第七條取得和行使物權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原則
第八條物權法與其他法律關係
第二章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不動產登記
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以及所有權可不登記的規定
第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和國家統一登記制度
第十一條 申請登記應提供的必要材料
第十二條登記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三條登記機構禁止從事的行為
第十四條登記效力
第十五條契約效力和物權效力區分
第十六條不動產登記簿效力及其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關係
第十八條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複製
第十九條不動產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
第二十條預告登記
第二十一條登記錯誤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登記收費問題
第二節動產交付
第二十三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生效時間
第二十四條船舶等物權登記
第二十五條動產物權受讓人先行占有
第二十六條動產物權指示交付
第二十七條動產物權占有改定
第三節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特殊原因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等而取得物權
第三十條 因事實行為而設立或者消滅物權
第三十一條非依法律行為享有的不動產物權變動
第三章物權的保護
第三十二條物權保護爭訟程式
第三十三條物權確認請求權
第三十四條返還原物請求權
第三十五條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請求權
第三十六條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請求權
第三十七條損害賠償和其他民事責任請求權
第三十八條 物權保護方式的單用和並用以及三大法律責任的適用
第二編所有權
第四章一般規定
第三十九條所有權基本內容
第四十條所有權人設定他物權
第四十一條 國家專有
第四十二條徵收
第四十三條保護耕地、禁止違法征地
第四十四條徵用
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四十五條 國有財產範圍、國家所有的性質和國家所有權行使
第四十六條礦藏、水流、海域的國家所有權
第四十七條 國家所有土地範圍
第四十八條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
第四十九條野生動植物資源的國家所有權
第五十條無線電頻譜資源的國家所有權
第五十一條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
第五十二條屬於國家所有的資產和基礎設施
第五十三條 國家機關的物權
第五十四條 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的物權
第五十五條 國家出資的企業出資人制度
第五十六條 國有財產保護
第五十七條 國有財產管理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集體財產範圍
第五十九條農民集體所有財產歸屬以及重大事項集體決定
第六十條農民集體所有權的行使
第六十一條城鎮集體財產權利
第六十二條公布集體財產狀況
第六十三條集體財產權保護
第六十四條私有財產範圍
第六十五條保護私人合法權益
第六十六條私有財產保護
第六十七條 企業出資人權利
第六十八條法人財產權
第六十九條保護社會團體財產
第六章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十條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專有部分行使所有權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義務
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場所歸屬
第七十四條車位、車庫的規定
第七十五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設立
第七十六條 業主決定建築區劃內重大事項及表決權
第七十七條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規定
第七十八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效力
第七十九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歸屬、用途以及籌集與使用
第八十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
第八十一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
第八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與業主關係
第八十三條業主義務與權益維護
第七章相鄰關係
第八十四條處理相鄰關係的原則
第八十五條處理相鄰關係的依據
第八十六條 用水、排水相鄰關係
第八十七條相鄰關係中通行權
第八十八條利用相鄰土地
第八十九條通風、採光和日照
第九十條相鄰不動產之間禁止排放、施放污染物
第九十一條維護相鄰不動產安全
第九十二條使用相鄰不動產時避免造成損害
第八章共有
第九十三條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式
第九十四條按份共有
第九十五條共同共有
第九十六條共有物管理
第九十七條共有物處分或者重大修繕
第九十八條共有物管理費用負擔
第九十九條共有財產分割原則
第一百條共有物分割方式
第一百零一條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
第一百零二條 因共有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的效力
第一百零三條共有關係不明對共有關係性質推定
……
配套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基本原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依據
第二條調整範圍
第三條基本經濟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
第四條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
第五條物權法定原則
第六條物權公示原則
第七條取得和行使物權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原則
第八條物權法與其他法律關係
第二章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不動產登記
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以及所有權可不登記的規定
第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和國家統一登記制度
第十一條 申請登記應提供的必要材料
第十二條登記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三條登記機構禁止從事的行為
第十四條登記效力
第十五條契約效力和物權效力區分
第十六條不動產登記簿效力及其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關係
第十八條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複製
第十九條不動產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
第二十條預告登記
第二十一條登記錯誤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登記收費問題
第二節動產交付
第二十三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生效時間
第二十四條船舶等物權登記
第二十五條動產物權受讓人先行占有
第二十六條動產物權指示交付
第二十七條動產物權占有改定
第三節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特殊原因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等而取得物權
第三十條 因事實行為而設立或者消滅物權
第三十一條非依法律行為享有的不動產物權變動
第三章物權的保護
第三十二條物權保護爭訟程式
第三十三條物權確認請求權
第三十四條返還原物請求權
第三十五條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請求權
第三十六條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請求權
第三十七條損害賠償和其他民事責任請求權
第三十八條 物權保護方式的單用和並用以及三大法律責任的適用
第二編所有權
第四章一般規定
第三十九條所有權基本內容
第四十條所有權人設定他物權
第四十一條 國家專有
第四十二條徵收
第四十三條保護耕地、禁止違法征地
第四十四條徵用
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四十五條 國有財產範圍、國家所有的性質和國家所有權行使
第四十六條礦藏、水流、海域的國家所有權
第四十七條 國家所有土地範圍
第四十八條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
第四十九條野生動植物資源的國家所有權
第五十條無線電頻譜資源的國家所有權
第五十一條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
第五十二條屬於國家所有的資產和基礎設施
第五十三條 國家機關的物權
第五十四條 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的物權
第五十五條 國家出資的企業出資人制度
第五十六條 國有財產保護
第五十七條 國有財產管理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集體財產範圍
第五十九條農民集體所有財產歸屬以及重大事項集體決定
第六十條農民集體所有權的行使
第六十一條城鎮集體財產權利
第六十二條公布集體財產狀況
第六十三條集體財產權保護
第六十四條私有財產範圍
第六十五條保護私人合法權益
第六十六條私有財產保護
第六十七條 企業出資人權利
第六十八條法人財產權
第六十九條保護社會團體財產
第六章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十條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專有部分行使所有權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義務
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場所歸屬
第七十四條車位、車庫的規定
第七十五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設立
第七十六條 業主決定建築區劃內重大事項及表決權
第七十七條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規定
第七十八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效力
第七十九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歸屬、用途以及籌集與使用
第八十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
第八十一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
第八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與業主關係
第八十三條業主義務與權益維護
第七章相鄰關係
第八十四條處理相鄰關係的原則
第八十五條處理相鄰關係的依據
第八十六條 用水、排水相鄰關係
第八十七條相鄰關係中通行權
第八十八條利用相鄰土地
第八十九條通風、採光和日照
第九十條相鄰不動產之間禁止排放、施放污染物
第九十一條維護相鄰不動產安全
第九十二條使用相鄰不動產時避免造成損害
第八章共有
第九十三條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式
第九十四條按份共有
第九十五條共同共有
第九十六條共有物管理
第九十七條共有物處分或者重大修繕
第九十八條共有物管理費用負擔
第九十九條共有財產分割原則
第一百條共有物分割方式
第一百零一條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
第一百零二條 因共有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的效力
第一百零三條共有關係不明對共有關係性質推定
……
配套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