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準駕證管理規定是為提高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隊伍素質,改善道路運輸服務質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制定的規定。於1999年6月25日經第8次交通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於2007年3月1日起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準駕證管理規定
- 施行:1999年10月1日起
- 廢止:於2007年3月1日
- 意義:提高營業性駕駛員隊伍素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準駕證管理規定是為提高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隊伍素質,改善道路運輸服務質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制定的規定。於1999年6月25日經第8次交通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於2007年3月1日起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準駕證管理規定是為提高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隊伍素質,改善道路運輸服務質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制定的規定。於1999年6月25日經第8次交通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1999年10月1日...
準駕證是公民通過相關考試而取得的,駕駛機動車輛所必需的證件。根據所駕駛車輛的不同,需要的準駕證類型也不同。基本信息 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準駕證管理規定》(1999第2號令,以下簡稱《準駕證管理規定》),進一步強化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努力提高營運機動車駕駛員隊伍素質,保障道路...
以《上崗證》或《準駕證》的名義開始營運駕駛員培訓。(二)1999年交通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準駕證管理規定》(1999年6月25日經第八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了全國統一的營運駕駛員準駕證的規定。由於不夠成熟,再加上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所以本規定還...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及其所屬運政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25日交通部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準駕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四)違反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塗改、擅自複製車輛證件、號牌的,處100元至200元罰款,可並處弔扣1至6個月駕駛證,情節嚴重的弔扣6至12個月駕駛證,同時滯留車輛;擅自生產車輛證件、號牌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違反該條第四款規定的,對當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的有關規定予以...
(三)申請者應按規定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到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手續;(四)對完清上述手續的經營者,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其註冊車輛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第十一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需歇業、停業、合併、分離、遷移者,應分別到原審批機關和原登記註冊的工商...
(三)無駕駛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駕駛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的。實施行政處罰,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第十二條 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崗位培訓有關費用的收繳,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上崗證、準駕...
2000年5月18日經西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道路運輸管理,規範運輸市場行為,維護道路運輸秩序,保護合法經營,保障貨主、旅客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西藏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包括...
第五十一條 本市機動車輛駕駛員違章,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按每日五至十元增加罰款。第五十二條 單位或個人未經批准占用、挖掘道路或擅自改變批准的占用、挖掘點,擴大批准占用、挖掘面積及擅自延長占用、挖掘期限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