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對違反《關於新疆棉花以出頂進管理暫行辦法》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在1999.05.12由海關總署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對違反《關於新疆棉花以出頂進管理暫行辦法》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
- 頒布單位:海關總署
- 頒布時間:1999.05.12
- 實施時間:1999.05.12
現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對違反〈關於新疆棉花以出頂進管理暫行辦法〉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規定》自國家計委、海關總署等八部委《關於新疆棉花以出頂進管理暫行辦法》執行之日起實施。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第一條 為保證國家關於新疆棉以出頂進重要決策的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管原則和國家計委、海關總署等八部委《關於新疆棉花以出頂進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新疆棉自向海關申報進入新疆棉專用監管庫(以下簡稱“監管庫”)起,至進口出庫轉入加工出口成品後再運輸出境止,或者至進口出庫後直接出口到運輸出境止,為海關監管貨物,應當接受海關監管。除海關另有規定外,海關對新疆棉分別按以下規定認定其性質和進行監管:
(一)新疆棉在規定的監管庫存儲期限(一年)內,海關對其按照一般貿易出口貨物已運入海關監管區和向海關申報出口,但尚未運輸出境的貨物認定,按照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的管理辦法進行監管。
(二)新疆棉超過前項規定的監管庫存儲期限,海關對其按照已運抵口岸的一般貿易進口貨物認定,按照海關對進口貨物在海關放行前的管理辦法進行監管。
(三)新疆棉進口出庫轉入加工出口成品的,海關對其按照進料加工貿易的進口料件認定,並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進行監管。
(四)新疆棉進口出庫後再直接出口的,在運輸出境之前,海關對其按照轉口貿易的進境貨物認定,並按照海關對轉口貨物的管理辦法進行監管。
第三條 除海關另有規定外:
新疆棉公司辦理新疆棉出口入庫海關手續時,應遵守海關法規對出口貨物發貨人的各項管理規定;辦理新疆棉進口出庫轉直接出口海關手續時,應遵守海關法規對進口貨物收貨人和轉口貨物經營人的各項管理規定。
監管庫(包括新疆棉公司自行經營的監管庫,下同)經營人應遵守《海關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和海關法規對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人的各項管理規定。
新疆棉加工出口企業應遵守海關法規對進口加工貿易經營單位和加工企業的各項管理規定。
新疆棉出口企業(包括新疆棉公司經過監管庫的自行出口,下同)辦理新疆棉出庫後轉直接出口海關手續時,應遵守海關法規對出口貨物發貨人和轉口貨物經營人的各項管理規定。
第四條 新疆棉公司或其代理人,在辦理新疆棉出口入庫、進口出庫手續時,有關事項申報不真實的,由海關依據《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處罰;以偽報、瞞報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關監管的,依據《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條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行為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的,作出處罰的海關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新疆棉公司所在地的稅務機關。
第五條 監管庫儲存的新疆棉超過規定期限未辦結進口出庫轉加工出口成品手續的,或者未辦結進口出庫轉直接出口手續的,由海關依據《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十條的規定,對新疆棉公司按無證到貨予以沒收庫存新疆棉的處理。
第六條 新疆棉出口企業(包括新疆棉公司)向海關辦理進口出庫新疆棉的直接出口的報關手續時,以偽報、瞞報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關監管的,或者實施其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依照《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未經海關許可並補繳關稅,監管庫經營人擅自出售庫存以出頂進項下新疆棉的,依據《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三條第(四)項、第五條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海關批准,監管庫經營人擅自將監管庫所存新疆棉轉讓、抵押、交付、發運、調換的,依據《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罰。
監管庫在儲存新疆棉期間,有關記錄不真實或者數量短少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的。對監管庫經營人依據《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第(六)項的規定處罰。
第八條 新疆棉加工出口企業在辦理進口出庫海關手續時,以偽報、瞞報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關監管的,依據《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條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海關許可並補繳關稅,新疆棉加工出口企業擅自出售以出頂進項下新疆棉、及其中間產品(半成品)、成品的,依據《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三條第(四)項、第五條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未經海關批准,新疆棉加工出口企業擅自將新疆棉、及其中間產品(半成品)、成品轉讓.抵押、調換、發運的,或者將加工的新疆棉、及其中間產品(半成品)、成品串換的,依據《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罰。
新疆棉加工企業在加工新疆棉期間,有關記錄不真實或者數量短少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的,依據《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罰。
第十條 新疆棉加工出口企業使用新疆棉加工的成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出口,需要內銷的,應交驗棉花進口配額許可證,並由海關按規定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新疆棉加工出口企業不能交驗棉花進口配額許可證的,由海關依據《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十條和《關於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的意見》(國辦發[1999]35號檔案)第七條的規定,沒收貨物或者處貨物等值30%至50%的罰款。
第十一條 承運新疆棉的運輸人在新疆棉進口出庫轉直接出口的轉關運輸過程中擅自出售新疆棉的,依據《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三條第(四)項、第五條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第(八)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 新疆棉公司、監管庫經營人、新疆棉加工出口企業、新疆棉出口企業、承運新疆棉的運輸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上述走私行為的,依據《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區別情節及責任分別予以處罰。構成共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新疆棉公司、監管庫經營人、新疆棉加工出口企業、承運新疆棉的運輸人,實施走私、違規行為的,海關在對其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通報當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國家工商管理機關、國家計畫主管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出口入庫新疆棉的"等值"以新疆棉申報出口入庫時的正常市場價格為準;進口出庫新疆棉的“等值”以新疆棉申報進口出庫時的正常成交價格加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為準。上述價格不能確定時,由海關估定。
第十五條 本《規定》未具體列明的其他走私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由海關依照有關的海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國家計委、海關總署等八部委《關於新疆棉花以出頂進管理暫行辦法》執行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