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徵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徵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是為加強海關對進口貨物的通關管理,加快口岸貨物運輸,促使進口貨物收貨人(包括受委託的報關企業,下同)及時申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制定的辦法。經2004年11月16日署務會審議通過,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徵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徵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
  • 通過時間:2004年11月16日
  • 施行時間:2005年06月01日
  • 海關總署令:第 128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徵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滯報金的計算與徵收,第三章 滯報金的減免,第四章 附 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徵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

128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徵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已經2004年11月16日署務會審議通過,經商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現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徵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同時廢止。
署 長  牟新生
二〇〇五年三月三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海關對進口貨物的通關管理,加快口岸貨物運輸,促使進口貨物收貨人(包括受委託的報關企業,下同)及時申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進口貨物收貨人超過規定期限向海關申報產生滯報,海關依法應當徵收滯報金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滯報金應當由進口貨物收貨人於當次申報時繳清。進口貨物收貨人要求在繳清滯報金前先放行貨物的,海關可以在其提供與應繳納滯報金等額的保證金後放行。

第二章 滯報金的計算與徵收

第四條 徵收進口貨物滯報金應當按日計征,以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15日為起征日,以海關接受申報之日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計入滯報期間,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徵收下列進口貨物滯報金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計算起征日:
(一)郵運進口貨物應當以自郵政企業向海關駐郵局辦事機構申報總包之日起第15日為起征日;
(二)轉關運輸貨物在進境地申報的,應當以自載運進口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15日為起征日;在指運地申報的,應當以自貨物運抵指運地之日起第15日為起征日;
郵運進口轉關運輸貨物在進境地申報的,應當以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15日為起征日;在指運地申報的,應當以自郵政企業向海關駐郵局辦事機構申報總包之日起第15日為起征日。
第六條 進口貨物收貨人在向海關傳送報關單電子數據申報後,未在規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內遞交紙質報關單,海關予以撤銷電子數據報關單處理、進口貨物收貨人重新向海關申報,產生滯報的,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計算滯報金起征日。
進口貨物收貨人申報並經海關依法審核,必須撤銷原電子數據報關單重新申報的,經進口貨物收貨人申請並經海關審核同意,以撤銷原報關單之日起第15日為起征日。
第七條 進口貨物因收貨人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3個月未向海關申報,被海關提取作變賣處理後,收貨人申請發還餘款的,比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計征滯報金。滯報金的截止日為該3個月期限的最後1日。
第八條 進口貨物因被行政扣留或者刑事扣押不能按期申報而產生滯報的,其扣留或者扣押期間不計算在滯報期間內。扣留或者扣押期間起止日根據決定行政扣留或者刑事扣押部門簽發的有關文書確定。
第九條 滯報金的日徵收金額為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0.5‰,以人民幣“元”為計征單位,不足人民幣1元的部分免予計征。
徵收滯報金的計算公式為:進口貨物完稅價格×0.5‰×滯報期間
滯報金的起征點為人民幣50元。
第十條 海關徵收進口貨物滯報金時,應當向收貨人出具滯報金繳款通知書。海關收取滯報金後,應當向收貨人出具財政部統一印(監)制的票據。
不屬於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的減免滯報金情形的,海關可以直接向收貨人出具財政部統一印(監)制的票據,收貨人持票據到海關指定的部門或者開戶銀行繳款,海關憑指定部門或者銀行加蓋收訖章的票據予以核注。
屬於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的減免滯報金情形的,進口貨物收貨人收到滯報金繳款通知書後,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向海關申請減免進口貨物滯報金。經海關審核批准免予徵收滯報金的,由現場關員憑有關批覆在系統中予以核注;如經海關審核仍需徵收部分或者全部滯報金的,海關向收貨人出具財政部統一印(監)制的票據,收貨人持票據到海關指定的部門或者開戶銀行繳款,海關憑指定部門或者銀行加蓋收訖章的票據予以核注。
若通過中國電子口岸“網上稅費支付”系統繳納滯報金的,按照“網上稅費支付”的操作程式辦理滯報金的徵收手續。
第十一條 轉關運輸貨物在進境地產生滯報的,由進境地海關徵收滯報金;在指運地產生滯報的,由指運地海關徵收滯報金。

第三章 滯報金的減免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貨物收貨人可以向海關申請減免滯報金:
(一)政府主管部門有關貿易管理規定變更,要求收貨人補充辦理有關手續或者政府主管部門延遲簽發許可證件,導致進口貨物產生滯報的;
(二)產生滯報的進口貨物屬於政府間或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和捐贈用於救災、社會公益福利等方面的進口物資或其他特殊貨物的;
(三)因不可抗力導致收貨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從而產生滯報的;
(四)因海關及相關執法部門工作原因致使收貨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從而產生滯報的;
(五)其他特殊情況經海關批准的。
第十三條 進口貨物收貨人申請減免滯報金的,應當自收到海關滯報金繳款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申報地海關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加蓋公章。
進口貨物收貨人提交申請材料時,應當同時提供政府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收貨人應當對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現場海關負責受理減免滯報金的申請,核實情況並提出初步意見;直屬海關及海關總署按照各自的審批許可權負責審批。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予徵收滯報金:
(一)收貨人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3個月未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被依法變賣處理,餘款按《海關法》第三十條規定上繳國庫的;
(二)進口貨物收貨人在申報期限內,根據《海關法》有關規定向海關提供擔保,並在擔保期限內辦理有關進口手續的;
(三)進口貨物收貨人申報並經海關依法審核,必須撤銷原電子數據報關單重新申報,因刪單重報產生滯報的;
(四)進口貨物經海關批准直接退運的;
(五)進口貨物應徵收滯報金金額不滿人民幣50元的。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從境外進入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備案清單方式向海關申報的進口貨物產生滯報的,比照本辦法第九條計征滯報金。

第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滯報金起征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則順延至其後第1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指的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完稅價格。

第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滯報金繳款通知書採用統一格式,具體格式見附屬檔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海關滯報金繳款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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