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細則

主要從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法律責任等方面具體規定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制度、措施及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細則
  • 類型:行政法規
  • 實施時間:1989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國家環境保護局
  • 狀態:已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細則》是1989年7月12日經國務院批准、同日由國家環境保護局公布的行政法規,1989年9月1日起施行。按照細則的規定,我國將對水污染的排放實行許可證制度。該細則明確規定了行政罰款數額的上限和下限以及執法機關的罰款許可權。
狀態:已廢止
2000年3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4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1989年7月12日國務院批准、國家環境保護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