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與世界水理事會合作諒解備忘錄是由國際組織在2009年07月22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2009年07月22日
- 生效日期:2009年07月22日
- 條約種類:諒解備忘錄
- 簽訂地點:北京
鑒於世界水理事會在加強全球對水問題的重視,創建全球水問題對話和交流平台,協助國際社會採取一致行動,應對全球水挑戰方面的重要貢獻和作用;
考慮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作為中國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實踐水資源綜合管理,以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支撐中國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方面所積累的成功經驗,以及為全球和亞洲國家之間的合作所作的獨特貢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與世界水理事會(以下簡稱“雙方”),本著進一步加強雙方友好交流與合作,共同促進全球水資源可持續利用與保護,落實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的願望,就以下達成一致:第一條
雙方願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在水資源管理領域建立全面和長期合作關係,開展政策和戰略對話,交流相關信息和文獻,相互支持對方所發起的國際會議和合作計畫。第二條
雙方同意,任何合作都必須遵守相關國際法和國際慣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以及世界水理事會的章程。第三條
世界水理事會歡迎和鼓勵中國有關組織和機構加入世界水理事會,享有會員的各項權利並承擔各項義務。世界水理事會為中國的組織和機構參與世界水理事會各項活動提供便利。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鼓勵和支持中國有關組織和機構加入世界水理事會,並參與世界水理事會的各項活動。第五條
世界水理事會歡迎和鼓勵中國水利部門就如何加強中國參與世界水理事會事務提出意見和建議,包括推選中方代表作為候選人,參加董事會和世界水理事會其他職務(包括秘書處)的競選。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願意在與世界水理事會秘書處協商一致後,在適當的時機向世界水理事會秘書處派出專家或志願人員,協助秘書處工作。第七條
雙方將根據諒解備忘錄,共同制定開展合作的活動計畫。活動計畫將作為諒解備忘錄的附屬檔案,單獨簽署,每年進行評審。雙方將共同籌集實施活動所需要的資金。第八條
雙方確認堅持一個中國原則。雙方就中國台灣有關機構加入世界水理事會事宜達成以下共識:
(一)目前已加入或今後將加入世界水理事會的、來自中國台灣的機構或組織的地位和名稱應遵循一個中國原則,並以“中國台灣”(或“中國台北”)的名義參加世界水理事會的活動。來自中國台灣的機構或組織不得以“政府”或“政府間組織”名義入會。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同意,來自中國台灣的候選人不得參加世界水理事會董事選舉或出任世界水理事會重要職位。
(二)世界水理事會在對外聯繫和宣傳(包括其出版物和網站),以及組織會議和活動時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
(三)世界水理事會不在中國台灣舉辦世界水論壇。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同意,世界水理事會不在中國台灣舉辦其他活動、設立聯繫機構或接待中國台灣機構和組織訪問世界水理事會。第九條
本諒解備忘錄自簽字之日起生效。若任何一方未書面提出終止,則諒解備忘錄一直有效。本諒解備忘錄可以書面方式進行修訂。
本諒解備忘錄於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世界水理事會
代表代表
陳雷洛克·福勛
(簽字)(簽字)
考慮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作為中國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實踐水資源綜合管理,以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支撐中國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方面所積累的成功經驗,以及為全球和亞洲國家之間的合作所作的獨特貢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與世界水理事會(以下簡稱“雙方”),本著進一步加強雙方友好交流與合作,共同促進全球水資源可持續利用與保護,落實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的願望,就以下達成一致:第一條
雙方願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在水資源管理領域建立全面和長期合作關係,開展政策和戰略對話,交流相關信息和文獻,相互支持對方所發起的國際會議和合作計畫。第二條
雙方同意,任何合作都必須遵守相關國際法和國際慣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以及世界水理事會的章程。第三條
世界水理事會歡迎和鼓勵中國有關組織和機構加入世界水理事會,享有會員的各項權利並承擔各項義務。世界水理事會為中國的組織和機構參與世界水理事會各項活動提供便利。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鼓勵和支持中國有關組織和機構加入世界水理事會,並參與世界水理事會的各項活動。第五條
世界水理事會歡迎和鼓勵中國水利部門就如何加強中國參與世界水理事會事務提出意見和建議,包括推選中方代表作為候選人,參加董事會和世界水理事會其他職務(包括秘書處)的競選。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願意在與世界水理事會秘書處協商一致後,在適當的時機向世界水理事會秘書處派出專家或志願人員,協助秘書處工作。第七條
雙方將根據諒解備忘錄,共同制定開展合作的活動計畫。活動計畫將作為諒解備忘錄的附屬檔案,單獨簽署,每年進行評審。雙方將共同籌集實施活動所需要的資金。第八條
雙方確認堅持一個中國原則。雙方就中國台灣有關機構加入世界水理事會事宜達成以下共識:
(一)目前已加入或今後將加入世界水理事會的、來自中國台灣的機構或組織的地位和名稱應遵循一個中國原則,並以“中國台灣”(或“中國台北”)的名義參加世界水理事會的活動。來自中國台灣的機構或組織不得以“政府”或“政府間組織”名義入會。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同意,來自中國台灣的候選人不得參加世界水理事會董事選舉或出任世界水理事會重要職位。
(二)世界水理事會在對外聯繫和宣傳(包括其出版物和網站),以及組織會議和活動時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
(三)世界水理事會不在中國台灣舉辦世界水論壇。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同意,世界水理事會不在中國台灣舉辦其他活動、設立聯繫機構或接待中國台灣機構和組織訪問世界水理事會。第九條
本諒解備忘錄自簽字之日起生效。若任何一方未書面提出終止,則諒解備忘錄一直有效。本諒解備忘錄可以書面方式進行修訂。
本諒解備忘錄於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世界水理事會
代表代表
陳雷洛克·福勛
(簽字)(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