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釋義與適用指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釋義與適用指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釋義與適用指導》是2017年3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龍衛球、劉保玉。

基本介紹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釋義與適用指導
  • 作者:龍衛球
    劉保玉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7年3月
  • 定價:11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09383407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民法總則,中國朝著編纂一部統一的民法典邁進了一步。民法總則針對民法目的和原則,民法淵源和效力,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法律地位和具體內容,法律行為和代理,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期間計算等,進行了系統而明確的規定,成為今後一個時期指導民商事活動、調整民商事法律關係、裁判民商事案件的一般規範依據。
  主要內容:本書由全程參與民法總則起草的權wei專家組織編寫,是理解和適用民法總則的權wei解讀,為民法總則的準確適用提供專業高水平指引。本書採取du家特色體例,對每個條文從規範對象、規範基礎、法條釋義、適用分析等多個方面展開深入分析,還精心撰寫了章節導讀,便於對法律的整體把握和融會貫通。
  本書對法官、檢察官、律師、行政執法人員、法務人員等司法實務人員以及法學院師生、社會大眾等均具有較好的學習參考和指導作用。

作者簡介

  龍衛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院長,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美國富布萊特學者。著名民法學家,民法總則起草專家,參加民法總則、契約法、物權法、公司法、侵權責任法等多部民商事法律的起草和論證。兼任國家工業和信息化法治研究院(工信部重點實驗室)院長、北京市科技創新中心研究基地(北京市人文哲學社科基地)主任、教育部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中國民法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市物權法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立法專家委員等職。撰寫和出版《民法總論》《民法基礎與chao越》《法學的日常思維》《法學的自覺》等多部著作,其中《民法總論》(專著)(第二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獲中國首屆法律圖書獎,在民法界具有廣泛影響力。
  劉保玉,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著名物權法專家,深度參與《物權法》起草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物權法司法解釋的論證。現任民法研究中心主任,院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學科建設委員會、職稱評審委員會委員。曾任法學院副院長(分管科研,2008-2015年)。兼任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市物權法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副會長等,北仲、貿仲等仲裁機構仲裁員等。

圖書目錄

第一章 基本規定
  第一條 【民法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據】3
  第二條 【民法調整對象】8
  第三條 【民事保護原則】11
  第四條 【平等原則】15
  第五條 【自願原則】18
  第六條 【公平原則】20
  第七條 【誠信原則】23
  第八條 【禁止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則】26
  第九條 【生態環境保護原則】31
  第十條 【民法的形式淵源】35
  第十一條 【本法適用的事項效力或民事特別法的適用效力】42
  第十二條 【本法適用的空間效力】44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51
  第十三條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及其取得和喪失】51
  第十四條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平等性】54
  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的證明】59
  第十六條 【胎兒利益的保護】61
  第十七條 【自然人的成年年齡】68
  第十八條 【成年人得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及其後果】69
  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的條件和後果】73
  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條件和後果】78
  第二十一條 【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條件和後果】80
  第二十二條 【成年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條件和後果】83
  第二十三條 【欠缺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84
  第二十四條 【成年人欠缺民事行為能力的司法認定】85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的住所】89
  第二節 監  護92
  第二十六條 【父母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等親屬義務】92
  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設定】97
  第二十八條 【成年障礙者法定監護人的設定】100 !
  第二十九條 【遺囑監護】104
  第三十條 【協定監護】107
  第三十一條 【指定監護】110!
  第三十二條 【國家監護或社會監護】114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任意監護】118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權利與責任】121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履行職責的原則】125 !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資格的撤銷】128
  第三十七條 【監護人資格撤銷後的其他義務負擔】132
  第三十八條 【監護人資格的恢復】136
  第三十九條 【監護關係的終止】140
  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143
  第四十條 【失蹤宣告的條件和程式】143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釋義與適用指導
  第四十一條 【下落不明的起算】147
  第四十二條 【宣告失蹤的財產代管人設定】150
  第四十三條 【財產代管人的義務和責任】153
  第四十四條 【財產代管人的變更】157
  第四十五條 【失蹤宣告的撤銷】161
  第四十六條 【宣告死亡的條件和程式】162
  第四十七條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蹤申請競合的處理】165
  第四十八條 【宣告死亡的日期】168
  第四十九條 【宣告死亡後實施法律行為的效力】170
  第五十條 【宣告死亡的撤銷】173
  第五十一條 【宣告死亡及其撤銷對於婚姻關係的後果】175
  第五十二條 【宣告死亡撤銷對於收養關係的後果】178
  第五十三條 【宣告死亡撤銷對於財產關係的後果】179
  第四節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181
  第五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的成立和地位】181
  第五十五條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成立和地位】185
  第五十六條 【兩戶債務的承擔】189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節 一般規定195
  第五十七條 【法人的定義和法律地位】195
  第五十八條 【法人的成立及其要件】200
  第五十九條 【法人的存續期間】204
  第六十條 【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206
  第六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的確定及其法律地位】209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職務行為的責任承擔】212
  第六十三條 【法人的住所】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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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條 【法人的變更登記】217
  第六十五條 【法人登記的信賴保護】220
  第六十六條 【法人登記信息的公示】223
  第六十七條 【法人的合併與分立】226
  第六十八條 【法人的終止】229
  第六十九條 【法人的解散】233
  第七十條 【清算義務人】235
  第七十一條 【法人的清算程式與清算組職權】239
  第七十二條 【法人的清算與終止】242
  第七十三條 【法人的破產清算與終止】244
  第七十四條 【法人的分支機構】246
  第七十五條 【設立中的法人】249
  第二節 營利法人252
  第七十六條 【營利法人的定義和範圍】252
  第七十七條 【營利法人的成立原則】258
  第七十八條 【營利法人的營業執照及其成立日期】263
  第七十九條 【營利法人的法人章程】266
  第八十條 【營利法人的權力機構】271
  第八十一條 【營利法人的執行機構】275!
  第八十二條 【營利法人的監督機構】278
  第八十三條 【禁止營利法人出資人濫用地位】282
  第八十四條 【禁止營利法人特殊人員利用關聯關係】286
  第八十五條 【營利法人決議瑕疵】290
  第八十六條 【營利法人的社會責任】294
  第三節 非營利法人298
  第八十七條 【非營利法人的概念與種類】298
  第八十八條 【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及其取得條件】307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釋義與適用指導
  第八十九條 【事業單位法人的機構設定】309
  第九十條 【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及其取得條件】311
  第九十一條 【社會團體法人的機構設定】313
  第九十二條 【捐助法人資格及其取得條件】316
  第九十三條 【捐助法人的機構設定】321
  第九十四條 【捐助人的監督權】323
  第九十五條 【非營利法人的剩餘財產分配】326
  第四節 特別法人329
  第九十六條 【特別法人的類型】329!
  第九十七條 【機關法人的資格取得】333
  第九十八條 【機關法人的終止】336
  第九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資格】339
  第一百條 【合作經濟組織的法人資格】343
  第一百零一條 【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346
  第四章 非法人組織
  第一百零二條 【非法人組織的概念、法律地位和類型】351
  第一百零三條 【非法人組織的設立】369
  第一百零四條 【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372
  第一百零五條 【非法人組織的代表人】377
  第一百零六條 【非法人組織的解散事由】380
  第一百零七條 【非法人組織的清算】383
  第一百零八條 【非法人組織的法律適用】386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一百零九條 【基本人格受法律保護原則】394
  第一百一十條 【具體人格權的享有及其範圍】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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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401
  第一百一十二條 【身份權受法律保護的原則】405!
  第一百一十三條 【財產權平等保護原則】408
  第一百一十四條 【物權的享有及其定義和範圍】411
  第一百一十五條 【物以及物權客體】415
  第一百一十六條 【物權法定原則】418
  第一百一十七條 【徵收、徵用補償規則】421
  第一百一十八條 【債權的享有及定義】424
  第一百一十九條 【契約之債或債權】426
  第一百二十條 【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430
  第一百二十一條 【無因管理費用償還請求權】432!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435
  第一百二十三條 【智慧財產權的享有和範圍】440
  第一百二十四條 【自然人繼承權的享有與界定】445
  第一百二十五條 【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的享有】448
  第一百二十六條 【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的享有】451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453
  第一百二十八條 【弱勢群體的特別權利及其保護】456
  第一百二十九條 【民事權利取得的原則和方式】458
  第一百三十條 【民事權利自主行使的原則】461
  第一百三十一條 【民事權利行使與履行義務一致原則】463
  第一百三十二條 【民事權利禁止濫用原則】465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 一般規定473
  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定義】473
  第一百三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方式】478
  第一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481
  第一百三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時間】484
  第二節 意思表示487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487
  第一百三十八條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生效】491
  第一百三十九條 【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492
  第一百四十條 【意思表示的方式】494
  第一百四十一條 【意思表示的撤回】498
  第一百四十二條 【意思表示的解釋】500
  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502
  第一百四十三條 【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502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法律行為】508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法律行為】511
  第一百四十六條 【通謀虛偽的民事法律行為】515
  第一百四十七條 【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520
  第一百四十八條 【受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523
  第一百四十九條 【利用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528
  第一百五十條 【受脅迫的民事法律行為】531
  第一百五十一條 【因乘人之危導致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536
  第一百五十二條 【撤銷權的行使期間】538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542
  第一百五十四條 【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549 !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或被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552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的法律後果】554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後果】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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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560
  第一百五十八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560
  第一百五十九條 【當事人阻止或促成附條件的成就】564
  第一百六十條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568
  第七章 代  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573
  第一百六十一條 【代理的範圍】573
  第一百六十二條 【直接代理】576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的類型】578
  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的職責違反責任】580
  第二節 委託代理581
  第一百六十五條 【委託代理授權的書面形式】581】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共同代理】582
  第一百六十七條 【違法代理及其後果】585
  第一百六十八條 【自己代理與同時代理】587
  第一百六十九條 【再代理】590
  第一百七十條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中職務行為的效果】592 !!!!
  第一百七十一條 【無權代理】595!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表見代理】597
  第三節 代理終止600
  第一百七十三條 【委託代理終止及其事由】600!
  第一百七十四條 【被代理人死亡後實施委託代理的效果】603
  第一百七十五條 【法定代理終止及其事由】606
  第八章 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六條 【民事責任承擔的一般規定】610
  第一百七十七條 【按份責任】613
  第一百七十八條 【連帶責任】616
  第一百七十九條 【民事責任方式及其適用】620
  第一百八十條 【不可抗力免責事由】628
  第一百八十一條 【正當防衛作為違法阻卻事由】631
  第一百八十二條 【緊急避險作為違法阻卻事由】634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損應受的賠償或補償】636
  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願緊急救助造成受害人損害的免責】638
  第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特殊民事責任】640
  第一百八十六條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642
  第一百八十七條 【民事責任和其他責任的競合】645
  第九章 訴訟時效
  第一百八十八條 【訴訟時效的一般規定】650
  第一百八十九條 【同一債務分期履行時訴訟時效的起算】657
  第一百九十條 【受監護人對其監護人訴訟時效期間計算的停止】660
  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性侵受害人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起算點】
  663 第一百九十二條 【時效屆滿的效果與時效利益的放棄】667
  第一百九十三條 【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671
  第一百九十四條 【訴訟時效的中止】673
  第一百九十五條 【訴訟時效的中斷】678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類型】682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訴訟時效規定的強制性】686
  第一百九十八條 【仲裁時效對於訴訟時效規定的適用】689
  第一百九十九條 【形成權的存續期間或除斥期間】691
  第十章 期間計算
  第二百條 【期間的計算單位】697
  第二百零一條 【期間的起算】699
  第二百零二條 【期間的終止】701第二百零三條 【期間的順延】703
  第二百零四條 【期間的計算方法的準據】704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二百零五條 【本數解釋】708
  第二百零六條 【本法施行生效日期】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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