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法(行)函〔1991〕108號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10月09日發布,自1991年10月0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91年10月09日
- 實施日期:1991年10月09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行政案件受理與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函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新法行(1991)027號“關於實施《食品衛生法(試行)》中衛生防疫部門能否採用‘查封’措施的請示”收悉。經研究並徵求衛生部的意見,答覆如下:
一、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在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第38條中“食品控制的決定”時,可以直接對食品及生產經營食品用工具、設施進行查封。
二、馬成不服新源縣衛生防疫站查封其承包的冰果店一案,請你院根據該案的具體情況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一年十月九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新法行(1991)027號“關於實施《食品衛生法(試行)》中衛生防疫部門能否採用‘查封’措施的請示”收悉。經研究並徵求衛生部的意見,答覆如下:
一、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在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第38條中“食品控制的決定”時,可以直接對食品及生產經營食品用工具、設施進行查封。
二、馬成不服新源縣衛生防疫站查封其承包的冰果店一案,請你院根據該案的具體情況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