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國政府文化協定是由黎巴嫩在1992年11月23日,於貝魯特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1992年11月23日
- 生效日期:1992年11月23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貝魯特
生效日期1992年11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加強兩國的友好關係和促進兩國在文化領域的合作,決定締結本協定。全文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在兩國法律和現行制度的範圍內,發展兩國在文化、藝術、新聞、廣播、電視、教育、體育、衛生、出版等方面的合作。
第二條締約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發展和促進雙邊文化、藝術方面的合作:
一、互派文化部門的負責人訪問;
二、互換文化藝術方面的印刷品和文學藝術作品;
三、互派作家、藝術家、音樂家訪問;
四、互派民間藝術團體訪問演出;
五、互相在對方國家舉辦文化藝術展覽。
第三條締約雙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進行合作:
一、互派高等院校教授、學者、研究人員訪問;
二、根據需要與可能,相互提供獎學金名額,並派遣自費留學生;
三、鼓勵兩國高等院校之間建立校際聯繫和合作;
四、相互鼓勵對方在本國大學和高等研究機構中舉辦講座和研究班,介紹對方的文學、歷史以及與文化教育有關的內容;
五、根據締約雙方意願,互派教育部門的負責人訪問,考察對方的教育狀況,以便在發展教育方面交流經驗;
六、雙方為兩國學生、青年代表團互訪創造條件。
第四條締約雙方鼓勵在體育方面按下列方式進行合作:
一、互派體育機構的負責人訪問並交流發展體育運動的經驗;
二、互派體育運動隊進行友好訪問和比賽;
三、互換體育方面的資料和出版物。
第五條締約雙方同意相互翻譯、出版對方的優秀文學作品。
第六條締約雙方鼓勵兩國的圖書館之間建立交流與合作關係。
第七條締約雙方同意,在需要時為實施本協定簽署年度執行計畫進行協商。
第八條本協定自締約雙方履行各自國家的法律程式並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未以書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於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貝魯特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黎巴嫩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高運甲達希爾
(簽字)(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