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馬來西亞政府關於未來雙邊合作框架的聯合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馬來西亞政府關於未來雙邊合作框架的聯合聲明是由馬來西亞在1999年05月31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1999年05月31日
  • 生效日期:1999年05月3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宣言/聲明
  • 簽訂地點: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馬來西亞政府
關於未來雙邊合作框架的聯合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馬來西亞(以下簡稱“雙方”),自一九七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正式建交以來,在平等、互信、互利的基礎上,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防務及其它領域建立了友好和實質性的關係。雙方之間的密切交往使這種關係在友好和諧的氣氛中得到進一步加強。雙方保持友好合作關係不僅符合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利於亞洲和世界的和平、穩定以及社會和經濟發展。
在二十一世紀即將來臨之際,雙方同意共同制訂一個未來雙邊合作的框架,從而在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基礎上建立全方位的睦鄰友好合作關係。為此,本著共同的意願和目的,雙方同意優先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一、為進一步發展雙邊關係、促進本地區和世界的持久和平、穩定與繁榮而共同努力。
二、保持包括雙方高層領導、政府官員的各個層次的經營性接觸和互訪,增進雙方企業及人民之間的交流,以促進中馬雙邊關係全面、持續地發展。
三、加強兩國外交部年度高官磋商機制,就共同關心的雙邊、地區和國際問題交換意見。磋商將由雙方輪流主辦。
四、在平等互利原則的基礎上擴大貿易、投資、銀行、金融、國防、安全、教育、科技、信息、衛生、交通、環境、農業、林業、礦業、文化、旅遊、青年和體育等領域的友好互利合作,並承諾:
(一)通過下列措施進一步促進雙邊貿易與投資往來並加強工業合作:
1、同意消除貿易和投資障礙以提供良好的市場環境;
2、提高有關貿易法規的透明度;
3、通過更頻繁的信息交流來鼓勵和支持雙向投資的增長;
4、促進投資以及合作到第三國共同投資;
5、鼓勵雙方工商部門發揮更積極的作用。
(二)加強在金融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根據對等原則,為相互在對方國家開設銀行和開展銀行業務提供必要的便利。共同致力於改革和改進國際金融管理制度,建立一個有利於各方的國際金融新秩序。
(三)為進一步發展防務合作關係,除加強兩軍高層交往外,應促進各個層次的互訪,包括考察、軍艦互訪、培訓、信息/情報交流、組織研討會和開展互利研究與開發。在國防工業領域,雙方將鼓勵國防工業公司官員互訪,舉辦展覽、研討會及講習班以探討聯合或合作生產項目的可能性。
(四)促進雙方執法機關之間的合作和相互協助,在交換刑事信息和預防、批擊有組織跨國犯罪、經濟犯罪、走私毒品和精神藥物、走私武器和炸藥、販賣人口以及其它犯罪活動方面建立更密切的聯繫。
(五)根據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簽訂的諒解備忘錄,加強教育領導尤其是科技教學方面的合作與交流,以增進雙方的學術和技術交流。
(六)根據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三日簽訂的《科學技術合作協定》,加強科技領域的合作,特別是在雙方共同感興趣的領域進行合作研究和技術交流,並在地區和國際論壇就共同關心的問題加強磋商。
(七)加強信息和通訊領域的合作。
(八)促進在醫學研究、藥品生產、傳統醫學、消費者保護和傳染病防控方面的合作。加強雙方政府及官員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聯合國兒童基金會、世界衛生組織和其它國際衛生合作機構內的協調與合作。
(九)增進空中、陸地和海上交通領域的合作。雙方將共同努力推動湄公河流域開發計畫項下的新加坡-昆明鐵路項目。這符合中馬兩國及本地區其它國家的長遠和共同利益。
(十)促進環境管理和可持續發展領域的合作,加強就包括落實多邊環境協定在內的全球環境問題的磋商,進一步推動清潔技術、環境教育、環境意識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信息交流合作。
(十一)在農業、林業、礦業和木材業產品領域擴大工藝和技術交流,提高產品質量,改進生產,增加附加值。
(十二)有計畫、有組織地推動文化交流,考慮簽訂雙邊文化合作協定。
(十三)鼓勵雙方旅遊部門採取措施加強合作,增加遊客人數,拓展旅遊市場,提高旅遊促銷技巧。
(十四)鼓勵和促進體育運動領域的合作,包括體育運動管理、訓練及運動醫學方面的合作。在青年培養及交流計畫方面開展更密切的合作。
五、確認相互尊重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馬方按照其一個中國的政策,重申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策,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六、重申《聯合國憲章》、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所確立的原則以及包括互不干涉內政在內的其它公認的原則,應作為指導雙方關係的基本準則。
七、繼續在東協、東協地區論壇、亞太經濟合作組織、亞歐會議、世貿組織和聯合國等多邊場合就共同關心的地區和國際問題加強磋商與合作,促進地區及國際和平與發展。
八、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東協之間友好關係的發展,雙方認識到中馬之間的密切合作及雙方作出的重要貢獻促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協及東協與中日韓關係的發展。
九、維護南中國海的和平與穩定,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通過雙邊友好協商和談判促進爭議的解決。
十、促進多極世界和公正、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的建立。
十一、重申各國有權選擇自己的社會、政治和經濟制度,任何國家都不應以任何藉口干涉他國內政。
十二、促進開發中國家團結,支持開發中國家平等參與國際事務並在新的世界秩序中占有自己應有的位置。
如一方要求,雙方外交部長將共同對本框架檔案進行複審。任何可能出現的問題、爭議或分歧均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加以解決。
本聲明於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馬來西亞代表
外交部長唐家璇外交部長賽義德·哈米德·阿爾巴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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