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芬蘭共和國政府文化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芬蘭共和國政府文化協定是由芬蘭在1984年01月30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1984年01月30日
  • 生效日期:1984年10月28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1984年1月30日
生效日期1984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芬蘭共和國政府,根據互相尊重主權、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內政的原則,為進一步發展兩國間在文化、教育和科學領域內的友好關係,加強兩國人民間的相互了解和友誼,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將促進和發展兩國在文化、教育和科學領域內的合作和交流。
第二條為實現第一條所述的宗旨,締約雙方將鼓勵和促進文化、教育、科學以及其它領域內的大學、機構及組織的代表互訪。
雙方還將鼓勵為進一步實現本協定宗旨而進行的其它安排,如為學習和研究提供獎學金以及舉辦展覽等。
第三條締約雙方將共同採取必要的措施以實施本協定。為此,締約雙方的代表將進行會晤,以制訂定期的文化合作計畫和檢查本協定的執行情況。會晤將由締約一方提議,在雙方商定的地點和時間舉行。
計畫還將包括有關合作形式和財務安排的條款。
第四條本協定自締約雙方完成為使本協定生效所需要的法律程式,並在相互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後開始生效。
第五條本協定有效期為五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本協定期滿前六個月未以書面形式通過外交途徑通知對方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一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於一九八四年一月三十日在北京簽字,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芬蘭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註:締約雙方已相互通知完成了各自國內的法律程式。本協定自1984年10月28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芬蘭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吳學謙帕沃·韋於呂寧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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