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希臘共和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希臘共和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是由希臘在1978年09月22日,於雅典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1978年09月22日
  • 生效日期:1978年11月03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雅典
  (簽訂日期1978年9月22日
生效日期1978年11月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希臘共和國政府,為發展和加強兩國間友好關係並促進兩國在文化、科學、教育、新聞和體育方面的合作,決定締結本協定,並議定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將鼓勵在科學和教育方面的合作。
一、鼓勵高等院校和國家科研機構的科學家和教師進行短期互訪,以便作演講,交換材料和考察彼此的教育制度。
二、互相提供留學生(包括進修生)獎學金。
第二條締約雙方為增進相互了解將發展雙方感興趣的各文化領域內的交流。
一、根據本國的規定,向對方開放公共圖書館,以便從事研究工作。
二、通過兩國主管當局,相互舉辦“電影周”。
三、作家和藝術家進行互訪。
四、兩國博物館進行合作,雙方博物館專家和古文物保護專家進行互訪。
五、交換考古方面的出版物。
六、考古學科學家進行互訪,以便進行短期研究或考察。
第三條締約雙方將鼓勵其新聞通訊社和無線電廣播、電視台保持聯繫,以便今後在互惠的基礎上進行合作和交換資料。
第四條締約雙方將鼓勵其運動員和體育機構進行接觸,並在體育活動方面進行合作。
第五條締約雙方根據各自的機構情況,委託專門指定的行政部門制定、協調和實施交流計畫。
締約雙方委託各自大使館的主管部門同專門指定的行政部門保持聯繫。
如締約一方認為有必要,可以向締約另一方提議召開工作會議,檢查、討論兩國文化交流的進展情況。
本協定所規定的交流項目,均按對等原則進行。
第六條本協定在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式後,以照會書面通知對方。本協定自最後一方照會發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未以書面方式通知締約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辦法順延。
本協定於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在雅典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希臘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註:締約雙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式,本協定自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希臘共和國
政府代表政府代表
黃華喬治·拉利斯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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