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冰島共和國政府文化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冰島共和國政府文化協定是由冰島在1994年11月27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1994年11月27日
  • 生效日期:1996年09月23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冰島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進一步促進兩國的文化交流,從而加強兩國間的友好關係,增進相互了解,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本協定旨在促進兩國的文化、技術和科學合作。
第二條締約雙方將通過開展高等院校間的交流、互派教授和研究人員、就相互感興趣的課題共同進行科學研究等活動,促進兩國在學術領域的合作。
第三條締約雙方將根據協定和各自財力,鼓勵致力於加強兩國文化交往的機構和團體開展活動。
第四條締約雙方鼓勵在各自的大學和其他高等院校開設講授對方國家語言和文化的課程。
第五條締約雙方將根據對等原則,為在大學、研究生院、音樂學院或類似研究機構從事人文、科學和藝術學習與研究的學生互相提供獎學金。
第六條締約雙方鼓勵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出版領域的合作,特別是互辦圖書展覽、翻譯和出版對方國家的文學作品。
第七條締約雙方鼓勵互辦有代表性的藝術和文化遺產展覽。
第八條締約雙方將派藝術家互訪、參加對方國家的藝術節和其他重大活動,以促進在音樂、舞蹈、美術、戲劇和攝影領域的合作。
第九條締約雙方鼓勵在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領域進行信息交流和人員互訪。
第十條締約雙方鼓勵在體育和青年工作領域進行信息、經驗和人員交流。
第十一條締約雙方鼓勵兩國國家電台和電視台間的聯繫與合作。
第十二條根據本協定開展的各項活動,具體安排和財務規定將由締約雙方另行商定。
第十三條本協定自締約雙方履行各自國家的法律程式並以書面形式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本協定有效期為五年。如締約任何一方未在本協定期滿前六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締約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的有效期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於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冰島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註:締約雙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式,本協定於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冰島共和國政府代表
劉德有英格瓦森
(簽字)(簽字)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