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國常駐禁止化學武器組織代表團地址位於Willem Lodewijklaan 10, 2517JT, Den Haag, The Netherlands。
中國與禁止化學武器組織
作為化學武器受害國,中國積極參與了《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下稱“《公約》”)的談判,並為其締結做出了重要貢獻。1993年1月13日,中國外交部長錢其琛代表中國政府簽約。1997年4月25日,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向聯合國秘書長代表交存了中國批准《公約》的法律文書,成為該公約的原始締約國。
《公約》生效以來,中國制訂並不斷完善履約立法,建立了國家和地方履約主管部門,形成了覆蓋全國、管理有效的履約體系。中國按時準確地提交了各類宣布,順利接受了禁化武組織150餘次視察。中國制訂了與國際通行做法基本一致的出口管制法規體系,並一直嚴格執法,防止出口的有關化學品、設備及其技術被用於《公約》禁止的目的。
中國以實際行動促進《公約》普遍性,推動制定國家履約措施及相關交流,促進防護援助以及國際合作。中國政府與禁止化學武器組織在華先後合辦兩次國際履約研討會和一次亞洲國家履約機構會議。中國還先後多次向禁化武組織捐款,用於促進《公約》普遍性、防護援助、國際合作和紀念《公約》生效十周年等。
中國一貫積極支持、配合總幹事和技秘處的工作。禁化武組織總幹事、副總幹事等高官多次應邀訪華。中國還先後舉辦了兩期視察員培訓,已有兩家實驗室成為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指定實驗室。中國是首批在附表二設施視察中接受現場採樣的締約國。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與禁止化學武器組織
《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以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簡稱《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是第一個全面禁止、徹底銷毀一整類大規模殺傷性
武器---化學武器並具有嚴格核查機制的國際軍控條約,對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公約於1992年9月3日由日內瓦裁軍談判會議達成。同年11月3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關於《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第47/39號決議,決定於1993年1月13日將該公約開放供各國簽署。1997年4月29日,公約正式生效。
根據公約規定,設立禁止化學武器組織,以確保公約得到執行,並為各締約國提供一個進行協商和合作的論壇。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總部設在荷蘭王國海牙,主要機構包括締約國大會、執行理事會與技術秘書處。締約國大會為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最高決策機構,每年舉行常會,如有特殊情況可召開特別會議。執行理事會由41個締約國組成,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分別代表亞洲、非洲、拉美、歐美及東歐五個區域,監督技術秘處的各項活動,並對締約國大會負責。以總幹事為首的技術秘書處負責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的日常實際工作,其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即為根據《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對化武銷毀和化工設施進行核查的視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