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草案)

2021年4月14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草案)》,為培育壯大市場主體和促進公平競爭提供法治保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草案)
  • 發布單位:國務院
草案整合已出台的關於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對在我國境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登記管理作出統一規定。主要包括:
(1)提升登記便利度。推行當場辦、一次辦、限時辦、網上辦、異地可辦。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應予當場登記;不能當場登記的,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電子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精簡申請材料和登記環節。登記機關能夠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平台獲取的相關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材料。
(3)為推動解決“註銷難”,明確規定市場主體未發生或已清償債權債務、職工工資、社保費用、應繳稅款等,書面承諾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並按規定公示的,可按簡易程式辦理註銷,其中個體工商戶無需公示。
(4)為降低市場主體維持成本,設立歇業制度。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造成經營困難的,市場主體可自主決定在一定時期內歇業並向登記機關備案,歇業最長不得超過3年。
(5)明確誠信和監管要求。市場主體實行實名登記,對提交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並按規定公示年度報告和登記相關信息。對登記時提交虛假材料或有其他欺詐行為的,撤銷其市場主體登記,直接責任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登記。登記機關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施分級分類監管,採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登記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6)明確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增強處罰針對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維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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