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條文要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條文要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條文要義》為逐條解讀2021年修改後的《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圖書,作者薛長禮中國法制出版社2021年7月出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條文要義》
  • 作者薛長禮
  • 類別:法律釋義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21年7月10日
  • 頁數:292 頁
  • 定價:56 元
  • 開本:16 開
  • ISBN:9787521619782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本書以2021年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條文為據,逐條作出解讀:
【條文主旨】高度概括,說明條文的核心要義。
【理解與適用】在深入闡釋條文的基礎上著重解決實務問題,對新法的適用進行深入講解。
【相關規定】 標註相關規範索引,打造安全生產“一本通”
本書為應急管理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職責的執法人員提供了兼具高度與深度的工作指引,是執法辦案的必備參考書,也可以幫助相關單位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等廣大讀者學習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知識,是一部適時的實用教材。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範圍】
第三條【管理理念和工作方針】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義務】
第五條【經營單位的責任主體】
第六條【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工會的監督職責】
第八條【政府的工作原則】
第九條【政府工作職責】
第十條【監督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標準化工作原則】
第十二條【國家標準的制定】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第十四條【行業自律】
第十五條【服務機構】
第十六條【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科技支撐】
第十九條【獎勵制度】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二十條【安全生產條件】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二條【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二十三條【資金投入及其安全生產費用】
第二十四條【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
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職要求和履職保障】
第二十七條【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知識、管理能力要求】
第二十八條【從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九條【技術更新的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條【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要求】
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原則】
第三十二條【特殊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
第三十三條【設計和審查責任】
第三十四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竣工驗收及其監督核查】
第三十五條【安全警示標誌】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設備管理】
第三十七條【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部分特種設備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淘汰制度】
第三十九條【危險物品的監管】
第四十條【重大危險源管理】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治理】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第四十三條【危險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條【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條【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十六條【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檢查和報告義務】
第四十七條【經費保障】
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間的安全生產管理協定】
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十條【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理】
第五十一條【工傷保險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五十二條【勞動契約的安全條款】
第五十三條【知情權和建議權】
第五十四條【批評、檢舉、控告權】
第五十五條【緊急情況處置權】
第五十六條【獲得救治及賠償權】
第五十七條【落實安全責任和服從安全管理的義務】
第五十八條【接受教育和培訓的義務】
第五十九條【從業人員的報告義務】
第六十條【工會的職權】
第六十一條【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義務】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六十二條【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第六十三條【審批與驗收】
第六十四條【禁止收費和要求購買指定產品】
第六十五條【監管部門的職權】
第六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配合義務】
第六十七條【監督人員的執法準則與義務】
第六十八條【檢查記錄】
第六十九條【聯合檢查和分別檢查】
第七十條【強制措施】
第七十一條【安全生產監察】
第七十二條【檢評機構的條件和責任】
第七十三條【舉報制度】
第七十四條【報告、舉報與公益訴訟】
第七十五條【報告制度】
第七十六條【獎勵制度】
第七十七條【生產公益宣傳教育義務和輿論監督權利】
第七十八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七十九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和救援信息系統】
第八十條【政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八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八十二條【應急救援組織、設施】
第八十三條【生產安全事故後生產經營單位的處置】
第八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報告義務】
第八十五條【地方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事故搶救】
第八十六條【事故調查】
第八十七條【責任追究】
第八十八條【不得阻撓、干擾事故調查處理】
第八十九條【生產安全事故情況的定期分析和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
第九十一條【對指定購買、亂收費的處理】
第九十二條【對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機構不當行為的處罰】
第九十三條【對未依法保證安全生產必需資金投入的處罰】
第九十四條【對未依法履職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處罰】
第九十五條【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罰款】
第九十六條【對未依法履職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人員的處罰】
第九十七條【對生產經營單位未依法履職行為的處罰】
第九十八條【對生產經營單位未依法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驗收的處罰】
第九十九條【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設施不到位的處罰】
第一百條【對涉及危險物品、廢棄危險物品的違規行為的處罰】
第一百零一條【對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處罰】
第一百零二條【對未消除事故隱患的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對違規發包、出租、未進行安全生產管理的處罰】
第一百零四條【對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未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處罰】
第一百零五條【對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不符安全要求的處罰】
第一百零六條【對訂立違規協定的處罰】
第一百零七條【對從業人員違規行為的處罰】
第一百零八條【對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處罰】
第一百零九條【對未依法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處罰】
第一百一十條【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擅離職守的處罰】
第一百一十一條【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處罰】
第一百一十二條【按日連續處罰】
第一百一十三條【關閉生產經營單位、吊銷證照的特定情形】
第一百一十四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罰款處罰】
第一百一十五條【行政處罰的決定主體】
第一百一十六條【對賠償的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七條【用語解釋】
第一百一十八條【重大事故及隱患的劃分及判定標準】
第一百一十九條【生效日期】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後記

作者簡介

薛長禮 北京化工大學教授,法學博士,教學名師,美國聖瑪麗大學訪問學者,北京市優秀人才項目獲得者。現任北京安全生產法治研究會會長,北京化工大學文法學院黨委副書記、副院長,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立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市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創新網學術委員會委員,教育部課題評審專家、法務部課題評審專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國家職業資格試題庫建設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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