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新舊對照與重點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新舊對照與重點解讀》是2021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新舊對照與重點解讀
  • 出版時間:2021年6月1日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21619324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於2002年公布施行,2009年和2014年進行了兩次修正,對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2021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進一步完善了安全生產工作的原則要求,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明確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加大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本書根據特製作新舊對照表,並對每條內容做重點解讀,方便讀者參照新舊法和重點解讀有針對性地進行學習。

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學習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新舊對照與重點解讀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範圍】
第三條【工作方針】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基本義務】
第五條【單位主要負責人主體責任】
第六條【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七條【工會職責】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職責】
第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有關標準】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定】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第十四條【協會組織職責】
第十五條【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中介機構】
第十六條【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條【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
第十九條【獎勵】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二十條【安全生產條件】
第二十一條【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二條【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二十三條【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
第二十四條【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
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的職責】
第二十六條【履職要求與履職保障】
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知識與管理能力】
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九條【技術更新的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條【特種作業人員從業資格】
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第三十二條【特殊建設項目安全評價】
第三十三條【特殊建設項目安全設計審查】
第三十四條【特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
第三十五條【安全警示標誌】
第三十六條【安全設備管理】
第三十七條【特殊特種設備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淘汰制度】
第三十九條【危險物品的監管】
第四十條【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和備案】
第四十一條【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和事故隱患排查
治理制度】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安全要求】
第四十三條【危險作業的現場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條【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條【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十六條【安全檢查和報告義務】
第四十七條【安全生產經費保障】
第四十八條【安全生產協作】
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項目、施工項目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條【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事故搶救職責】
第五十一條【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三章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五十二條【勞動契約的安全條款】
第五十三條【知情權和建議權】
第五十四條【批評、檢舉、控告、拒絕權】
第五十五條【緊急處置權】
第五十六條【事故後的人員救治和賠償】
第五十七條【落實崗位安全責任和服從安全管理】
第五十八條【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義務】
第五十九條【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的報告義務】
第六十條【工會監督】
第六十一條【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義務】
第四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六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第六十三條【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批、驗收】
第六十四條【審批、驗收的禁止性規定】
第六十五條【監督檢查的職權範圍】
第六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配合義務】
第六十七條【監督檢查的要求】
第六十八條【監督檢查的記錄與報告】
第六十九條【監督檢查的配合】
第七十條【強制停止生產經營活動】
第七十一條【安全生產監察】
第七十二條【中介機構的條件和責任】
第七十三條【安全生產舉報制度】
第七十四條【違法舉報和公益訴訟】
第七十五條【居委會、村委會的監督】
第七十六條【舉報獎勵】
第七十七條【輿論監督】
第七十八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
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七十九條【事故應急救援隊伍與信息系統】
第八十條【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體系】
第八十一條【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與演練】
第八十二條【高危行業的應急救援要求】
第八十三條【單位報告和組織搶救義務】
第八十四條【安全監管部門的事故報告】
第八十五條【事故搶救】
第八十六條【事故調查處理】
第八十七條【責任追究】
第八十八條【事故調查處理不得干涉】
第八十九條【事故定期統計分析和定期公布制度】
第六章法 律 責 任
第九十條【監管部門工作人員違法責任】
第九十一條【監管部門違法責任】
第九十二條【中介機構違法責任】
第九十三條【資金投入違法責任】
第九十四條【單位主要負責人違法責任】
第九十五條【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
第九十六條【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違法責任】
第九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違法責任
(一)】
第九十八條【建設項目違法責任】
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違法責任
(二)】
第一百條【違法經營危險物品】
第一百零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違法責任
(三)】
第一百零二條【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違法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違法發包、出租和違反項目安全管
理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四條【同一作業區域安全管理違法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違法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免責協定違法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從業人員違章操作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不服從監督檢查違法
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未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的違法責任】
第一百一十條【單位主要負責人事故處理違法責任】
第一百一十一條【政府部門未按規定報告事故違法
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按日連續處罰】
第一百一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違法責任
(四)】
第一百一十四條【對事故責任單位罰款】
第一百一十五條【行政處罰決定機關】
第一百一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百一十七條【用語解釋】
第一百一十八條【事故、隱患分類判定標準的制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生效日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
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
(2021年6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21年6月10日)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草案)》
的說明
(2021年1月20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
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1年6月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
全生產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2021年6月10日)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2019年2月17日)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2014年7月29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2007年4月9日)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2019年7月11日)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
(2019年4月16日)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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