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適用與實例》是2016年4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適用與實例”叢書編寫組。
基本介紹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適用與實例
- 作者:“適用與實例”叢書編寫組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6年4月
- 頁數:298 頁
- 定價:49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1889652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為幫助廣大讀者學習、了解婚姻相關法律知識,編輯出版本書。本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釋條文為主線,對條文應如何適用做了詳細而有深度的釋解,並結合社會生活中的典型案例,介紹了法條適用中的常見情形。通過閱讀本書,讀者可以了解我國婚姻家庭法律的主要規定和注意事項,在符合法律的情況下處理好婚姻家庭關係,保障各方合法權益。
圖書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婚姻制度】
第三條【禁止的婚姻行為】
第四條【家庭關係】
第二章結婚
第五條【結婚自願】
第六條【法定婚齡】
第七條【禁止結婚】
第八條【結婚登記】
第九條【互為家庭成員】
第十條【婚姻無效】
第十一條【脅迫結婚】
第十二條【婚姻的無效】
第三章家 庭 關 系
第十三條【夫妻平等】
第十四條【夫妻姓名權】
第十五條【夫妻的自由】
第十六條【計畫生育義務】
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財產】
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
第二十條【夫妻扶養義務】
第二十一條【父母與子女】
第二十二條【子女的姓】
第二十三條【父母對子女的保護和教育】
第二十四條【繼承遺產】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六條【收養關係】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
第二十八條【祖與孫】
第二十九條【兄姐與弟妹】
第三十條【尊重父母婚姻】
第四章離婚
第三十一條【自願離婚】
第三十二條【離婚訴訟】
第三十三條【軍人配偶要求離婚】
第三十四條【不得提出離婚】
第三十五條【復婚】
第三十六條【離婚與子女】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的子女撫養】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的子女探望】
第三十九條【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
第四十條【補償】
第四十一條【共同債務】
第四十二條【適當幫助】
第五章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家庭暴力與虐待】
第四十四條【遺棄】
第四十五條【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犯罪】
第四十六條【損害賠償】
第四十七條【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等】
第四十八條【強制執行】
第四十九條【婚姻家庭的其他法律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條【變通規定】
第五十一條【施行日期與舊法廢止】
司 法 解 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家庭暴力”的理解】
第二條【“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理解】
第三條【不得依倡導性條款起訴】
第四條【補辦結婚登記的效力】
第五條【對同居關係的處理】
第六條【同居一方死亡的關係處理】
第七條【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
第八條【宣告婚姻無效的阻卻事由】
第九條【調解的適用】
第十條【“脅迫”的理解及有權請求撤銷婚姻的主體】
第十一條【請求撤銷婚姻的程式適用】
第十二條【除斥期間】
第十三條【“自始無效”的理解】
第十四條【收繳結婚證並通知登記機關】
第十五條【同居期間的財產處理】
第十六條【重婚導致婚姻無效案件中的合法婚姻當事人
參訴】
第十七條【夫妻共同財產“平等處理權”的理解】
第十八條【夫妻財產約定的舉證責任】
第十九條【夫妻一方財產不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理解】
第二十一條【“撫養費”的理解】
第二十二條【不因當事人有過錯而不準離婚】
第二十三條【“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判斷】
第二十四條【探望權訴訟的受理】
第二十五條【探望權的中止行使與恢復行使】
第二十六條【提出中止探望權的主體】
第二十七條【“一方生活困難”的理解】
第二十八條【“損害賠償”的範圍】
第二十九條【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及以離婚為前提】
第三十條【損害賠償請求的提出時間】
第三十一條【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
第三十二條【探望權的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法律適用】
第三十四條【施行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解除同居關係案件的受理】
第二條【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不許撤訴】
第三條【離婚案件中有婚姻無效情形的處理】
第四條【分別製作裁判文書】
第五條【一方或雙方死亡的婚姻無效案件受理】
第六條【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當事人】
第七條【離婚和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關係】
第八條【財產分割協定的效力】
第九條【對協定離婚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處理】
第十條【彩禮返還請求的處理】
第十一條【“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的範圍】
第十二條【“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的理解】
第十三條【軍人各項所得費用中的個人財產】
第十四條【軍人各項所得費用中的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五條【有價證券等的分割處理】
第十六條【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
出資額的處理】
第十七條【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的出資
的轉讓處理】
第十八條【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的處理】
第十九條【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的
性質】
第二十條【對爭議房屋的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定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離婚時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父母出資購置房屋的性質】
第二十三條【婚前債務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婚內債務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財產分割不影響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
第二十六條【一方死亡不影響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
第二十七條【協定離婚後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申請保全措施的擔保數額確定】
第二十九條【施行時間與法律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一條【結婚登記瑕疵的處理】
第二條【親子關係的確認】
第三條【婚內撫養費的請求支付】
第四條【婚內分割共同財產】
第五條【一方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收益歸屬】
第六條【夫妻之間贈與房產的處理】
第七條【婚後父母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的權屬認定】
第八條【無行為能力人的配偶嚴重損害其權益時的救濟】
第九條【與生育相關糾紛的處理】
第十條【一方婚前貸款買房,夫妻共同還貸的處理】
第十一條【一方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處理】
第十二條【夫妻共同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
處理】
第十三條【離婚時尚未退休的養老保險金處理】
第十四條【附協定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定效力】
第十五條【離婚時正在繼承的遺產的分割】
第十六條【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活動的性質】
第十七條【雙方過錯不得要求損害賠償】
第十八條【離婚後尚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第十九條【以本解釋為準】
附錄
附錄一婚姻常用其他法規、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1989.12.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1989.12.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1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11.3)
婚姻登記條例(2003.8.8)
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4.3.29)
附錄二婚姻法律文書範本
婚姻狀況公證書
婚前財產協定書
離婚登記申請書
離婚協定書
附錄三實用流程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