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和蒙古國對外關係部合作議定書是由蒙古在1994年04月06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簽訂日期1994年4月6日
生效日期1994年4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和蒙古國對外關係部(以下簡稱“雙方”),為進一步發展和鞏固中蒙兩國和兩國人民之間的睦鄰友好合作關係,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雙方將促進擴大兩國在政治、經貿、科技、領事、文化、新聞等領域的合作。為此,雙方將推動兩國有關部門之間不同層次的交往。
第二條雙方將就中蒙雙邊關係及本地區和共同關心的國際問題經常交換意見。
第三條雙方將在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範圍內進行合作。
第四條雙方將就兩國間簽署的條約和協定的執行情況交換信息。
第五條雙方將鼓勵開展各種形式友好交流活動,並在提高兩部譯員(蒙語、漢語)的語言知識方面進行合作。
第六條本議定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如果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未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議定書,則本議定書將自動延長三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議定書於一九九四年四月六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蒙古國對外關係部
國務院副總理兼外交部長部長
錢其琛策·貢布蘇倫
(簽字)(簽字)
生效日期1994年4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和蒙古國對外關係部(以下簡稱“雙方”),為進一步發展和鞏固中蒙兩國和兩國人民之間的睦鄰友好合作關係,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雙方將促進擴大兩國在政治、經貿、科技、領事、文化、新聞等領域的合作。為此,雙方將推動兩國有關部門之間不同層次的交往。
第二條雙方將就中蒙雙邊關係及本地區和共同關心的國際問題經常交換意見。
第三條雙方將在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範圍內進行合作。
第四條雙方將就兩國間簽署的條約和協定的執行情況交換信息。
第五條雙方將鼓勵開展各種形式友好交流活動,並在提高兩部譯員(蒙語、漢語)的語言知識方面進行合作。
第六條本議定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如果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未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議定書,則本議定書將自動延長三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議定書於一九九四年四月六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蒙古國對外關係部
國務院副總理兼外交部長部長
錢其琛策·貢布蘇倫
(簽字)(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