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19號是國務院總理李鵬於1997年6月5日簽發的命令。
第219號令《國務院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同時升掛使用國旗區旗的規定》是國務院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同時升掛使用國旗區旗所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19號)
- 通過日期:1997年6月5日
- 簽發日期:1997年6月5日
- 實施日期:1997年7月1日
- 發文字號:國令第219號
- 發文機關:國務院
簽發,全文,
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19號
《國務院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同時升掛使用國旗區旗的規定》1997年6月5日國務院第5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鵬
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
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
全文
國務院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同時升掛使用國旗區旗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有關規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同時升掛、使用國旗和區旗時,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凡國旗和區旗同時升掛、使用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二、凡國旗和區旗同時或者並列升掛、使用時,國旗應當大於區旗,國旗在右、區旗在左。
三、列隊舉持國旗和區旗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區旗之前。
一、凡國旗和區旗同時升掛、使用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二、凡國旗和區旗同時或者並列升掛、使用時,國旗應當大於區旗,國旗在右、區旗在左。
三、列隊舉持國旗和區旗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區旗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