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共和國關於建立外交關係的換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共和國關於建立外交關係的換文是1950年01月04日簽訂的換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共和國關於建立外交關係的換文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1950年01月04日
  • 生效日期:1950年01月04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換文
  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周恩來將軍閣下:
部長閣下:
本人榮幸的接到由南京的本國大使所轉達閣下一九四九年十月二日的公函。於該函中閣下傳達了貴國政府深望與印度本著平等互利以及互相尊重領土主權原則上,建立外交關係的意旨。印度政府對於閣下的公函以及對於中國情勢嗣後的發展,加以審慎的考慮後,決定和應當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本人因此感到愉快傳達印度政府對貴國政府的承認,同時表示印度政府與貴國政府進入外交關係的希望。本人深信中印兩國間自古以來的友誼,將因此而更為加強,同時將鞏固亞洲及世界的和平。本人向閣下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印度外交部長
加瓦哈爾拉·尼赫魯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於新德里
新德里
印度外交部
加瓦哈爾拉·尼赫魯部長: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榮幸地收到閣下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來電關於印度政府欲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外交關係之願望的通知。我現在通知閣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願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領土主權的基礎上與貴國政府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印度政府之間的外交關係,並望貴國政府派遣代表前來北京,就此項問題進行談判。請閣下接受我的最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部長
周恩來
一九五0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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