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拉克共和國廣播電視合作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拉克共和國廣播電視合作議定書是由伊拉克在1966年06月04日,於巴格達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1966年06月04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 簽訂地點:巴格達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國政府,根據兩國文化合作協定第七條,為了促進兩國人民之間的文化關係和相互了解和友誼,加強兩國廣播和電視方面的合作,雙方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雙方交換下列廣播材料:
(一)有關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廣播節目稿件和錄音帶。
(二)音樂和歌曲的錄音帶、唱片及其說明材料。
(三)文學、戲劇廣播節目和對少年兒童廣播的節目的稿件和錄音帶。
第二條雙方在對方國慶節舉辦特別節目。為此,雙方儘可能相互交換廣播材料。
第三條雙方交換介紹兩國人民生活的無聲的十六毫米新聞片,風景片和有聲的十六毫米或有阿文或英文說明的三十五毫米的音樂、舞蹈正片。雙方並儘可能交換放映時間在五-十分鐘內的電視新聞片。
第四條根據本議定書雙方交換的所有材料,都是免費的。雙方交換的文字材料,儘可能譯成中文、阿文或英文。
第五條在需要和可能的情況下,雙方將採取適當的方式,交流廣播和電視方面的經驗和技術。
第六條雙方將根據事先的協定,互派廣播和電視工作人員以及技術人員進行訪問。往返旅費由派遣國負擔,而居留期間的費用則由接待國負擔。
第七條本議定書,在締約的雙方政府、根據本國現行的法律,批准後生效,有效期為兩年。如在期滿前三個月締約任何一方未書面提出廢止本議定書,則本議定書的有效期將自動延長兩年。
本議定書於一九六六年六月四日在巴格達簽訂。用中文和阿文寫成兩份,每種文本都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伊拉克共和國政府代表
對外文化聯絡委員會副主任文化指導部次長
李昌沙克爾·艾哈邁德·沙勒爾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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