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註解與配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註解與配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註解與配套》是2008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基本介紹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註解與配套
  • 作者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 ISBN:7509306817, 9787509306819
  • 頁數:182頁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8
  • 裝幀:平裝
  • 開本:大32開
  • 尺寸:  : 20 x 13.6 x 1 cm    
  • 重量:: 159 g    
  • 品牌::中國法制出版社
  • ASIN::B001JAGLDU
  • 語種::簡體中文
圖書信息,內容簡介,編輯推薦,目錄,文摘,

圖書信息

出版社: 中國法制出版社; 第1版 (2008年10月1日)
平裝: 182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32
ISBN: 9787509306819, 7509306817
條形碼: 9787509306819
尺寸: 20 x 13.6 x 1 cm
重量: 159 g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註解與配套》由中國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於出版適合大眾需求的實用法律圖書,致力於解決人民民眾維護自身權益中的法律、法規套用問題,先後推出了配套規定系列、實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適合大眾學習、套用的法律圖書,頗受讀者好評。在總結這些法律圖書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我們約請了相關立法及司法實務部門的專家,精心選擇法律文本,針對法律理解和適用中的重點、難點,編輯出版了“法律註解與配套叢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註解與配套》具有以下特點:
1. 由相關領域的具有豐富實踐經驗和學術素養的法律專業人士撰寫適用導引,對相關法律領域作提綱挈領的說明,重點提示立法動態及適用重點、難點。
2. 對於主體法中的重點法條及專業術語進行註解,幫助讀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條文含義。
3. 根據司法實踐提煉疑難問題,由相關專家運用法律規定及原理進行權威解答。
4. 在主體法律檔案之後擇要收錄與其實施相關的配套規定,便於讀者查找、套用。
此外,為了凸顯叢書簡約、實用的特色,分冊根據需要附上實用圖表、辦事流程等,方便讀者查閱使用。
真誠地希望本叢書的出版能給您在法律的套用上帶來幫助和便利,同時也懇請廣大讀者對書中存在的不足之處提出批評和建議。

編輯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註解與配套》特色:專業導引:圍繞主體法律檔案對相關領域作提綱挈領的說明,重點提示立法動態及適用重點、難點。權威註解:由法律專家對重點法條及專業術語進行註解,幫助讀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條文含義。實務套用:根據司法實踐提煉疑難問題,運用法律規定及原理進行權威解答。配套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節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目錄

適用導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適用範圍
第三條 基本原則
第四條 協商
第五條 調解、仲裁、訴訟
第六條 舉證責任
第七條 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訴訟
第八條 三方機制
第九條 拖欠勞動報酬等爭議的行政救濟
第二章 調解
第十條 調解組織
第十一條 調解員
第十二條 申請調解的形式
第十三條 調解的基本原則
第十四條 調解協定書
第十五條 不履行調解協定可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 勞動者可以調解協定書申請支付令的情形
第三章 仲裁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設立
第十八條 政府的職責
第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成與職責
第二十條 仲裁員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管轄
第二十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 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
第二十四條 委託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五條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近親屬參加仲裁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仲裁公開原則及例外
第二節 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七條 仲裁時效
第二十八條 申請仲裁的形式
第二十九條 仲裁的受理
第三十條 被申請人答辯書
第三節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一條 仲裁庭
第三十二條 通知仲裁庭的組成情況
第三十三條 迴避
第三十四條 仲裁員承擔責任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開庭通知及延期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被申請人無故不到庭或中途退庭
第三十七條 鑑定
第三十八條 質證和辯論
第三十九條 舉證
第四十條 開庭筆錄
第四十一條 申請仲裁後自行和解
第四十二條 先行調解
第四十三條 仲裁案件審理期限
第四十四條 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的案件
第四十五條 作出裁決意見
第四十六條 裁決書
第四十七條 一裁終局的案件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不服一裁終局案件的裁決提起訴訟的期限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不服一裁終局案件的裁決可訴請撤銷的案件
第五十條 其他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的期限
第五十一條 生效調解書、裁決書的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人事爭議處理的法律適用
第五十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
第五十四條 實施日期
配套法規
(2007年lO月28日)
(2007年6月29日)
(2008年9月18日)
(1994年7月5日)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
(1993年11月5日)
(1993年10月18日)
(2005年5月25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
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2008年1月13日)
關於公布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清理結果的通知
(2007年1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解釋
(2001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解釋(二)
(2006年8月14日)

文摘

第二章 調解
第十條 【調解組織】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註解
1. 調解是一種以柔性方式化解矛盾的機制,調解解決糾紛,成本低,及時,靈活,可以促使當事人儘快取得諒解,減少雙方的對立情緒,防止矛盾激化。在解決勞動爭議中引入調解機制,把勞動爭議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使得勞動關係得以維持,有利於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利益,有利於和諧勞動關係。但目前調解制度存在的問題是:(1)原有的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作用在削弱。目前法定的調解勞動爭議的調解組織是企業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但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主要是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非公有制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建率比較低,隨著國有企業的改制,我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功能在弱化,組織機構逐漸減少,調解的有效性比較低。(2)新興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缺少法律依據。
2.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企業內部解決勞動爭議的機制。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按照1993年11月5日勞動部頒布實施的《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規定: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和企業Z-會代表三方組成。現行的《勞動法》第80條也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但是,目前國有企業數量在減少,企業所有制呈多樣化和複雜化,原來適用國有企業的一些制度需要作相應調整,並且企業工會的職責是維護職工的權益,在調解組織中並不是處於中立地位,使得三方原則虛化。考慮目前企業所有制結構發生了較大變化,需要對原來企業調解委員會的組成作出相應的改變,同時為了與現行國有企業由工會主席擔任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的做法相銜接,本條例規定了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
3. 在鄉鎮、街道設立調解爭議組織,是一些經濟發達地區為了解決勞動爭議的實際需要設立的區域性的調解組織,一般由地方政府部門或地方工會參與。目前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依託鄉鎮勞動服務站的調解組織;一種是依託地方工會的勞動調解組織。
註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
第十一條【調解員】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繫民眾、熱心調解工作,並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第十二條【申請調解的形式】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噹噹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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