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第3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第3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第3版)》是2006年12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胡康生、郎勝。

基本介紹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第3版)
  • 作者:胡康生、郎勝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6年12月
  • 頁數:741 頁
  • 定價:48 元
  • 開本:32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03668067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第3版)》(2004年版)已經出版兩年了。應出版社的再三要求,對該書作了修訂,主要是增補了對近兩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五)、(六)及有關刑法的法律解釋的釋義內容;對原書中有些條文的釋義又根據司法實踐的發展作了進一步的完善;對其中的部分文字作了補正。
校閱這部凝聚著許多同事心血的書稿時,有所感悟。一,在這一時期(2005——2006年),刑事立法工作仍是我國整個立法工作中十分活躍的一個方面,在短短的兩年時間裡,全國人大常委會相繼制定了兩個刑法修正案和三個法律解釋,我國的刑法體系伴隨著國家經濟和社會的進步而不斷發展完善。二,刑事立法工作緊扣時代發展脈搏,按照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著重解決社會的突出問題,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在以下幾個方面對刑法做了進一步的修改補充:一是,強化了對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保護,進一步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如,對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修改補充和對強迫殘疾人、未成年人乞討罪增加的規定;二是,進一步完善了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保護,如對金融犯罪所作的修改,在這些修改中,新增加的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和背信使用受託資金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都給人們留下深刻的印象,對於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和社會誠信體系的建立將產生重要的影響;三是,加大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和社會秩序的力度,完善了反腐敗的刑法制度,如對非機關工作人員受賄罪、洗錢罪、窩贓罪以及賭博罪等的修改,對於淨化社會環境,打造具有我國特色的懲治與預防並重的反腐敗體系將發揮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對刑法所作的其他一些修改也都是十分重要的。

圖書目錄

再版序
第一部分 釋 義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二章 犯罪
第一節 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二節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三節 共同犯罪
第四節 單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罰
第一節 刑罰的種類
第二節 管制
第三節 拘役
第四節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五節 死刑
第六節 罰金
第七節 剝奪政治權利
第八節 沒收財產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一節 量刑
第二節 累犯
第三節 自首和立功
第四節 數罪併罰
第五節 緩刑
第六節 減刑
第七節 假釋
第八節 時效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二編 分 則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二節 走私罪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節 金融詐欺罪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七節 侵犯智慧財產權罪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
第三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六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七節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九節 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九章 瀆職罪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附則
第二部分 附 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於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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