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孕育和誕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孕育和誕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孕育和誕生》是高銘暄創作的法學著作,1981年首次出版。

該書包括前言和總則、分則兩篇。總則5章,分則8章,和1979年刑法典體系完全一樣。該書準確地闡釋了1979年刑法典各條文的立法原意,記述了立法過程中的各種不同意見,展示了新中國第一部刑法典從起草到頒行的數十年艱難歷程。

該書是結束“文革”動亂、中國實行改革開放和建設社會主義法制新時期以後,中國大陸地區出版的第一部刑法學專著。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孕育和誕生
  • 創作年代:現代
  • 作者:高銘暄
  • 類別:法學
  • 首版時間:1981年
  • 字數:約19萬字
內容簡介,作品目錄,創作背景,作品思想,作品影響,作品評價,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該書根據作者參加刑法起草工作的筆記記錄和有關資料,按照刑法的章節條文次序;反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孕育誕生過程,特別是從刑法草案第22稿到第33稿到定稿這些主要階段在條文的起草、討論、修改過程中的有關情況和問題,並闡述了刑法條文的精神和含義。
該書分為前言、第一編總則、第二編分則等三個部分。前言中概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長達25年的起草經過及其創製的意義;第一編總則與刑法總則相對應,也分為5章,對刑法總則89個條文的起草情況及條文含義作為介述、闡釋和探究;第二編分則在概述刑法分則與總則的關係、分則各章犯罪的分類、罪狀、法定刑等分則的巨觀和共性問題的基礎上,與刑法分則相對應,設立8章對刑法中的八類犯罪,103個條文的起草情況與含義作了介述與研析。

作品目錄

前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制定經過概述
第一編 總則第二編 分則——關於刑法分則的概述
(一)關於要不要“前言”的問題
(二)我國刑法的指導思想和制定根據(第一條)
(三)我國刑法的任務(第二條)
(四)刑法的空間效力(第三條——第八條)
(五)刑法的時間效力(第九條)
第二章 犯罪
第一節 犯罪和刑事責任
(一)犯罪的概念(第十條)
(二)犯罪的故意和過失(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三)刑事責任年齡(第十四條)
(四)刑事責任能力(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五)正當防衛(第十七條)
(六)緊急避險(第十八條)
第二節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一)犯罪的預備(第十九條)
(二)犯罪的未遂(第二十條)
(三)犯罪的中止(第二十一條)
第三節 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第二十二條)
(二)共同犯罪人(簡稱共犯)的分類問題
(三)主犯(第二十三條)
(四)從犯(第二十四條)
(五)脅從犯(第二十五條)
(六)教唆犯(第二十六條)
第三章 刑罰
第一節 刑罰的種類
(一)關於要不要規定刑罰的目的問題
(二)主刑和附加刑(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
(三)非刑罰的處理方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第二節 管制
(一)關於管制的對象問題
(二)管制的期限和執行機關(第三十三條)
(三)管制的內容(第三十四條)
(四)管制的解除(第三十五條)
(五)管制刑期的計算(第三十六條)
第三節 拘役
(一)拘役的期限(第三十七條)
(二)拘役的執行(第三十八條)
(三)拘役刑期的計算(第三十九條)
第四節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一)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條)
(二)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執行方法(第四十一條)
(三)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第四十二條)
(四)關於要不要規定無期徒刑緩刑的問題
第五節 死刑
(一)死刑的適用和控制(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
(二)死刑緩期執行(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第六節 罰金
(一)判處罰金的原則(第四十八條)
(二)罰金的執行(第四十九條)
第七節 剝奪政治權利
(一)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第五十條)
(二)剝奪政治權利適用的對象(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三)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
(四)剝奪政治權利刑期的起算(第五十四條)
第八節 沒收財產
(一)沒收財產適用的原則(第五十五條)
(二)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問題(第五十六條)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一節 量刑
(一)量刑的一般原則(第五十七條)
(二)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和免除處罰(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等)
(三)要不要規定加重處罰的問題
(四)違法所得的追繳和犯罪物的沒收(第六十條)
第二節 累犯
(一)累犯的概念和構成(第六十一條)
(二)反革命累犯(第六十二條)
第三節 自首
(一)自首的概念和處罰原則(第六十三條)
(二)關於“坦白從寬”問題
第四節 數罪併罰
(一)關於數罪併罰的處罰原則問題
(二)數罪併罰的不同情況和區別對待(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
(三)關於一罪數罪等問題
第五節 緩刑
(一)緩刑適用的原則和條件(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
(二)緩刑考驗期限(第六十八條)
(三)緩刑考驗期限內的考察和撤銷緩刑的條件(第七十條)
第六節 減刑
(一)減刑的條件和限度(第七十一條)
(二)關於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已執行的刑期是否折抵的問題(第七十二條)
第七節 假釋
(一)假釋的對象和條件(第七十三條)
(二)假釋考驗期限(第七十四條)
(三)假釋考驗期限內的監督和撤銷假釋的條件(第七十五條)
(四)關於“監外執行”問題
第八節 時效
(一)規定時效的意義
(二)追訴的期限及其例外(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
(三)關於行刑時效問題
第五章 其他規定
(一)類推問題(第七十九條)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補充規定問題(第八十條)
(三)公共財產的涵義(第八十一條)
(四)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的涵義(第八十二條)
(五)國家工作人員的涵義(第八十三條)
(六)司法工作人員的涵義(第八十四條)
(七)重傷的涵義(第八十五條)
(八)首要分子的涵義(第八十六條)
(九)告訴才處理的涵義(第八十七條)
(十)刑法總則與其他刑事法律、法令的關係(第八十九條)
第一章 反革命罪
(一)反革命罪的定義(第九十條)
(二)勾結外國、陰謀危害祖國罪(第九十一條)
(三)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罪(第九十二條)
(四)策動投敵叛變或叛亂罪(第九十三條)
(五)投敵叛變罪(第九十四條)
(六)持械聚眾叛亂罪(第九十五條)
(七)聚眾劫獄、組織越獄罪(第九十六條)
(八)間諜、資敵罪(第九十七條)
(九)反革命集團罪(第九十八條)
(十)組織、利用封建迷信、會道門進行反革命活動罪(第九十九條)
(十一)反革命破壞罪(第一百條)
(十二)反革命殺人、傷人罪(第一百零一條)
(十三)反革命煽動罪(第一百零二條)
(十四)要否規定“反攻倒算罪”和“反革命偷越國境罪”問題
(十五)反革命罪中的死刑和沒收財產(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罪(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六條)
(二)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電力煤氣或其他易燃易爆設備罪(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條)
(三)破壞通訊設備罪(第一百一十一條)
(四)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或盜竊、搶奪槍枝、彈藥罪(第一百一十二條)
(五)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一十三條)
(六)廠礦重大責任事故罪(第一百一十四條)
(七)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重大事故罪(第一百一十五條)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
(一)走私罪(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
(二)投機倒把罪(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
(三)偽造、倒賣計畫供應票證罪(第一百二十條)
(四)偷稅、抗稅罪(第一百二十一條)
(五)偽造國家貨幣或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罪(第一百二十二條)
(六)偽造有價證券罪(第一百二十三條)
(七)偽造車票、船票、郵票、稅票、貨票罪(第一百二十四條)
(八)破壞集體生產罪(第一百二十五條)
(九)挪用救災救濟款物罪(第一百二十六條)
(十)假冒商標罪(第一百二十七條)
(十一)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罪(第一百二十八條)
(十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第一百二十九條)
(十三)非法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罪(第一百三十條)
(十四)其他一些罪名問題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一)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不受非法侵犯(第一百三十一條)
(二)故意殺人罪(第一百三十二條)
(三)過失殺人罪(第一百三十三條)
(四)故意傷害罪(第一百三十四條)
(五)過失致人重傷罪(第一百三十五條)
(六)刑訊逼供罪(第一百三十六條)
(七)聚眾“打砸搶”(第一百三十七條)
(八)誣告陷害罪(第一百三十八條)
(九)強姦罪(第一百三十九條)
(十)強迫婦女賣淫罪(第一百四十條)
(十一)拐賣人口罪(第一百四十一條)
(十二)破壞選舉罪(第一百四十二條)
(十三)非法拘禁罪(第一百四十三條)
(十四)非法管制他人,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第一百四十四條)
(十五)侮辱、誹謗罪(第一百四十五條)
(十六)報復陷害罪(第一百四十六條)
(十七)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第一百四十七條)
(十八)偽證罪(第一百四十八條)
(十九)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第一百四十九條)
(二十)其他一些罪名問題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一)關於侵犯財產罪是否分章的問題
(二)搶劫罪(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三條)
(三)盜竊、詐欺、搶奪罪(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
(四)敲詐勒索罪(第一百五十四條)
(五)貪污罪(第一百五十五條)
(六)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第一百五十六條)
(七)關於侵占問題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一)阻礙執行公務或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第一百五十七條)
(二)擾亂社會秩序罪(第一百五十八條)
(三)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罪(第一百五十九條)
(四)流氓活動罪(第一百六十條)
(五)脫逃罪(第一百六十一條)
(六)窩藏、包庇罪(第一百六十二條)
(七)私藏槍枝、彈藥罪(第一百六十三條)
(八)製造、販賣假藥罪(第一百六十四條)
(九)神漢、巫婆造謠、詐欺罪(第一百六十五條)
(十)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第一百六十六條)
(十一)妨害公文、證件、印章罪(第一百六十七條)
(十二)賭博罪(第一百六十八條)
(十三)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罪(第一百六十九條)
(十四)製作、販賣淫書、淫畫罪(第一百七十條)
(十五)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罪(第一百七十一條)
(十六)窩贓、銷贓罪(第一百七十二條)
(十七)盜運珍貴文物出口罪(第一百七十三條)
(十八)破壞珍貴文物、名勝古蹟罪(第一百七十四條)
(十九)破壞邊境界碑、界樁或永久性測量標誌罪(第一百七十五條)
(二十)偷越國(邊)境罪(第一百七十六條)
(二十一)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第一百七十七條)
(二十二)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罪(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十三)其他個別罪名問題
第七章 妨害婚姻、家庭罪
(一)干涉婚姻自由罪(第一百七十九條)
(二)重婚罪(第一百八十條)
(三)破壞軍人婚姻罪(第一百八十一條)
(四)虐待罪(第一百八十二條)
(五)遺棄罪(第一百八十三條)
(六)拐騙兒童罪(第一百八十四條)
(七)其他個別罪名問題
第八章 瀆職罪
(一)賄賂罪(第一百八十五條)
(二)泄露國家機密罪(第一百八十六條)
(三)玩忽職守罪(第一百八十七條)
(四)徇私枉法罪(第一百八十八條)
(五)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第一百八十九條)
(六)私放罪犯罪(第一百九十條)
(七)郵電工作人員私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第一百九十一條)
(八)其他個別罪名問題
(九)對情節輕微的瀆職罪的行政處分(第一百九十二條)

創作背景

1979年7月1日,歷時25年38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終於在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上表決通過,從而結束了新中國沒有刑法典的歷史。當時刑法學界尚未從“文化大革命”衝擊下形成的荒蕪狀態中走出來,面對這部刑法,除了法律文本和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的彭真同志在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所作的《關於七個法律草案的說明》之外,尚沒有詮釋性和解讀性的書籍可資參考。
法律出版社在知曉作者系唯一全程參與了這部法典制定的學者,擁有豐富的第一手立法資料後,就竭誠邀請作者撰寫一本有關刑法立法的著作,以解決當時的“書荒”問題。於是,作者便及時對原稿進行修改和補充,最終形成了約19萬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孕育和誕生》一書,並由法律出版社於1981年7月正式出版。

作品思想

由於作者自始自終地參加了刑法38稿的起草工作,所以在該書中詳盡地說明了每條的發展變化,如第十四條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在刑法22稿上規定不滿13歲的,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3歲不滿15歲是相對負刑事責任;15歲以上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38稿對此進行修改,把15歲一律改為16歲,13歲改為14歲,提高了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後來刑法維持了38稿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與此同時作者還闡述刑法規定變化的理由,如刑法第十六條和33稿相比,一是增加“盲人”,二是增加“免除處罰”,原因就在於盲人和又聾又啞的人一方面。並不屬於無責任能力的人,但由於他們生理上有嚴重缺陷,在接受教育方面受到限制,辨別事物的能力,總的說比健康人要差,因此“規定對他們的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是適宜的。這一規定也體現了我國刑法的革命人道主義精神”。再者,作者還闡明了現行刑法的內容及制訂意義,如刑法第六條關於對外國人犯罪的規定,為什麼法律寫了“可以適用我國刑法”而沒有寫“必須”,該書作了回答:“考慮到這種實際情況,留有靈活餘地。因為犯罪分子是外國人,而且是在國外,如果沒有為我所捕獲,或由國外引渡過來,是無法適用我國刑法對其加以懲罰的。但是根據國家主權不可侵犯原則和保護國家利益及公民權利的原則,規定本條是有必要的”。再者該書有一部分內容是作者在立法工作中的個人看法及心得體會,雖然這些內容在法律條文中找不到,但作者認為是蘊含於法律之中的。因此這些內容對理解立法精神是不無裨益的,如刑法的指導思想是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但他們思想中的哪些內容對刑法有指導作用,顯然法律條文不適合具體作出規定。

作品影響

學術價值
該書對於中國刑法起草過程及條文起草演變情況的介述,對於刑法條文的含義所作的闡釋探究,對於中國刑法及各條文精神實質的揭示,使該書成為中國刑法學領域一本具有重要的歷史價值、理論價值和實用價值的學術專著。該書出版以後,受到全國刑法理論工作者和司法實務工作者的廣泛歡迎與普遍重視,成為中國刑法學界引用率最高的著作之一。
榮譽表彰
該書於2008年獲首屆“中國法學優秀成果獎”專著類二等獎。

作品評價

當代國際法學家李浩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孕育和誕生》是我國刑法學界的一部重要著作,任何人如何欲諳熟我國刑法,是必須閱讀的。

作者簡介

高銘暄(1928—),出生於浙江省玉環縣,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主任,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總幹事,國際刑法學協會中國分會副主席、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學科組召集人等。他早在中學時期便立志獻身法制事業,1947年入浙江大學法律系,1949年轉入北京大學法律系,1951年畢業,1953年人民大學法律系研究生畢業,留校任教。他從1954年就參加新中國刑法典的起草工作,直到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頒布,長達25年,是始終參與擬定刑法的唯一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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