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制度是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沒收丁官僚資本的保險機構,取消了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的特權,建立了人民保險事業,在全國範圍內舉辦了火災保險、貨物運輸保險、運輸工具保險、人身保險等。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財經委員會先後頒布有關保險的條例。1958年後。國內保險陷於停頓,國外保險也大大壓縮。1980年起逐漸恢復。198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和198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契約條例》(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契約條例”)等法律規定了保險制度的具體內容。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是經營保險業務的專業公司,總公司設於北京,業務範圍是:承保各種財產保險、人身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以及農業保險業務;各種再保險業務;代理外國保險公司辦理對損失的鑑定和賠償等業務以及處理有關事宜;購置、租賃、交換與本公司業務有關的動產、不動產;受國家委託和經國家批准的其他業務;辦理上述業務而進行的有關事宜。設立保險企業,經營保險業務,須得到國家保險管理機關的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營業執照。國家保險管理機關是中國人民銀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