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註解與配套(第四版)》是2017年5月1日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基本介紹
- 書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註解與配套(第四版)
- 作者: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09384381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1、文本——書中收錄的法律檔案均為經過清理修改的現行有效的法律標準文本,修改的條款均按照修改決定進行了相應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確保法律統一與準確適用文本。
2、專業解讀——由國務院法制辦等立法及司法機關專業人士負責對法條、專業術語以及司法難題進行權wei解答,幫助讀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條文含義。
3、簡約實用——每個分冊都撰寫有適用導引,重點提示立法動態及適用重點、難點;套用部分可依據目錄予以查詢;配套相關規定,便於讀者查找適用。
同時,第四版還在第三版基礎上結合新的立法與司法實踐對法律做了更為實用的解答,並根據讀者的要求在“套用”部分增加最高斷阿達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導案例裁判要旨,使內容更加充實和完整。
圖書目錄
適用導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1目前我國解決民事糾紛的途徑有哪些?仲裁與訴訟相比,有哪些特點
第二條【適用範圍】
第三條【適用範圍的例外】
第四條【自願仲裁原則】
2當事人在草擬仲裁協定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第五條【或裁或審原則】
3仲裁協定對人民法院的效力體現在哪些方面
4在適用或裁或審原則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第六條【仲裁機構的選定】
5實踐中選定仲裁機構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第七條【以事實為根據、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解決糾紛的原則】
第狼鍵才八條【仲裁獨立原則】
6仲裁獨立原則排斥來自仲裁委員會本身的干涉嗎
第九條【一裁終局制度】
7當事人對人民法院駁回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再審嗎
第二章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協會
第十條【仲裁委員會的設立】
第十一條【仲裁委員會的設立條件】
第十二條【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第十三洪記民條【仲裁員的條件】
8仲裁員任職資格的取得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9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能否擔任仲裁員
第十四條【仲裁委員會與行政機關以及仲裁委員會之間的關係】
10行政機關可以對仲裁委員會進行業務指導嗎
第十五條【中國仲裁協會】
第三章仲 裁 協 議
第十六條【仲裁協定的形式和內容】
11如何判斷當事人是否在仲裁協定中選定了仲裁委員會
12當事人簽訂的多份契約中,對仲裁條款未作統一規定,如當事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此是否有管轄權
第十七條【仲裁協定無效的情形】
第十八條【對肯民己府內容不明確的仲裁協定的處理】
13當事人在原仲裁機構終止前達成仲裁協定,該機構終止後,約定提交仲裁的爭議發生,此時應當如何申請和受理仲裁
14仲裁協定中未約定仲裁機構和契約履行地的情況下,如何確定管轄權的歸屬
15當事人在仲裁協定中約定“由當地仲裁機構仲裁”,但在該地依法重新組建的仲裁機構成立前未就此重新達成補充協定的,該仲裁協定是否有效
16契約雙方當事人約定仲裁條款不明,發生糾紛後
一方當事人訴至法院的,仲裁條款是否有效?法
院應否受理
第十九條【契約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對仲裁協
議效力的影響】
17實踐中理解仲裁協定的獨立性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第二十條【對仲裁協定的異議】
18當事人對仲裁協定的效力提出異議需要符合哪些條婆企旬件
19當事人對仲裁協定效力有異議的,有權具體向哪些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提出?以哪個機構作出的結論為準
第四章仲 裁 程 序
第一節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一條【申請仲裁的條件】
20仲裁委員會怎樣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請
第二十二條【申請仲裁時應遞交的檔案】
21當事人申請仲裁可以採用口頭形式嗎?申請仲裁應當提供哪些檔案
第二十三條【仲裁申請書的內容】
22提交仲裁申請書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第二十四條【仲裁申請的受理與不受理】
第二十五條【受理後的準備工作】
23仲裁中的送達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24仲裁審理前仲裁委員會應當做好哪些準備工作
第二十六條【仲裁協定的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處理】
25人民法院審理仲裁協定效力確認案件,應當朵定應料如何審查?對於涉外仲裁協定效力的審和堡查,應當如何確定準據法
第二十七條【仲裁請求的放棄、變更、承認、反駁以及反請求】
26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應當具備哪些條件?仲裁委員會審查被申請人提出的反請求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第二十八條【財產保全】
27利害關係人在申請仲裁前是否可以申請採取保全措施?應注意哪些問題
28申請仲裁財產保全的條件具體有哪些
29仲裁財產保全的具體程式是怎樣的
30仲裁財產保全的執行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31申請仲裁財產保全錯誤的,申請人應當怎樣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仲裁代理】
第二節仲裁庭的組成
第三十條【仲裁庭的組成】
32仲裁庭與仲裁委員會有哪些區別
第三十一條【仲裁員的選任】
33在合議制仲裁庭中,仲裁員的選任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34獨任仲裁庭與合議制仲裁庭相比,各有哪些優缺點
第三十二條【仲裁員的指定】
第三十三條【仲裁庭組成情況的書面通知】
35仲裁委員會在通知當事人有關仲裁庭的組成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第三十四條【仲裁員迴避的方式與理由】
36仲裁迴避的決定應當在什麼期限內作出
第三十五條【迴避申請的提出】
37當事人申請迴避的時間有哪些要求
第三十六條【迴避的決定】
38仲裁法中的迴避是否適用於記錄人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員?迴避決定應當怎樣做出
第三十七條【仲裁員的重新確定】
39仲裁中,作出迴避決定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第三十八條【仲裁員的除名】
第三節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九條【仲裁審理的方式】
40開庭審理和書面審理各有哪些優缺點?開庭審理和書面審理各應注意哪些問題
第四十條【開庭審理的方式】
第四十一條【開庭日期的通知與延期開庭】
41實踐中延期開庭的情形有哪些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缺席的處理】
42實踐中撤回仲裁申請的表現形式有哪些?申請撤回仲裁申請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第四十三條【證據提供與收集】
43仲裁中的證據條件與種類有哪些
44在仲裁實踐中,對於證據的審查判斷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第四十四條【專門性問題的鑑定】
45仲裁中對於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第四十五條【證據的出示與質證】
46仲裁中的質證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47對於證據的審查判斷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第四十六條【證據保全】
48仲裁證據保全在執行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的辯論】
49仲裁中的辯論順序是怎樣的
第四十八條【仲裁筆錄】
50仲裁實踐中仲裁筆錄的記錄、審閱、補正和簽章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第四十九條【仲裁和解】
51仲裁和解具有哪些效力
第五十條【達成和解協定、撤回仲裁申請後反悔的處理】
52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後反悔的,能否根據原仲裁協定
申請仲裁
第五十一條【仲裁調解】
53仲裁和解與仲裁調解有哪些區別
第五十二條【仲裁調解書】
54仲裁調解書何時生效?當事人可以反悔嗎
第五十三條【仲裁裁決的作出】
55仲裁裁決的作出有哪些形式
第五十四條【裁決書的內容】
第五十五條【先行裁決】
56先行裁決一般在哪些情形下作出
57先行裁決可以適用於哪些情形
第五十六條【裁決書的補正】
58仲裁實踐中,裁決書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補正
59補正仲裁裁決書應當遵循哪些程式
第五十七條【裁決書生效】
第五章申請撤銷裁決
第五十八條【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
60在仲裁實務中,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第五十九條【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期限】
第六十條【人民法院對撤銷申請的審查與處理】
第六十一條【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後果】
61在實踐中適用撤銷仲裁裁決程式的中止制度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第六章執行
第六十二條【仲裁裁決的執行】
6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由哪個法院管轄?當事人應當提供哪些檔案和證明
第六十三條【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
63仲裁實踐中,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有哪些程式性要求
64撤銷仲裁裁決制度與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制度有哪些異同
65怎樣理解依法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情形
第六十四條【仲裁裁決的執行中止、終結與恢復】
66仲裁實踐中,中止執行仲裁裁決的事由有哪些
67恢復執行仲裁裁決的情形有哪些
68終結仲裁裁決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五條【涉外仲裁的法律適用】
69在涉外仲裁的法律適用上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第六十六條【涉外仲裁委員會的設立】
70我國的涉外仲裁委員會有哪些?分別受理哪些案件
第六十七條【涉外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的聘任】
第六十八條【涉外仲裁的證據保全】
第六十九條【涉外仲裁的開庭筆錄與筆錄要點】
第七十條【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
71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情形有哪些
72申請撤銷國內仲裁裁決與涉外仲裁裁決的有哪些主要區別
第七十一條【涉外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
73不予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的情形有哪些
第七十二條【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
74申請涉外仲裁裁決執行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75當事人向外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承認與執行我國涉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第七十三條【涉外仲裁規則】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四條【仲裁時效】
76在適用仲裁時效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第七十五條【仲裁暫行規則的判定】
第七十六條【仲裁費用】
第七十七條【本法適用的例外】
第七十八條【本法施行前制定的有關仲裁的規定的效力】
第七十九條【本法施行前後仲裁機構的銜接與過渡】
第八十條【施行日期】
配 套 法 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節錄)()
(2017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011年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錄)()
(2012年8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2009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6年8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4年1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仲裁裁決的規定()
(2015年6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我國加入《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決定()
(1986年12月2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新組建仲裁機構方案》、
《仲裁委員會登記暫行辦法》、《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的通知()
(1995年7月28日)
法務部關於印發《關於規範和加強仲裁機構登記管理的意見》的通知()
(2016年6月14日)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2014年11月4日)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2014年11月4日)
實 用 附 錄
仲裁申請書()
仲裁答辯書()
仲裁反請求申請書()
仲裁和解協定()
15當事人在仲裁協定中約定“由當地仲裁機構仲裁”,但在該地依法重新組建的仲裁機構成立前未就此重新達成補充協定的,該仲裁協定是否有效
16契約雙方當事人約定仲裁條款不明,發生糾紛後
一方當事人訴至法院的,仲裁條款是否有效?法
院應否受理
第十九條【契約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對仲裁協
議效力的影響】
17實踐中理解仲裁協定的獨立性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第二十條【對仲裁協定的異議】
18當事人對仲裁協定的效力提出異議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19當事人對仲裁協定效力有異議的,有權具體向哪些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提出?以哪個機構作出的結論為準
第四章仲 裁 程 序
第一節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一條【申請仲裁的條件】
20仲裁委員會怎樣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請
第二十二條【申請仲裁時應遞交的檔案】
21當事人申請仲裁可以採用口頭形式嗎?申請仲裁應當提供哪些檔案
第二十三條【仲裁申請書的內容】
22提交仲裁申請書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第二十四條【仲裁申請的受理與不受理】
第二十五條【受理後的準備工作】
23仲裁中的送達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24仲裁審理前仲裁委員會應當做好哪些準備工作
第二十六條【仲裁協定的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處理】
25人民法院審理仲裁協定效力確認案件,應當如何審查?對於涉外仲裁協定效力的審查,應當如何確定準據法
第二十七條【仲裁請求的放棄、變更、承認、反駁以及反請求】
26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應當具備哪些條件?仲裁委員會審查被申請人提出的反請求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第二十八條【財產保全】
27利害關係人在申請仲裁前是否可以申請採取保全措施?應注意哪些問題
28申請仲裁財產保全的條件具體有哪些
29仲裁財產保全的具體程式是怎樣的
30仲裁財產保全的執行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31申請仲裁財產保全錯誤的,申請人應當怎樣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仲裁代理】
第二節仲裁庭的組成
第三十條【仲裁庭的組成】
32仲裁庭與仲裁委員會有哪些區別
第三十一條【仲裁員的選任】
33在合議制仲裁庭中,仲裁員的選任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34獨任仲裁庭與合議制仲裁庭相比,各有哪些優缺點
第三十二條【仲裁員的指定】
第三十三條【仲裁庭組成情況的書面通知】
35仲裁委員會在通知當事人有關仲裁庭的組成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第三十四條【仲裁員迴避的方式與理由】
36仲裁迴避的決定應當在什麼期限內作出
第三十五條【迴避申請的提出】
37當事人申請迴避的時間有哪些要求
第三十六條【迴避的決定】
38仲裁法中的迴避是否適用於記錄人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員?迴避決定應當怎樣做出
第三十七條【仲裁員的重新確定】
39仲裁中,作出迴避決定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第三十八條【仲裁員的除名】
第三節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九條【仲裁審理的方式】
40開庭審理和書面審理各有哪些優缺點?開庭審理和書面審理各應注意哪些問題
第四十條【開庭審理的方式】
第四十一條【開庭日期的通知與延期開庭】
41實踐中延期開庭的情形有哪些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缺席的處理】
42實踐中撤回仲裁申請的表現形式有哪些?申請撤回仲裁申請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第四十三條【證據提供與收集】
43仲裁中的證據條件與種類有哪些
44在仲裁實踐中,對於證據的審查判斷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第四十四條【專門性問題的鑑定】
45仲裁中對於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第四十五條【證據的出示與質證】
46仲裁中的質證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47對於證據的審查判斷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第四十六條【證據保全】
48仲裁證據保全在執行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的辯論】
49仲裁中的辯論順序是怎樣的
第四十八條【仲裁筆錄】
50仲裁實踐中仲裁筆錄的記錄、審閱、補正和簽章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第四十九條【仲裁和解】
51仲裁和解具有哪些效力
第五十條【達成和解協定、撤回仲裁申請後反悔的處理】
52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後反悔的,能否根據原仲裁協定
申請仲裁
第五十一條【仲裁調解】
53仲裁和解與仲裁調解有哪些區別
第五十二條【仲裁調解書】
54仲裁調解書何時生效?當事人可以反悔嗎
第五十三條【仲裁裁決的作出】
55仲裁裁決的作出有哪些形式
第五十四條【裁決書的內容】
第五十五條【先行裁決】
56先行裁決一般在哪些情形下作出
57先行裁決可以適用於哪些情形
第五十六條【裁決書的補正】
58仲裁實踐中,裁決書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補正
59補正仲裁裁決書應當遵循哪些程式
第五十七條【裁決書生效】
第五章申請撤銷裁決
第五十八條【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
60在仲裁實務中,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第五十九條【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期限】
第六十條【人民法院對撤銷申請的審查與處理】
第六十一條【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後果】
61在實踐中適用撤銷仲裁裁決程式的中止制度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第六章執行
第六十二條【仲裁裁決的執行】
6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由哪個法院管轄?當事人應當提供哪些檔案和證明
第六十三條【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
63仲裁實踐中,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有哪些程式性要求
64撤銷仲裁裁決制度與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制度有哪些異同
65怎樣理解依法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情形
第六十四條【仲裁裁決的執行中止、終結與恢復】
66仲裁實踐中,中止執行仲裁裁決的事由有哪些
67恢復執行仲裁裁決的情形有哪些
68終結仲裁裁決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五條【涉外仲裁的法律適用】
69在涉外仲裁的法律適用上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第六十六條【涉外仲裁委員會的設立】
70我國的涉外仲裁委員會有哪些?分別受理哪些案件
第六十七條【涉外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的聘任】
第六十八條【涉外仲裁的證據保全】
第六十九條【涉外仲裁的開庭筆錄與筆錄要點】
第七十條【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
71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情形有哪些
72申請撤銷國內仲裁裁決與涉外仲裁裁決的有哪些主要區別
第七十一條【涉外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
73不予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的情形有哪些
第七十二條【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
74申請涉外仲裁裁決執行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75當事人向外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承認與執行我國涉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第七十三條【涉外仲裁規則】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四條【仲裁時效】
76在適用仲裁時效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第七十五條【仲裁暫行規則的判定】
第七十六條【仲裁費用】
第七十七條【本法適用的例外】
第七十八條【本法施行前制定的有關仲裁的規定的效力】
第七十九條【本法施行前後仲裁機構的銜接與過渡】
第八十條【施行日期】
配 套 法 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節錄)()
(2017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011年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錄)()
(2012年8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2009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6年8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4年1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仲裁裁決的規定()
(2015年6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我國加入《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決定()
(1986年12月2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新組建仲裁機構方案》、
《仲裁委員會登記暫行辦法》、《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的通知()
(1995年7月28日)
法務部關於印發《關於規範和加強仲裁機構登記管理的意見》的通知()
(2016年6月14日)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2014年11月4日)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2014年11月4日)
實 用 附 錄
仲裁申請書()
仲裁答辯書()
仲裁反請求申請書()
仲裁和解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