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解讀》是2016年1月1日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童衛東、黃海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解讀
  • 作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童衛東、黃海華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09371411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12月2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明確在全國統一實施全面二孩政策,並對獎勵保障等配套制度作了調整完善。會議決定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明確在全國統一實施全面兩孩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明確在全國統一實施全面兩孩政策,並對獎勵保障等配套制度作了調整完善。全國人大法工委結合新法修改內容,逐條解讀法律內容。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基本國策】
第三條 【實行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與提高婦女素質和地位相結合】
第四條 【推行計畫生育工作要求】
第五條 【政府職責】
第六條 【部門職責】
第七條 【社會團體、組織和公民的協助責任】
第八條 【計畫生育工作獎勵】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 【人口發展規劃的編制】
第十條 【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方案的制定與實施】
第十一條 【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方案規定的措施】
第十二條 【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機關、部隊及其他社會組織的職責】
第十三條 【宣傳教育】
第十四條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的管理原則】
第十五條 【工作經費】
第十六條 【科學研究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七條 【公民的生育權利與義務】
第十八條 【生育政策】
第十九條 【國家保障公民知情選擇權及手術安全】
第二十條 【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
第二十一條 【免費享受計畫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二條 【保護婦女生育自由和女嬰權益】
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三條 【對計畫生育夫妻的獎勵】
第二十四條 【與計畫生育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
第二十五條 【符合規定生育的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對生育婦女的保護、幫助和補償】
第二十七條 【對原計畫生育家庭的獎勵扶助】
第二十八條 【對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的優待】
第二十九條 【獎勵措施的制定】
第五章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條 【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
第三十一條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網路】
第三十三條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範圍】
第三十四條 【指導選擇避孕措施,鼓勵新技術、新藥具的研用和推廣】
第三十五條 【嚴禁非醫學需要鑑定胎兒性別以及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法施行計畫生育手術、胎兒性別鑑定、人工終止妊娠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偽造、變造、買賣計畫生育證明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章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治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計畫生育工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不履行協助計畫生育管理義務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二條 【對違法生育人員的行政和紀律處分】
第四十三條 【拒絕、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有關行政法規的制定】
第四十六條 【軍隊具體執行辦法的制定】
第四十七條 【施行日期】
附錄
一、法律規定(附新舊對照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
(2015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修正前後對照表
二、2015年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修正背景資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見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的審議報告
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
三、相關政策檔案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畫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
(2015年12月31日)
四、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2009年8月27日)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
(2002年8月2日)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
(2004年12月10日)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
(2009年5月11日)
病殘兒醫學鑑定管理辦法
(2002年1月18日)
關於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
(2002年11月29日)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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