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發的命令。

按照簽發次序形成若干主席令,本詞條收錄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簽發的第三十七號主席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七號)
  • 外文名: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o.37)
  • 簽署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類別: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法律規定,簽發情況,第六屆,第七屆,第八屆,第九屆,第十屆,第十一屆,第十二屆,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簽發情況

第六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1986年4月1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6年4月12日

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式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1990年1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90年12月28日

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七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1995年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5年2月28日

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0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2000年10月31日

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七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05年7月1日的決定:
一、免去張福森的法務部部長職務;
任命吳愛英(女)為法務部部長。
二、免去鄭斯林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長職務;
任命田成平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5年7月1日

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10年10月28日

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5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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