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0號,於2004年3月1日經部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2004年6月2日發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1995年1月26日發布的《中外合作辦學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而制定。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設立、活動及管理中的具體規範,以及依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和自學考試助學、文化補習、學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審批與管理,適用本辦法。全文共六章六十三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
- 時間:2004
- 總條數:63
- 檔案號:第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