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殖民者炮製的干涉中國內政、策劃西藏獨立、陰謀侵占西藏的會議。會議於1913年10月~1914年7月在印度的西姆拉(今喜馬偕爾邦境內)召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英藏西姆拉會談
- 召開時間:1913年10月~1914年7月
- 召開地點:印度的西姆拉
- 目的:策劃西藏獨立、陰謀侵占西藏
簡介,會議內容,會議進程,背景,西藏條件,中方條件,英方“調停約稿”,會議結果,
簡介
英國殖民者炮製的干涉中國內政、策劃西藏獨立、陰謀侵占西藏的會議。會議於1913年10月~1914年7月在印度的西姆拉(今喜馬偕爾邦境內)召開。與會者包括中國中央政府的代表、西藏宣撫使陳貽範,中國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 、十三世達賴特使倫欽夏托拉,英國政府代表、英印殖民政府外交政務
秘書H.麥克馬洪。 基於策劃西藏獨立的目的,麥克馬洪在會議期間提出劃分“內藏”、“外藏”和中國內地與西藏之間的界線問題 ,即所謂“中藏邊境事宜”。麥克馬洪和倫欽夏托拉又在會下私自商討不丹和緬甸間的中印東段邊界走向。麥克馬洪提出一條邊界線,畫在比例為1英寸(1英寸=2.54厘米)等於8英里(1英里=1.6093千米)的地圖上。1914年3月24日 ,倫欽夏托拉背著中國中央政府的代表在德里同麥克馬洪秘密換文,接受了麥克馬洪提出的上述邊界線。秘密換文中未就麥克馬洪線走向作任何文字說明,亦未提出劃線依據。
麥克馬洪為會議準備了一份備有附圖的條約草案。該圖用藍線標明擬議中的內外藏界線,用紅線標明中國西藏地區同內地的分界線,並將紅線南端延伸成弧形,用秘密換文中的麥克馬洪線取代了中印東段邊界的傳統習慣線,因而將中印邊界東段邊界線悄悄向北推移約96千米。該線西起不丹邊境,向東延伸,在中印東段邊境地區,把歷來屬於中國、面積達9萬平方千米的地區劃歸英屬印度。麥克馬洪利用這種欺騙手段將麥克馬洪線塞進西姆拉會議條約草案之中,並誘使陳貽範在條約草案和附圖上“畫行”(即草簽)。陳當即聲明,正式簽約需在接獲中央政府命令後方可進行。中國中央政府電飭陳貽範不承認麥克馬洪同倫欽夏托拉秘密簽訂的一切條約和文牘,並立即聲明取消草簽。麥克馬洪亦承認 ,未能使中國政府“正式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已於近期否認會議合法性。
會議內容
1914年,中國政府提議在倫敦召開會議,合理解決西藏問題。當時,因英國殖民勢力已完全控制了西藏地方政權,因此英國在同意召開“西藏問題會議”的同時,要求西藏地方政府也派代表與會,並將會議地點定在印度的西姆拉,這就是所謂的中英藏“西姆拉會議”。會上,英方代表亨利·麥克馬洪在一張地圖上隨意劃了一條線,將中國一塊約 9萬平方公里的土地劃歸印度,並逼迫中國談判代表陳貽範在未經清政府同意的情況下,簽署了條約草案。
“麥克馬洪線”在法律上是非法的,在劃界的原則上也很隨意,因此並不符合任何一條劃界原則。印度政府事後曾稱“麥線”符合分水嶺原則,但分水嶺原則僅是劃界中考慮的一個原則,種族、文化原則比分水嶺原則更具重要性。何況“麥線”將闐河水系和雅魯藏布江水系攔腰切斷;從地理上講該地區南北坡度不大、易於通行,是連線中國新疆和西藏的唯一通道,而再往西行卻是高聳入雲的喀喇崑崙山脈,極難通行。因此,“麥線”也不符合分水嶺原則。這一點,就連印度政府後來也並不否認。
由於“麥線”的非法性,使得這個邊界線的炮製者不敢公開承認它的合法存在。1929年英印政府出版的《艾奇遜條約集》,承認中國代表未在條約上正式簽字。此後20年中,英國《泰晤士報》出版的地圖集中也未標出“麥線”,中印邊界仍然是在喜馬拉雅山南麓一線,這同中國的主張完全一致。
1935年,英印政府在《艾奇遜條約集》中收入了《西姆拉條約》,並在《泰晤士世界地圖集》上畫出了“麥線”的具體位置。新版《艾奇遜條約集》第十四卷,實際出版於1937年,但為遮人耳目,他們弄虛作假,冒充是1929年版本,而將最初版本全部收回銷毀。幸運的是,初版《艾奇遜條約集》尚有一本存於哈佛大學圖書館,由此使英國政府作偽證的罪行,昭然於天下。
“麥線”位置雖在地圖上標出來了,但英印當局並不敢將其作為中印正式邊界,而是註明“未經標界”。就連後來(1938年)印度測量局發行的西藏地圖,也仍標明“麥線”以南的達旺屬於西藏。即使是1946年出版的尼赫魯《印度的發現》一書,仍然標明印度的邊界位於喜馬拉雅山南麓。
因為他們內心清楚,這種在書本上偷偷摸摸做手腳的行為不光彩,也不具備法律效力,根本否認不了西藏地方政府對達旺長期行使行政權力的客觀事實。所以不久,印度便對達旺地區進行實地考察,並向當地居民徵收賦稅,但當印度巡邏隊到達達旺時,西藏地方政府立即向英方提出抗議,要求英方人員撤走。最後,英國殖民通過武力趕走了西藏地方當局的管理機構,在達旺等地建立了他們的哨所。“麥線”的炮製,實際成為中印邊界爭端的另一起因。
會議進程
背景
英國在十九世紀中葉控制了整個印度之後,又進一步步步進逼,力圖攫取青藏高原,進一步稱霸世界。於1888、1903年兩次發動了侵略西藏的戰爭。1904年攻陷拉薩,大肆燒殺搶掠,迫使清朝中央政府和拉薩地方政府簽訂了喪權辱國的拉薩條約。拉薩條約第十條,實際上宣告西藏為英國的獨占勢力範圍。
弱國無外交。1913年,英國又進一步脅迫中國中央政府同意在印度的西姆拉舉行中、英、藏三方會談。西姆拉會議於1913年10月13日在印度的西姆拉召開。1914年7月3日,會議破裂。出席會議的英方首席代表是英屬印度政府外交秘書亨利?麥克馬洪,中方首席代表是中國中央政府駐藏宣撫使陳貽範,西藏地方當局首席代表是首席噶倫倫欽夏扎。
西藏條件
在會議開始前,英國代表通過威脅利誘將西藏代表牢牢控制在手中。會議一開始,西藏地方代表倫欽夏扎果然按照事先與英方商量好的計畫,首先提出了六項要求。它們是:(一)今後中藏互不干涉對方之權利,確定西藏為獨立國家,達賴喇嘛為西藏之政教君主。中英於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4月27日)在北京簽訂條約時,因無西藏代表 及其蓋印,故而無效。非三國所宜遵行者(按:1906年中英條約承認中國在西藏享有主權)。(二)中國和西藏的邊界,東北以西寧所屬梅如崗立石處為界,然後沿東自馬欽繃然雪山的河水向東迄於黃河頭曲;東南以建昌的白塔為界。具體的邊界是;北為崑崙山、阿爾旦達山、沿柴達木嶺至荷西里嶺,自巴康妥山嶺至青海北面之巴拿馬噶宋地方,經中國的甘肅省邊界;旋折向南轉經東南,包括果洛、霍爾科(即甘孜一帶)瞻對(今四川新龍縣)、四川與雲南之交界處,又循西藏邊界向西至日瑪山(紅山)為止。近期被漢方逐步侵占的這些地方,新取名為西康。上述諸境土地系歸屬西藏,居民亦系藏人,今後鹹歸西藏政府所有,歷年所收稅款亦應退還西藏政府。(三)有關英藏通商方面,西曆1893年12月5日及1908年4月20日訂立之條約,由英國政府與西藏政府磋商,進行互利修改,不與中國相干。(由)由於以往互生惡感之兩民族將來雜居一地必多齟齬,中國既不在西藏徵稅,中國官兵駐藏將擾西藏政府、百姓眾生,為目前及長遠相安之計,今後不準中國大臣、官員、軍隊、百姓等入藏僑居。中國商人非持有西藏政發給之護照者,不得入藏。(五)第十三世達賴喇嘛曾前往蒙古傳播佛教,並與僧徒有約;其活佛哲布尊丹巴的轉世法身,下屬法師,官員派充,所有委派之下發,悉由達賴喇嘛繼續行之。蒙古、中國有僧徒入藏及以財物布施寺院者,蒙古、中國地區之佛教僧徒尊達賴喇嘛為教主者,仍一律按舊規行之。(六)中國官兵、百姓勒索、搶掠西藏政府之財物,掠取瞻對各縣之物資、稅款,對德格地方的藏政府百姓及尼泊爾、拉達克商人等之屠殺、財物之搶劫、房屋之焚燒毀壞等,西藏不能受此虧耗,中國應立字據儘速予以賠償。
中方條件
倫欽夏扎提出的上述要求,實際上是想把西藏、青海和四川西部的大片領土從中國分割出去,製造“獨立”,使之成為英帝國主義的殖民地。陳貽範對此當然不能同意。他請示北洋政府後提出一個共有七條內容的提案。其內容如下:
(一)締約各方一致同意承認西藏為中國領土之一部分。對此,西藏政府與英國政府不得製造糾葛。過去中國對西藏之統治西藏仍需照舊予以尊重。對此,英國政府應作出承諾。中華民國允準不將西藏改為中國的行省。英國政府亦不得將西藏或西藏之部分地區劃入英國範圍。
(二)中華民國政府得委派長官一人常駐拉薩,其許可權與待遇仍按舊例;並得設衛隊2600名,其中1000名駐紮拉薩,其餘1600名由該長官斟酌分駐各處。
(三)西藏在外交、軍事方面均應按中國之指示辦理,非經過中國政府同意,不得與任何外國進行交涉。但根據1904年9月7日英藏條約第5款所載(並經1906年中英“藏印續約”所肯定),對英國商務委員與西藏官員會晤有關商務事宜等,不予限制。
(四)西藏官員、百姓因心向漢方而身遭監禁,產業被封者,西藏允許一律釋放、給還。
(五)西藏方面所提之第五項要求,可以進行商談。
(六)前訂之通商條約,即1893年12月5日及1908年4月20日之通商章程條約,如需進行修改,應由締約各方按照1906年4月27日中英“藏印續約”第三款之規定商議修改。
(七)關於中藏邊界,現附上表明大體界線的略圖一份。
這七條方案基本上否定了“西藏獨立”的意圖。由於兩個提案相差較大,引起激烈爭論。這時英國代表也按事先商定的作法,以中國調解人自居,提出了所謂的“折衷”方案,把中國藏族居住的所有地區都納入他的討論範圍,將其劃分為“內藏”和“外藏”兩部分。“內藏”包括青海、甘肅、四川、雲南等省的藏族居住區,由中國政府直接管轄;“外藏”包括西藏和西康西部地區,實行“自治”。這個“折衷”方案的目的,實質上是妄圖先行將“外藏”從中國分割出去,將其置於英國控制之下,以西藏“自治”為名,行西藏獨立之實。
英方“調停約稿”
西姆拉會議所公開宣稱的目的本來很明確。用英國人的話來說,就是“試圖就中國和西藏邊界諸事項獲得一個解決辦法”。於是英國代表,以調停中藏兩方爭執為由提出了一個“調停約稿”。該約稿共十一條,其主要內容有:
(一)英國和中國雙方承認中國對西藏的宗主權並承認外藏進行自治。中國承諾不將西藏改為一個行政省,英國承諾不秉並西藏或其任何一部分。
(二)中國承諾不向外藏派駐軍隊和文武官員,並且不在外藏建立殖民地。英國承諾不向西藏派駐文武官員(據1904年英藏條約所派人員除外)和部隊(商務代理衛兵除外),並且不在西藏建立殖民地。
(三)中國和西藏承諾不在彼此之間或與任何其它國家(英國除外)進行有關西藏的談判或簽訂協定。
(四)1893年和1908年西藏貿易章程從此作廢。西藏承諾與英國重新談判,為外藏簽訂新的貿易章程。
(五)英國駐江孜代理及其衛隊在必要時可以訪問拉薩。
(六)為此條約之目的,附圖上的紅線和藍線分別表明西藏的邊界及內外藏的分界線。西藏政府在內藏仍保有選擇和任命各寺院活佛及管理一切宗教事務的權利。
會議結果
根據這些內容,英國實質上是企圖把西藏變為它的保護國。對此,陳貽範當然不會贊同。在開始談判時,中方不同意使用內外藏的提法,但在英方的壓力下,中方代表不僅同意了這一提法,而且對內藏範圍一再讓步,後退三千餘里。但是由於全國人民反對,袁世凱政府始終不敢放棄中國對西藏的主權。對此,英方不是對正式條約草案的本文內,而是在附屬檔案上加寫了“西藏為中國領土的一部分”這一詞語,作為讓步,要求中方簽署條約。陳貽範仍不同意,英國代表麥克馬洪乃以最後通牒的口吻說,如中方再不接受英方草案,即宣布會議破裂,英國則將條約草案中之第二條和第四條全部刪去(即有關中國在西藏享有宗主權和可派大員駐拉薩並帶300人以內衛隊的條款),直接與西藏訂約。在此情況下,陳貽範為不使中英關係破裂,被迫於1914年4月27日在條約上草簽,但聲明草簽與正式簽字不同,他必須請示中國政府批准後才能正式簽署。當時英方也表示同意。在英方擬訂的條約草案為國人知道後,全國各地群起反對,尤以四川、青海、新疆和雲南等省最為激烈。袁世凱政府感到眾怒難犯,便一方面指示陳貽範不要正式簽字,一方面向英國駐華使館遞交一項備忘錄,聲明陳貽範的草簽只是他個人行為,是無效的。1914年7月3日陳貽範在最後一次三方會議上宣布了中國政府的訓示:拒絕在所謂“西姆拉條約”上籤字,並且發表聲明:“凡英國和西藏本日或他日所簽訂的條約或類似的檔案,中國政府一概不能承認”。中國政府同時將此立場照會英國政府。會議終於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