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體育運動學校設定標準(試行)

為加強對中等體育運動學校的巨觀管理,促進學校建設,保證教育質量,提高辦學效益早培養高水平競技體育人才,根據體育、教育的特點,制定《中等體育運動學校設定標準(試行)》。該《設定標準(試行)》於2001年11月1日由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以體群字〔2001〕167號印發。《設定標準(試行)》共11條,頒發之日起試行。2011年9月2日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體青字〔2011〕88號印發《中等體育運動學校設定標準》,決定廢止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2001年11月1日制定的《中等體育運動學校設定標準(試行)》(體群字〔2001〕167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等體育運動學校設定標準(試行)
  • 字號:體群字〔2001〕167號
  • 發布單位: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
  • 發布時間:2001年11月1日
中等體育運動學校設定標準(試行),中等體育運動學校設定標準,

中等體育運動學校設定標準(試行)

(2001年11月1日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體群字〔2001〕167號印發)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等體育運動學校的巨觀管理,促進學校建設,保證教育質量,提高辦學效益早培養高水平競技體育人才,根據體育、教育的特點,特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設定中等體育運動學校要有學校章程和必須的管理制度,要依法辦學。
第三條 設定中等體育運動學校,須配備有較高思想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熟悉體育教育的學校領導。、校長應具有從事三年以上學校教育、體育工作的經歷,校長及主管教學、訓練副校長需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其他校級領導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
第四條 設定中等體育運動學校,須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學、訓練、管理和科研、服務工作機構。
第五條 設定中等體育運動學校,要有基本的辦學規模。學校在校生一般不少於300人(其中,運動班學生所占比例不少於60%)。
第六條 設定中等體育運動學校。,須有與學校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教練員隊伍。專兼職教師一般不少於20人(其中,專職教師所占比例不少於80%),專任教練員一般不少於22人。專業課、文化課教師必須依法具備教師資格。
第七條 設定中等體育運動學校,須有與辦學規模和專業設定相適應的校園、校舍和設施。
校園(不含教職工宿舍和相對獨立的附屬機構)占地面積不少於3萬平方米(約45畝)。
校舍(不捨教職工宿舍和相對獨立的附屬機構);建築面積不少於1.5萬平方米。
基礎訓練設施:須有?田徑場和綜合素質訓練房。
設有田徑項目的學校應具有400米標準田徑場;未開設田徑項目的學校應具有200米以上環型跑道田徑場。
專項訓練設施:須有與學校開設運動項目(專業)所需要的場、館、房等設施、設備。
科研設施設備:必須具有保證科學選材、科學訓練所必須的科研設施與設備,並配有專兼職科研人員。
圖書館和閱覽室:要適應辦學規模,滿足教學、訓練需要。適用印刷圖書生均不少於30冊,報刊種類50?種以上。教師閱覽(資料)室和學生閱覽室的座位數應分別按不低於教職工總數的20%和學生總數的10%設定。
教學實驗設施設備:必須具有與專業設定相匹配滿足教學需求的實驗設施和儀器設備;要具有能夠套用現代教育技術手段,實施現代遠程職業教育教學與管理信息化所需要的軟、硬體設施、設備。
第八條 設定中等體育運動學校,須具備符合國家與地方教育、體育行政部門要求的教育教學檔案。
第九條 中等體育運動學校的辦學經費應依據國家《教育法》、《體育法》、《職業教育法》和地主有關法規多渠道籌措落實。設定學校所需基本建設投資和正常教學、訓練、科研、後勤等各項工作所需的經費,須有穩定,可靠的來源和切實的保證。
第十條 本標準為設定中等體育運動學校的最低標準,原則上適用於全國各中等體育運動學校。
第十一條 本標準自頒發之日起試行。

中等體育運動學校設定標準

(2011年9月2日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體青字〔2011〕88號印發)
第十三條 本標準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2001年11月1日制定的《中等體育運動學校設定標準(試行)》(體群字〔2001〕16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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