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歐潛力價值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中歐潛力價值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是中歐基金髮行的一個混合型的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中歐潛力價值靈活配置混合
  • 基金類型:混合型
  • 基金狀態:正常
  • 基金公司:中歐基金
  • 基金管理費:1.50%
  • 首募規模:2.76億
  • 託管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001810
  • 成立日期:20150930
  • 基金託管費:0.25%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在有效控制投資組合風險的前提下,通過積極主動的資產配置,力爭獲得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收益。

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以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發行上市的股票)、固定收益類資產(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中小企業私募債、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分離交易可轉債、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含超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質押及買斷式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及現金等)、衍生工具(權證、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等)以及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允許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投資策略

1、大類資產配置策略
根據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理念和投資範圍,採用戰術型資產配置策略。即不斷評估各類資產的風險收益狀況,以調整投資組合中的大類資產配置,從變化的市場條件中獲利。並強調通過自上而下的巨觀分析與自下而上的市場趨勢分析有機結合進行前瞻性的決策。
2、行業配置策略
動態研究行業基本面、景氣周期變化形成行業投資價值評價,參考國際競爭力比較因素,形成行業配置。
3、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主要採取自下而上的主動投資管理策略,精選價值被低估的個股,對公司的歷史沿革、財務狀況、盈利能力及前景、資產及權益價值等進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分析,反覆推敲測算公司的合理價值;自上而下判斷公司所在行業在長周期中所處的位置以配合對公司合理價值的評估,注重安全邊際,選擇能為投資者持續創造價值的股票;同時輔以合理價值發現和被市場認同的觸發因素判斷,提高選股的有效性。
4、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考察國內巨觀經濟景氣周期引發的債券市場收益率的變化趨勢,採取利率預期、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線策略等積極投資策略,力求獲取高於業績比較基準的回報。
5、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主要選擇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股指期貨契約。本基金力爭利用股指期貨的槓桿作用,降低股票倉位頻繁調整的交易成本。
6、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國債期貨作為利率衍生品的一種,有助於管理債券組合的久期、流動性和風險水平。基金管理人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對巨觀經濟形勢和政策趨勢的判斷、對債券市場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構建量化分析體系,對國債期貨和現貨的基差、國債期貨的流動性、波動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標進行跟蹤監控,在最大限度保證基金資產安全的基礎上,力求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7、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本基金對資產支持證券從五個方面綜合定價,選擇低估的品種進行投資。五個方面包括信用因素、流動性因素、利率因素、稅收因素和提前還款因素。而當前的信用因素是需要重點考慮的因素。
8、中小企業私募債投資策略
與傳統的信用債券相比,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由於以非公開方式發行和轉讓,普遍具有高風險和高收益的顯著特點。本基金將運用基本面研究,結合公司財務分析方法對債券發行人信用風險進行分析和度量,選擇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更優品種進行投資。具體為:①研究債券發行人的公司背景、產業發展趨勢、行業政策、盈利狀況、競爭地位、治理結構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業的長期運作風險;②運用財務評價體系對債券發行人的資產流動性、盈利能力、償債能力、成長能力、現金流水平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評估發行人財務風險;③利用歷史數據、市場價格以及資產質量等信息,估算私募債券發行人的違約率及違約損失率;④考察債券發行人的增信措施,如擔保、抵押、質押、銀行授信、償債基金、有序償債安排等;⑤綜合上述分析結果,確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場的相對失衡,選擇具有投資價值的品種進行投資。
9、權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的權證投資以控制風險和鎖定收益為主要目的。在個券層面上,本基金通過對權證標的公司的基本面研究和未來走勢預判,估算權證合理價值,同時還充分考慮個券的流動性,謹慎進行投資。

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2、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3、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4、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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