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柬關於相互承認船舶證書的換文是由高棉在1962年02月09日,於金邊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海運
- 簽訂日期:1962年02月09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換文
- 簽訂地點:金邊
高棉王國政府外交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向高棉王國政府外交部致意,並榮幸地申述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了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高棉王國之間的經濟合作,並促進兩國商船的友好往來,建議雙方承認各自主管機關簽發的船舶證書並交換該證書的樣本。
如蒙外交部向大使管轉達王國政府對上述建議的意見,則不勝感謝。
順致崇高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高棉王國大使館
(印)
1962年2日9於金邊
(二)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駐高棉王國大使館
高棉王國政府外交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致意,根據大使館1962年2月9日和4月26日CBD/18/62和34/62號的來照,榮幸地通知大使館:王國政府對於中國政府關於相互承認由兩國政府任何一方主管部門頒發的航行證書並互換上述證書的樣本的建議,並無反對意見。
外交部順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重申崇高的敬意。
高棉王國政府外交部
(印)
1962年5月23日於金邊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向高棉王國政府外交部致意,並榮幸地申述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了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高棉王國之間的經濟合作,並促進兩國商船的友好往來,建議雙方承認各自主管機關簽發的船舶證書並交換該證書的樣本。
如蒙外交部向大使管轉達王國政府對上述建議的意見,則不勝感謝。
順致崇高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高棉王國大使館
(印)
1962年2日9於金邊
(二)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駐高棉王國大使館
高棉王國政府外交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致意,根據大使館1962年2月9日和4月26日CBD/18/62和34/62號的來照,榮幸地通知大使館:王國政府對於中國政府關於相互承認由兩國政府任何一方主管部門頒發的航行證書並互換上述證書的樣本的建議,並無反對意見。
外交部順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重申崇高的敬意。
高棉王國政府外交部
(印)
1962年5月23日於金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