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朝兩國國境間的鐵路橋樑養護工作臨時議定書

中朝兩國國境間的鐵路橋樑養護工作臨時議定書是由朝鮮在1954年06月07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朝兩國國境間的鐵路橋樑養護工作臨時議定書
  • 條約分類:鐵路
  • 簽訂日期:1954年06月07日
  • 生效日期:1954年07月07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 簽訂地點: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兩國鐵路為分別負責兩國間的鴨綠江兩座江橋及圖們江一座江橋的維修、大修工作,以保證橋樑狀態的持久良好及鐵路運輸不間斷地安全運行,臨時協定如下:
甲、江橋的養護工作
第一條
江橋養護工作的分界:
1.安東站至新義州站間鴨綠江正橋。共桁梁十二孔。從中國方起數第六號橋墩、亦即從朝鮮方起數第六號橋墩中心劃分;中朝雙方各管轄桁梁六孔。
2.輯安站至滿浦站間鴨綠江正橋。共桁梁三孔、鈑梁十七孔。從中國方起數第十一號橋墩、即從朝鮮方起數第九號橋墩中心劃分;中方管轄鈑梁十一孔,朝方管轄桁梁三孔、鈑梁六孔。
3.圖們站至南陽站間圖們江正橋。共鈑梁廿一孔。從中國方起數第十一號橋墩、即從朝鮮方起數第十號橋墩中心劃分;中方管轄鈑梁十一孔、朝方管轄鈑梁十孔。
作為以上三座橋樑養護分界的一個橋墩,為維修、大修工作之便利,整個地由中方鐵路負責養護。
第二條
上述三座鐵路江橋的維修工作應在一九五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前辦理交接完畢,八月一日起由兩國鐵路分別管理。交接工作由雙方國境鐵路管理局各派有關人員組織聯合委員會負責辦理之。應歸朝方負責維修之橋樑由中方根據現在技術狀態作成交接記錄,經雙方代表簽字後分別報告兩國鐵路中央機關備案。
第三條
交接後各該橋的養護工作,應分別按本國鐵路所頒布的規章命令執行。
第四條
如因進行橋樑及線路上部構造物的養護工作,而須封鎖線路或臨時限制列車運行速度時,由請求方的工務段長事先取得其上級批准後,再經由國境站長向對方國境站長提出。
第五條
如因洪水、流水及其他意外災害致使任何一方橋樑發生危及行車安全的情況時,應即由一方工務部門通過本國國境站向對立提出,停止列車運行,以保障行車安全,同時雙方均應向自方主管上級報告災害情況。一方得根據對方的請求,立即派人攜帶必要的工具、材料幫助搶修,儘速恢復。
橋樑恢復後,由協助方的工務段長,將其協助搶修所消耗的工具、材料及所用的勞動力作成便紙記錄二份,送經請求方的工務段長簽證後,雙方各執一份。然後由協助方工務段長報由自方主管部門編制賬單三份向請求方辦理清算。
第六條
關於運轉中斷、事故處理、救援列車及雙方對事故損失的責任等,均按一九五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的中朝國境鐵路協定辦理。
第七條
為保持各江橋的列車容許速度之統一,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決定提高或降低速度。如須變更現行之運行速度時,必須經過橋樑檢定或必要的檢查後,由一方國境鐵路管理局提出變更速度的根據,通過對方國境鐵路管理局長同意後始可變更。
乙、江橋的一九五四年基本建設和大修工程
第八條
一九五四年度中朝國境三座鐵路江橋的大修及基本建設工程,其計畫、設計、施工統由中國鐵路負責,並應於本年內完成之。
第九條
一九五四年度大修及基本建設工程的主要工程項目及概算如下:
1.安東新義州間正橋:加固橋墩一座,橋樑油漆2000噸,新設木欄桿945公尺,總計大修費14.9億。
2.輯安滿浦間正橋:加固橋墩五座,修復橋台、橋墩各一座,修復桁梁三孔,鈑梁一孔,新制鈑梁一孔,修理橋面190公尺,橋樑油漆742噸及人行道欄桿190公尺,總計基本建設費56億。
3.圖們南陽間正橋:橋樑油漆452噸,更換橋面218.5公尺,墩台護基440立方公尺,防水堤石籠護坡935立方公尺,總計大修費9.3億。
以上所列之工程概算總計人民幣80.2億。
以上工程費用應根據完工後實際支出款額由中朝兩國平均負擔,朝方應負擔之費用先由中國政府墊付,於工程竣工驗收後,由中方根據工程決算向朝方辦理清算,列入一九五五年度中國援朝費內。
第十條
以上各工程全部完工後,應由中方通知朝方,商定驗收日期,雙方派出有關人員組織驗收交接委員會辦理基本建設及大修工程的驗收交接工作。
第十一條
驗收時以設計檔案、中國鐵道部橋隧大修技術驗收標準(草案)及基本建設工程暫行驗收標準為依據,驗收合格後應即做出驗收報告,分報兩國鐵路中央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為進行上項橋樑、線路的基本建設和大修工程的修建工人、技術人員及工程領導人員須持有自方國境鐵路管理局長發給貼有本人像片及通行區間的修橋工作證,檢查機關按證放行。
該項證件樣式由發行鐵路局送有關國境站的邊防檢查機關一份備查。
其他一般養護橋樑、線路人員通過國境時,則按中朝國境鐵路協定附屬檔案第一號辦理。
丙、兩國間的便橋便線
第十三條
輯安滿浦間便橋便線於正橋修復後拆除,安東新義州間便橋便線亦應拆除,拆除後便橋下部構造物及便線路基由兩國鐵路分別負責看管。
以上各便橋便線的建築材料拆除後由中方保管。
第十四條
本議定書於一九五四年六月七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均以中文及朝鮮文書就,兩種文字的條文均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
本議定書自簽字之日起,經過一個月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鐵道部代表交通省代表
糜鏞崔東善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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