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解決山東懸案條約

中日解決山東懸案條約

中日解決山東懸案條約是1922年2月4日中日雙方簽訂的條約,使中國在山東的主權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日解決山東懸案條約
  • 簽訂時間:1922年2月4日
  • 內容:日本歸還青島和山東主權
  • 簽約雙方:中日
內容,附約,背景,歷史意義,

內容

山東國恥紀念大會血書中國、日本彼此極願以友誼,按照共同利益,解決關於山東各懸案,因決定訂立一解決各該問題之條約。為此簡派全權:
大中華民國大總統特派全權公使施肇基、全權公使顧維鈞、前司法總長王寵惠;大日本帝國大皇帝特派海軍大臣加藤、全權大使幣原、外務省次官埴原;
各全權將所奉全權證書互相校閱,均屬妥洽,議定條例如下:
第一節:膠州德國舊租借地之交還
第一條:日本應將膠州德國舊租借地交還中國。
第二條:中、日兩國政府關於移交膠州德國舊租界地之行政權及該地域之公產,並解決其他應行清理事項,各任命委員三人,共同組織一聯合委員會,與以商訂執行詳細辦法之權。為此,該聯合委員會應於本約實施時即行集。
第三條上條所開移交膠州德國舊租界地之行政權及該地域之公產,並解決其他事項,應從速辦理完竣,無論如何,至遲不得逾本約實施後六個月。
第二節:公產之移交
章宗祥簽字同意的“山東問題換文”檔案書影第五條日本政府擔任將膠州德國舊租借地內所有公產,包括土地、房舍、工程及一切設定等項,無論前屬德國官廳所有或日本管有期內官廳所購置、建造者,全部移交中國政府,惟列入本約第七條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前項移交之公產,不得向中國政府要求償價。但為日本官廳所購置、建造者及前屬德國官廳所有經日本增修者,中國政府應按照日本政府所用之實費給還正當並公平之成數,但以除去折舊、估計現值為原則。
第七條膠州德國舊租借地之公產中,有為設立青島日本領事館所必需者,歸日本政府保留。其為日本居留民團體公益所必需,如學校、寺院、墓地等,仍歸該團體執管。
第三節:日本軍隊之撤退
第九條日本軍隊,包括憲兵在內,現駐沿青島,濟南鐵路及其支線者,應於中國派有警隊或軍隊接防鐵路時,立即撤退。
第四節:青島海關
第十二條本條約實施時,青島海關應即完全為中國海關之一部分。
第十三條一千九百十五年八月六日中、日所訂關於重開青島中國海關之臨時契約,於本約實施時應歸無效。
第五節:青島濟南鐵路
第十四條日本應將青島濟南鐵路及其支線並一切附屬產業,包括碼頭、貨棧及他項同等產業等項,移交中國。
第十五條中國擔任照上述鐵路產業之現值實價,償還日本。償還之現值實價內系五千三百四十萬零六千一百四十一金馬克(即德人遺下該項產業一部分之估價)或其同價並加日本管理期內對於該路永久增修所實費之數,減去相當折舊。上條所開碼頭、貨棧等項產業,不須給還價值,惟於日本管理期內永久增修之費用,亦須酌償而減去折舊。
第十八條中國因實行本約第十五條償還路價辦法,應於該鐵路產業移交完竣,同時以中國國庫券交付日本。此項庫券以鐵路產業及進款作抵,期限十五年,但得任中國政府之選擇,由交付庫券之日起,滿五年時或五年後不論何時,經六個月前通知,將庫券全數或一部分償清。
第十九條在上條所稱庫券未償清前,中國政府應選任一日本人為車務長,並選任一日本人為會計長,與中國會計長許可權相等,其任期均以庫券償清之日為止。此項職員統歸中國局長指揮、管轄、監督,有相當理由時得以撤換。
第六節:青島濟南鐵路延長線
第二十一條關於青島濟南鐵路二延長線之讓與權,即濟順線、高徐線,應令開放於國際財團共同動作,由中國政府自行與該團協商條件。
第七節:礦山
第二十二條淄川、坊子、金嶺鎮各礦山,前由中國以開採權許與德國者,應移歸按照中國政府特許狀所組織之公司接辦。日本人民在該公司之股本不得超過中國股本之數。此項辦法之形式及詳細條件,應由按照本約第二條所稱之聯合委員會協定之。
第八節:開放膠州德國舊租借地
北京大學和清華大學學生組成"救國十人團"在街頭演講,講述山東問題第二十三條日本政府聲明並無在膠州德國舊租借地設立日本專管租界或公共租界之意。中國政府亦聲明將膠州德國舊租借地全部開為商埠,準外人在該區域內自由居住並經營工商及其他合法職業。
第二十四條中國政府更聲明,外國人民在德國舊租借地區域內之既得權,無論在德國租借時或日本軍事占領時經合法、公道取得者,應尊重之。關於日本人民或日本公司所得此項權利之法律上地位及效力各問題,應由按照本約第二條所設之聯合委貝會協定之。
第九節:鹽場
第二十五條因鹽為中國政府專利事業,議定:凡沿膠州灣海岸鹽場確係日本人民或日本公司現在經營之利益,統由中國政府公平購回,並照相當條件以該沿岸產鹽之若干量數準予販往日本。其一切辦法,包含移交該項利益於中國政府在內,應由按照本約第二條所設之聯合委員會籌辦,並應從速完竣,無論如何,不得逾本約實施後六個月。
第十節:海底電線
第二十六條日本政府聲明,關於青島、煙臺間及青島、上海間前德國海底電線之權利、名義、特權均歸於中國。惟該兩線之一部分,為日本政府用以安設青島、佐世保間之海線者,不在此例。至關於青島、佐世保線在青島上岸與其運用之問題,應由按照本約第二條所設之聯合委員會按照中國現行各契約之條件協定之。
第十一節:無線電台
第二十七條日本政府擔任將青島及濟南之日本無線電台,於該兩處日本軍隊撤退時分別移交中國政府,而給以該項電台之相當償價。其數目暨移交之詳細辦法,由按照本約第二條所設之聯合委員會協定之。
第二十八條本約連同附約在內應由兩國批准,其批准檔案應從速在北京互換,至遲不得逾簽字日四個月。本約自互換批准檔案日發生效力。

附約

山東問題愛國傳單第一條優先權之放棄日本政府聲明放棄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三月六日中德條約所規定供給人才、資本、材料之一切優先權。
第二條公共產業之移交按照本約第五條所稱之移交公產應包括:(一)各項公共工程,如道路、自來水、公園、溝渠、衛生設備等類;(二)各項公共營業,如關於電話、電燈、牧場、洗衣廠等類。中國政府聲明,膠州德國舊租借地之外國僑民,於管理、維持移交中國政府之公共工程,有相當參與權。中國政府復聲明,於接收膠州德國舊租界地內之電話時,對於該地域內之外國僑民請求擴張、改良為公益所必需者,中國政府當予以應有之考量。至於公共營業,如關於電燈、牧場、洗衣廠等,中國政府於接收時應再移交於青島市政廳,由該廳設法使按照中國法律組織之各商務公司繼續經營各該項營業,惟須遵守市政廳所訂規則及其監督。
第三條青島海關中國政府聲明,訓令中國海關總稅務司準許在膠州德國舊租借地內之日本商人,得用日本文字與青島海關接洽事務;並於選用青島海關適宜職員時酌加考量,俾於該海關任用規則範圍內兼顧青島商務各種之需要。
第四條青島濟南鐵路按照本約第十六條組織之聯合鐵路委員會,對於應議事項,如有意見不能一致之各點,應由中、日兩國政府以外交手續討論解決之。決定此等各點,兩國政府於必要時,得經雙方同意聘任第三國一國或數國之專門家相助。
第五條煙濰鐵路若用中國資本自行建築,日本政府並不要求將該路建築權移歸國際財團共同動作。第六條開放膠州德國舊租借地中國政府聲明,地方自治制度未經通行之前,中國地方官廳應徵求居住德國舊租借地內外國僑民之意見,凡關於市政事件直接關係該僑民之幸福及利益者。

背景

五國會議對山東問題作出最後裁決1921年11月,出席華盛頓會議的中國北洋政府代表在人民反帝運動壓力下提出“十大原則”,包括取消外國在中國境內的一切特別權和優越權、日本把原德國在山東的租借地歸還中國等。
這個綱領是帝國主義列強首先是美國所不滿意的。美國只支持其中可以用來反對日本的條款。美國代表贊成山東歸還中國,日本代表拒絕在大會上討論這個問題。後來,會議通過決議,由中日雙邊談判來解決問題,美英派觀察員列席。
1922年2月4日,中日雙方代表在會外簽訂了《中日解決山東懸案條約及附約》,使中國在山東的主權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復。

歷史意義

美國白宮門前(1921年解決山東問題的華盛頓會議之時)這個條約使日本在山東的經濟、政治地位仍然很牢固,同時也為美國插足山東提供了機會。儘管如此,它仍然是中國在外交上取得的重大成果,《凡爾賽和約》關於山東問題的決議,至此得到了重要修正。中國收回了山東主權和膠濟鐵路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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