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

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一般指本詞條

1978年8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在北京簽字,華國鋒、鄧小平、廖承志出席,黃華和日本外務大臣圓田直分別代表本國在條約上籤字。條約簡稱《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或“中日友好條約”。

這是繼1972年9月中日聯合聲明發表、中日兩國邦交正常化公報以來兩國關係史上又一新的里程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
  • 檔案類別:條約
  • 簽訂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日本國
  • 簽訂日期:1978年8月12日
  • 性質:法律
背景過程,基本內容,條約全文,意義影響,有關檔案,條約活動,紀念活動,領導人通話,

背景過程

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後,雙方在政治、經濟等方面的交流發展很快。在此背景下,兩國要求儘早展開和平友好條約談判的呼聲日益高漲。1975年1月,中日兩國進行了預備性談判,並達成兩點共識。但是,由於雙方在某些特定問題上始終無法達成一致,談判一度擱淺。
1978年10月23日中日友好條約批准書互換儀式1978年10月23日中日友好條約批准書互換儀式
隨著國際局勢和中日兩國國內形勢的變化,締約談判出現轉機。1978年7月,中斷了兩年多的中日締約談判在北京重新舉行,經歷多輪艱苦談判後,中國外交部長黃華與日本外相園田直8月12日在北京正式簽訂《中日和平友好條約》。
1978年10月23日上午,《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批准書互換儀式在日本首相官邸舉行,中國國務院副總理鄧小平日本首相福田赳夫出席,中國外交部部長黃華和日本外相園田直分別代表本國政府簽署了“互換《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批准書的證書”,互換了批准書的正本,《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從此生效。

基本內容

《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基本內容是:雙方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發展兩國間持久的和平友好關係;在相互關係中,用和平手段解決一切爭端,而不訴諸武力和武力威脅;雙方將本著睦鄰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內政的原則,為進一步發展兩國之間的經濟關係和文化關係,促進兩國人民的往來而努力;條約有效期為10年。條約的簽訂,開闢了兩國長期友好合作的新時期。中日兩國都沒有宣布終止條約,所以條約一直自動繼續有效。

條約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滿意地回顧了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在北京發表聯合聲明以來,兩國政府和兩國人民之間的友好關係在新的基礎上獲得很大的發展;確認上述聯合聲明是兩國間和平友好關係的基礎,聯合聲明所表明的各項原則應予嚴格遵守;確認聯合國憲章的原則應予充分尊重;希望對亞洲和世界的和平與安定作出貢獻;為了鞏固和發展兩國間的和平友好關係;決定締結和平友好條約,為此各自委派全權代表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委派外交部長黃華;
日本國委派外務大臣園田直。
雙方全權代表互相校閱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後,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
一、締約雙方應在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各項原則的基礎上,發展兩國間持久的和平友好關係。
二、根據上述各項原則和聯合國憲章的原則,締約雙方確認,在相互關係中,用和平手段解決一切爭端,而不訴諸武力和武力威脅。
第二條 締約雙方表明:任何一方都不應在亞洲和太平洋地區或其他任何地區謀求霸權,並反對任何其他國家或國家集團建立這種霸權的努力。
第三條 締約雙方將本著睦鄰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內政的原則,為進一步發展兩國之間的經濟關係和文化關係,促進兩國人民的往來而努力。
第四條 本條約不影響締約各方同第三國關係的立場。
第五條
一、本條約須經批准,自在東京交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本條約有效期為十年。十年以後,在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宣布終止以前,將繼續有效。
二、締約任何一方在最初十年期滿時或在其後的任何時候,可以在一年以前,以書面預先通知締約另一方,終止本條約。 雙方全權代表在本條約上籤字蓋章,以昭信守。 本條約於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權代表 日本國全權代表
黃 華 (簽字)  園 田 直 (簽字)

意義影響

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以法律形式確認了中日聯合聲明的各項原則,為中日關係的全面發展奠定了政治基礎。
鄧小平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首位國家領導人訪問日本,並出席《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兩國批准書互換儀式。鄧小平對條約高度評價,他說,條約 “不僅在事實上,而且在法律上、政治上,總結了我們過去的關係。更重要的是,從政治上更進一步肯定了我們兩國友好關係要不斷地發展。”

有關檔案

中日四個雙邊關係檔案如同四塊里程碑,勾畫出中日兩國由恢復邦交正常化到全面推進“戰略互惠關係”的歷史進程。
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
1998年《中日聯合宣言

條約活動

紀念活動

2018年8月11日,由中國社會科學院主辦、中國社會科學院日本研究所承辦、中國公共外交協會協辦的“弘揚條約精神,深化友好合作——紀念《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締結40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在北京民族飯店召開。
2018年10月23日是日中和平友好條約生效40周年的紀念日。菅義偉在記者會上表示,這40年來,儘管日中周邊環境產生了很大變化,兩國關係也經歷了諸多變遷,但日中和平友好條約始終是支撐兩國關係的基礎,同時也為兩國關係未來發展指明了方向。

領導人通話

2018年8月12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與日本首相安倍晉三互致賀電,慶祝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締結40周年。
強在賀電中表示,40年前,兩國老一輩領導人和政治家作出締結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的決斷,以法律形式確認了中日聯合聲明的各項原則,為中日關係樹立了重要里程碑。40年來,中日關係取得令人矚目的發展,為兩國人民帶來福祉,也為地區和世界的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李克強指出,2018年5月,我應邀赴日出席第七次中日韓領導人會議並對日本進行正式訪問,推動中日關係重新回到正常發展軌道。中方願同日方繼續本著以史為鑑、面向未來的精神,遵循中日四個政治檔案各項原則,維護政治基礎,深化互利合作,妥善管控分歧,推動中日關係長期健康穩定發展。
安倍晉三在賀電中表示,40年前日中兩國偉大的先輩們將作為兩國關係長期指針的和平友好精神銘刻於條約之中。此後,日中雙方在這一基礎上共同努力,推動兩國關係在政治、經濟、文化、人員往來等廣泛領域取得了實實在在的發展。日中兩國對地區和世界和平繁榮負有重要責任。雙方應繼續攜手深化合作,為解決國際社會面臨的各種課題作出貢獻,回應各方期待。
安倍表示,2018年5月,李克強總理對日本進行了正式訪問,此訪對今後日中關係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通過此訪日中關係回到了正常發展軌道。我期待年內訪問貴國,推動日中關係進入新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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