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組織貫徹執行國家財稅方針政策,擬訂和執行全縣財政政策、改革方案,指導全縣財政工作;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和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和執行縣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擬訂縣人民政府金融領域有關規章草案;組織擬訂全縣金融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組織擬訂加強全縣金融行業服務、促進金融行業發展的意見和政策建議。
2、代政府起草財政、財務、會議管理的制度及辦法。
3、承擔縣本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縣本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代編全縣財政收支預算,匯總全縣財政總決算;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市本級、全縣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縣本有、全縣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訂縣本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推進財政體制改革。
4、負責政府非稅收入收繳和資金結算,負責我縣非稅收入統計分析,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5、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縣本級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6、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稅收調整政策,反饋政策執行情況,提出調整建議。參與縣管理許可權內有關稅收政策及稅收政策調整方案的調查研究,提出對策建議。
7、負責制定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需要全縣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
8、負責全縣鄉鎮財政預決算的審核、匯總、編報工作;指導全縣鄉村財政財務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工作的開展,加強鄉鎮財政財務管理、鄉鎮財政對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和鄉村債權債務管理,積極化解鄉村債務,開展村賬鄉代理,加強村級財務管理;做好惠農補貼“一卡通”發放管理工作;參與調查農村經濟和農民負擔情況,參與全縣農村綜合改革的組織實施工作;指導鄉鎮財政幹部隊伍建設、鄉鎮財政財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9、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縣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縣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按規定管理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負責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10、履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起草年度國有資產管理綜合報告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含行政事業單位經管資產)和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專項報告,負責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相關工作,研究擬定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職責。
11、負責辦理和監督縣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縣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縣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組織實施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12、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縣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組織實施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縣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13、貫徹執行政府內外債務管理的政策、制度和辦法,防範財政風險。承擔地方政府債務核查、監督等相關職責。負責統一管理縣政府外債,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按規定管理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承擔財稅領域交流和合作的具體工作。
14、負責管理全縣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組織實施全省會計行政法規規章,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15、研究分析國家金融政策、巨觀金融形勢和全縣金融運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全縣金融市場體系建設。
16、組織協調實施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和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整頓和規範全縣金融市場秩序,防範、化解、處置各類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17、指導全縣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等地方金融機構的改革、發展和重組;根據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人辦公室授權,會同有關部門對縣農村商業銀行進行管理、指導和協調; 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全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金融安全區創建,推進改善金融生態環境。
18、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政策,負責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初審工作和有關監管工作;指導地方各類風險投資機構、基金的設立和發展工作。
19、負責組織推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對小額貸款公司有關重大事項及高管層任職資格進行初審,承擔對縣內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推進全縣全方位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與發展;指導和推進企業改制上市等直接融資工作;指導協調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及兼併收購,負責全縣上市後備資源培育工作;指導地方性金融業等行業協會的自律建設和管理;參與地方政府債券的申報等工作。
20、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文稿起草、政策研究、信息、新聞、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接待、車輛管理、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綜合計畫股
研究國家、省巨觀經濟政策和財稅政策,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收集和分析國際國內財政經濟信息,為加強改進財政管理提供諮詢和參考;圍繞財政工作,組織開展有關財政管理政策、體制等重大課題研究;研究提出有關的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編制全縣中長期財政規劃;及時反映財政體制改革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提出對策建議;承擔物價、移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管理住房改革及住房保障預算資金;負責彩票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政策;參與研究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改革和調整方案的設計;制定津貼補貼規範管理的規章制度和縣屬單位津貼補貼及獎勵發放方案並組織實施;測算工資調整對全縣財政支出的影響並提出相關的改革建議。
(三)稅政法規股
組織貫徹實施國家稅收法規和財經法規,負責全縣財政法制宣傳工作,負責稅政管理和稅政調研工作,分析反饋有關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提出參考意見和建議;組織實施企業所得稅稅源和重點產品國際競爭力調查,辦理一般增值稅退稅初審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和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文書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縣本級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
(四)預算股
研究制定地方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編制全縣中長期財政規劃;編制年度縣本級預決算草案,匯總年度全縣財政預算;承擔縣直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布置、審核、批覆、調整,以及公用經費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和項目庫管理工作,辦理預算追加事宜;負責制訂地方財政轉移支付方案;辦理財政結算事宜;承擔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縣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的具體工作;負責預算公開工作,負責預算執行與資金調度工作;指導鄉鎮預算管理工作。
(五)國庫股
負責縣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承擔國庫集中收付工作的有關事項;負責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工作;承擔全縣財政總決算、政府綜合財務報告、部門預算和決算批覆工作;依法辦理地方稅徵收機關徵收手續費等退庫審核事項;負責財政資金調度及財政結餘結算,負責國庫資金管理,管理商業銀行財政業務,統一管理縣本級財政性資金的銀行開戶及賬戶。
(六)行政政法股
承擔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組織實施《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等有關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制定會議費、差旅費等政府性開支標準;承擔統一著裝管理工作。
(七)教科股
承擔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組織執行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按規定管理重大科技的有關專項資金;負責縣本級文化企業資產與財務管理的有關工作。
(八)文化股
管理財政用於文化部門事業經費和各項專項資金;貫徹執行公共財政支出政策,負責掌握對口部門業務的全縣基本情況,參與擬定對口單位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制度;負責對口部門預算編制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組織執行對口部門財務管理制度;管理對口部門的經費撥款和預算外資金;對專項資金進行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後的效益考核;審核對口單位的年度財政決算;做好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
(九)經濟建設股
承擔發改、環保、糧食、供銷等部門和單位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參與聯繫部門相關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財政性投資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國家投資建設項目財政財務管理;參與相關部門(單位)項目申報;負責環保、糧食、政策性補貼等專項資金管理;監督聯繫部門預算執行和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十)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股
管理財政用於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事業經費和各項專項資金;貫徹執行公共財政支出政策,負責掌握對口部門業務的全縣基本情況,參與擬定對口單位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制度;負責對口部門預算編制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組織執行對口部門財務管理制度;管理對口部門的經費撥款和預算外資金;對專項資金進行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後的效益考核;審核對口單位的年度財政決算。
(十一)農業農村股
承擔農業、林業、水利、氣象、扶貧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研究擬訂財政支農和財政扶貧政策制度及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分配和管理支農專項資金、財政扶貧資金、特大防汛抗旱資金、農業救災防災資金。
(十二)社會保障股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藥監及殘聯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分配和管理社會保障資金(基金)支出;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的財政監管工作;編制縣本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審核匯總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十三)企業股
承擔經濟和信息、安全生產、國有資產監管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參與研究支持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政策,研究提出縣財政支持有關行業的政策建議;管理有關專項資金和企業虧損補貼;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工作,負責有關縣屬企業財務監管。
(十四)對外經濟貿易股
承擔商務、旅遊、外事等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管理口岸、服務業等專項資金並擬訂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承擔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工作;擬訂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贈)款項目的管理制度及辦法,承擔貸(贈)款的具體管理工作;審核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非貿易購匯人民幣限額。
(十五)金融股(加掛中方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辦公室(PPP)牌子)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金融巨觀調控、金融類企業管理的政策及制度;參與制定地方金融工作管理的政策、制度,研究提出促進金融事業發展的政策建議;負責地方金融類企業的財務監管和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監繳國有資產收益;負責地方金融類企業的財政補貼和風險補償工作;負責涉農等政策保險的相關工作;研究制定公私合作相關制度規定,支持公私合作項目建設,管控項目建設風險,指導全縣公私合作工作。
(十六)政府債務管理股
組織實施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及風險防範,參與地方政府債券預算編制和分配;參與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融資管理工作;
(十七)績效評價股
研究制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政策、制度和辦法,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組織實施縣級財政支出項目的績效評價工作;建立健全績效管理信息庫,研究績效評價結果套用,為制定財政政策和分配財政資金提供依據。
(十八)行政審批服務股
負責本部門所有行政審批事項的統一受理、登記、申報資料初審及辦結事項的繳費、制證(文)、蓋章、發證(文)等服務工作,並派員進駐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辦公;牽頭協調需送其他股室審核,或需經現場勘查、專家論證、集體研究的行政審批事項,督促相關股室在承諾期限內完成相關審核工作;承辦本部門組織或參與其他部門組織的並聯審批,並按許可權簽署審查意見;負責本部門進駐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及人員的動態管理;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專用章保管和使用。
(十九)會計股
負責全縣會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會計法律、法規和制度;參與擬訂並組織實施地方性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指導管理全縣會計人員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參與監管會計師事務所有關業務的工作。
(二十)財政監督檢查股
負責監督檢查縣本級執行財稅法規、政策和財經紀律情況,對存在的問題依法進行處理;擬訂縣本級財政監督檢查的制度和辦法,協調財政監督檢查與其他經濟監督的工作關係,研究擬訂強化財政監督檢查的建議或措施;監督檢查縣級財政預算的編制與執行,各項財政收入的征管和財政資金的分配、使用、效益情況;負責縣本級企業國有資本金和會計信息質量的監督檢查,對會計師務所等社會審計機構的執業質量和註冊會計師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縣本級國有資產、地方金融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和政府債務收支行為等其他領域的監督檢查;負責財政局內各股室(單位)執行財政法規、政策、制度和預算的情況;對違紀違規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負責監督檢查12個鄉鎮執行財稅法規、政策和財經紀律情況,對存在的問題依法進行處理;監督檢查鄉鎮財政預算的編制與執行,各項財政收入的征管和財政資金的分配、使用、效益情況。
(二十一)人事股
承擔局機關和所屬單位人事管理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財政系統教育培訓規劃;承擔財政培訓有關管理工作。
(二十二)鄉鎮財政管理股
負責全縣鄉鎮財政決算的審核、匯總、編報工作;指導全縣鄉村財政財務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工作的開展,指導加強鄉鎮財政財務管理、鄉鎮財政對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和鄉村債權債務管理,積極化解鄉村債務,開展村賬鄉代理,加強村級財務管理;指導鄉鎮做好惠農補貼“一卡通”發放管理工作;參與調查農村經濟和農民負擔情況,參與全縣農村綜合改革的組織實施工作;指導鄉鎮財政幹部隊伍建設、鄉鎮財政財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和鄉鎮財政所房屋建設。
紀檢(監察)和機關黨組織工作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人員編制在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內單列。
所獲榮譽
2020年11月,入選第六屆全國文明單位名單。